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之维:审判团队的构建与完善

来源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y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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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审判团队要高效运行,团队组建必须科学合理,团队运行必须均衡有序。要坚持小团队大作为的思路,以保障需要为目的、以专业化审判为主导设计团队架构;以审级、地域、人力资源为主要考量选择团队结构;坚持立足发展、能力互补、结构合理的人员配置原则,兼顾团队成员的协调配合性。实践证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是审判团队运行的前提,以目标为导向的考核奖惩机制是提升团队审判效能的有效举措,对办案数量的实时监控与调整,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是提升审判团队效能的保障。
  关键词:审判团队;构建;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8.03.017
  文章编号:1009-6922(2018)03-82-07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责任制意见》),正式提出探索审判团队建设。自此,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不同模式的审判团队的探索,取得成效常见于新闻报道,给尚未启动审判团队建设的法院以极大动力。但为何建设审判团队、审判团队模式之多该如何选择、如何建设审判团队等问题却鲜见报道,使得其他法院在团队建设中步履蹒跚。本课题旨在通过L市两级试点法院(包括L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县级人民法院)团队组建、运作及修正的过程,展示团队建设的成效和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以期为其他法院的团队建设提供参考。
  一、背景:员额制背景下司法资源的调配
  (一)困境一: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的同时办案法官数量减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法院案件量呈规律性上升的趋势。课题组对L市全市法院近五年的案件量做了相关统计,发现全市法院案件量每年平均增长2%-3%。但同时,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法官员额比例不能超过中央政法编制的39%。以L市为例,全市法院具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960名,具有法官身份的517人,占53.9%;首批法官员额制改革,共选任员额法官289人,占30.1%。据估算,改革前约有一线法官400人,这意味着办案的法官减少了113人,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将增加约43.55%。
  (二)困境二:审判资源发生结构性改变对优化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按照人员分类管理要求,员额法官不超过中央政法编制的39%,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中央政法编制的15%,剩余的46%为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技术人员、法警等)。随着改革的推进,办案法官人数剧减、审判辅助人员数量递增,审判资源的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对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成为法院面临的又一难题。
  (三)困境三:原有庭室结构不利于提高审判效能
  原有的庭室结构中,管理层级过多,管理成本与管理效能都偏低。在审判人员减少,审判资源结构变化的背景下,为确保审判任务的完成,就必须缩短原庭室结构中“分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的管理链条。
  团队审判模式为解决上述三个难题提供了一种思路,审判团队应运而生。
  二、L市两级法院团队审判模式的实践
  (一)L市两级试点法院审判团队的组建概况
