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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同时,监督法还在第八条、第十四条等五处分别作了“向社会公布”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把公开原则细化并落实到各项监督工作当中,显示了党和国家打造阳光监督的勇气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