  1.团队组建概况。L市两级试点法院于2016年8月完成了团队组建,共计组建团队39个。其中L中院组建了16个审执团队,包括刑事审判团队2个,民事审判团队6个,行政审判团队、审判监督团队各1个;为顺应专业化审判需求,同时分流行政案件(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行政案件激增)、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搭建知识产权与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团队(以下简称知环团队)1个。另外,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任务量搭建二线审判团队2个,分别为立案申诉团队和综合审判团队;结合执行工作需要,依托“两庭一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综合处)搭建执行团队3个。试点基层S法院共计组建10个审判团队39个审判组。其中,民事审判一庭转变为4个审判团队共10个审判组,民事审判二庭转变为3个审判团队共10个审判组,海棠人民法庭转变为3个审判团队共6个审判组;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苏稽人民法庭各转变为3个审判组,立案庭、审管办、审监庭、研究室各成立1个审判组。试点基层J法院共计组建了8个审判团队,该院以专业分工为主导,组建了家事审判团队、劳动争议和房地产纠纷审判团队、交通事故纠纷审判团队、商事审判团队、刑事审判团队;为方便群众诉讼,组建了甘江、木城和三洞三个派出法庭审判团队。试点基层M法院共计设立了5个审判团队,分别为立案、信访、申诉团队、刑事审判团队和3个民事审判团队。
  2.审判团队结构。在审判团队的结构上,L法院采用相对固定的“4+2+2”结构。基层法院的审判团队结构则呈现出多样性。S法院是审判庭虚置但框架内设立审判团队,审判团队由若干个审判组组成,审判小组以“1+1”的模式组建。J法院在设计团队结构时,在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了案件数量与其他工作量,形成了刑事审判团队为“2+2+2”、劳动争议和房地产纠纷审判团队、交通事故纠纷审判团队和商事审判团队为“3+2+2”、而家事审判团队采用“1+1(书记员)”、三个派出法庭采用“1+1(法官助理)”的结构。M法院则按刑事团队“1+2+1”、民事审判团队“2+2+1”模式配置。
  3.各法院审判团队的特色。从上述各试点法院团队建设情况来看,各法院均融合了自身特点,团队建设各具特色。L中院的审判团队建设突出标准化,即基本按照“4+2+2”模式组建,这样既利于防止廉政风险和避免工作缺失,便于团队案件数量平衡和考核;同时兼顾专业化,各审判团隊都有主审案件范围,都要对主审范围内的案件进行调研指导,便于裁判尺度的统一,知识产权与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团队高度契合最高院改革思路;另外知环团队与行政审判团队之间的互通性、综合审判团队的机动调研方向选择性以及审判管理部门收结案检测性促进了机动灵活的案件调配机制的形成。S法院的审判团队建设,突出于灵活的合议庭组成、拆分模式,便于独任庭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辅助力量薄弱,法官助理严重缺失。J法院的审判团队建设,专业化审判突出,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和案件质量的提升;但是,由于案由之间的交叉、关联,人民法庭的设置等,团队之间的案件管辖难以理清,绩效考核困难。M法院的审判团队建设,强调民族特色,每个团队中配备彝族法官或者懂彝语、悉彝俗的成员;在团队审理范围上,因案件数量少、法官员额少,突出于大民事、大刑事,负责范围广;因送达困难、幅员范围广,辅助力量保障不到位。   (二)审判团队初期运行概况(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9月,L市两级试点法院同步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团队开始运行。运行初期的总体成效良好。
  1.审判团队初期运行概况。从四个试点法院整体情况来看,环比优于同比。从环比来看,无论是结案、结案率均有大幅上升,未结案率大幅下降。其中行政审判效率提升趋势明显,执行工作尚有待提高。课题组专门对各法院新收新结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各试点法院第四季度新收3208件中,已审结1746件,新收案件结案率54.43%。根据数据分析经验来看,当季新收案件的结案率达到50%已属于高效,而四个试点法院整体已超过50%(M法院71.79%、L中院71.82%、J法院52.53%,S法院48.82%)。各试点法院12月单月新收共计805件,占第四季度新收案件的四分之一,该部分案件由于时间等客观原因很难在年末审结,若不考虑这部分案件对结案率的影响,各试点法院新收案件结案率在70%左右。由此可见,试点法院审判团队运行情况良好。
  2.运行初期的问题。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L市试点法院审判团队整体运行情况良好,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
  (1)团队过大、层级过多影响团队效能。从試点法院来看,L中院、J法院、M法院的团队规模均在此范围内,而S法院民事第一团队和民事第二团队则呈现出规模较大(均多于10人)的特征,从2016年10月至12月的民事条线的结案率如下表:
  从该院刑事与民事对比来看,刑事审判团队小于10人,刑事团队结案率同比减少1.71%,环比增加16.18%。从数据来看,规模较小的刑事审判团队的结案率比规模较大的民事团队更具优势。
  (2)分案不均衡及调案的不合理都会影响结案率。一方面,分案的不均衡会影响审判效率。从2016年9月至12月的数据来看,S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在这一问题上较为突出。从全年数据来看,由于旧存积压等原因,民二庭法官人均收案数远大于其他庭室,民事审判无论是新收新结率还是结案率均比其他试点法院低。
  另一方面,案件调整的科学合理性也会影响结案率。J法院在10月底发现收案失衡的问题后,进行了调整,将商事审判团队的案件平均分流到劳动争议与房地产审判团队与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该院的数据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通过调案,商事审判团队的人均收案数趋同于平均值。劳动争议与房地产审判团队的偏离值亦变小,但因未实时考察交通事故团队本身的收案数,致使该团队人均收案数偏离值增大,造成了新的案件不均衡。从2016年12月31日的结案来看,民事审判团队中,交通事故审判团队的结案率最低。
  (3)院庭长审判管理权与过问、插手、干预司法的界限难以把控。院庭长普遍对何时行使监督权、以何种方式行使监督权、监督权行使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感到疑惑,既害怕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而被追究渎职责任,又害怕过度监督而被追究过问、插手、干预司法责任。
  (4)审判辅助人员(特别是法官助理)的不足及功能定位影响了团队的运行效能。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影响着团队的成长。从各试点法院的人员配备情况来看,一些聘用的书记员缺乏过硬的专业素养,书记员与法官助理存在职能混同,对法官的协助较为薄弱,导致审判效率较低。当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能混同、法官助理承担大量书记员的工作时,影响的不仅是团队效能的优化,还会对后备法官的培训及团队的成长产生负面的影响。
  (三)审判团队运行中的修正完善及成效
  1.运行中的修正与改良。针对上述问题,L市两级法院主要从3个方面对团队的组建与运行进行了探索与修正。
  (1)同素异构,缩小团队规模,缩减管理层级。S法院将之前的审判团队“同素异构”、变大为小,缩小大团队的规模,并缩减了相应管理层级。具体是将民事第一、第二团队改编为民事第一、第二、第三审判团队;减少了团队的人数,并将之前的“庭室-审判团队-审判组”的层级结构缩短为“审判团队-审判组”的结构。
  (2)建立适宜的调案机制,平衡人均收案数量。中院采取实时调整的方式,对人均收案数进行实时监控,当某一团队人均收案偏离值达到规定时,便开始启动调案机制,案件调整以类型化案件为基础,兼顾案件调整的数量。
  (3)建立类案指导制与创建“审判合作池”确保审判质量。采取了类案指导的方式,确立了类案指导团队,当发现类案异判时,指导团队应及时做出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尝试建立审判合作池,即以案件类型化为前提,以审判要件为基础,以争议焦点为关键词,以发改案件及该院主要类型化案件为对象,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省高院的参考性案件、省高院、市中院相关的会议纪要、判决书为主要依据,对上级法院的审判观点及对应的裁量空间进行梳理、分析与归类;厘清裁判标准、明确自由裁量空间。
  2.修正与改良后的成效。从2017年1月至12月份的审判质效数据来看,通过团队的修正和分案机制的完善,民事团队办案效率有了明显提高,各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结案数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2017年, L中院未结数同比下降48.13%,结案率同比增长2.48个百分点,结收比同比增长3.91个百分点;S法院在新收案件增长、法官数量减少的同时,结案数增加1884件,同比增长24.52%,未接案件数降低34.57%,结案率同比增长8.03个百分点,结收比同比增长13.98个百分点;J法院在新收案件数减少的情况下,保持结案数同比增长7.44%,结案率和结收比也同时增长;M法院新收案件数、结案数、结案率和结收比均有所增长。
  三、L市审判团队实践的启示
  从L市两级试点法院的实践来看,审判团队要高效运行,团队组建必须科学合理,团队运行必须均衡有序。
  (一)有关团队组建的考量
  1.坚持小团队大作为的思路,以保障需要为目的、以专业化审判为主导设计团队架构。   (1)团队规模上坚持小团队大作为的思路。团队规模在整个团队架构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大型团队往往具有“社会惰性”且缺乏协作。L中院在构思团队架构时,在分析以往庭室运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管理学的理论,明确了团队规模应控制在10人以内。而S法院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也可以看出,大型团队因团队负责人难以掌握大局,进而影响了团队的高效运转。而其修正后的团队运行也进一步证实,小型团队的负责人对团队运作的管理上较大型团队具有更多的优势。
  (2)团队的数量以保障需要为目的,重点考虑案件及区域特点。确定团队数量是设计团队架构的关键环节。在确定团队数量时可侧重于考虑案件,包括案件的数量、案件逐年的变化趋势,同时结合审判的人力资源、专业化分工等因素来计算团队的数量。基层法院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结合自身的地区特点、审判需要、确定相应的审判团队。
  (3)职能划分以专业化审判为主。L市两级法院在设计团队架构时,均以专业化审判为主要模式。L中院完全按照专业化审判来构建,而基层法院除派出法庭外,亦对案件进行了专业分类,建立了相应的专业化审判模式。实践表明,专业化审判既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又能促进审判效率的提升。
  2.以审级、地域、人力资源为主要考量选择团队结构。
  (1)審级的考量。因审级不同,法院的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及审判程序也不相同。中级法院审判的案件相对复杂,除简单的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案件均不能使用独任庭审理,合议制审理是主要需求。从L中院的实践来看,对中级法院而言“4+2+2”的结构比较合理。一方面,4名法官的团队避免3名法官团队的合议庭同化的风险,有利于预防廉政风险;另一方面,也能确保在团队成员缺失(学习、产假、病假等)时合议庭能及时补位。基层法院则更多审理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80%),而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使用率也较高,因此,团队模式的组建应更多考虑的是地域和人力资源等因素,“1+1”“1+1+1”“1+2+1”“3+2+2”等不同结构均可选择。
  (2)地理因素的考量。因地理环境的差异,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地法院的审判需求也呈现多样性,在团队组建时应因地制宜,组建适宜的团队模式。
  (3)审判需求及人力资源的考量。审判的需求不仅在团队数量上要加以考虑,同时,在团队结构上也要充分考量。同时,团队的结构上还应考量人力资源的因素,将能力较强的辅助人员团队配置到案件相对复杂的团队。针对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提前谋划。
  3. 坚持立足发展、能力互补、结构合理的人员配置原则,兼顾团队成员的协调配合性。
  (1)人员配置的原则。审判团队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发展,因此,团队成员配置应当坚持“能力互补、强弱搭配、以老带新”的原则。首先,审判团队内部本身存在着职能分工的不同,团队成员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团队需要有不同能力的人才能促使其高效运转。其次,从全院角度考量,审判团队的强强联合、弱弱搭配将使“短板效应”凸显,不利于全院审判工作的发展,因此,应当坚持“强弱搭配”。“以老带新”有利于后备法官的培养,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最后,团队成员的搭配,必须建立在对全院工作的全局性考量和对团队成员的个体性结构分析之上,全面了解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年龄、知识结构、个性特征、工作经历、审判经验、职业素养等,才能最终确保专业对口、人尽其才、岗位匹配、配合得当。
  (2)人员配置的方式。审判团队人员配置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完全由组织运用行政手段进行配置;二是完全交由各类人员自由组合;三是先由各类人员自由组合,再由组织进行调配。第一种方式效率高,人员搭配也较合理,但不征求意见的直接干预,容易忽略团队成员的人际沟通,不利于团队的磨合发展;第二种方式最有利于团队成员间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容易产生强强联合等不均衡的搭配;第三种方式综合了前两种方式的优点,既体现民主,也有集中,是人员归入方式的最佳选择。
  (二)有关团队运行的考量
  1.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是审判团队运行的前提。
  (1)明确的权力清单是团队正常运行的基础。团队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团队成员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审判团队中各类人员职责清晰、权责分明,是实现审判团队有序高效运作的基础。因此,为提高团队效能,必须厘清团队内部关系。首先,应当明确法官的核心地位。法官是团队的灵魂,是团队实力的主要来源。法官核心地位,一方面体现为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使用和管理具有话语权;另一方面体现为法官专注于案件的审理裁判,行使审判工作中的核心审判权。其次,应当认识法官助理的关键地位。团队中,法官助理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应当确保法官助理对法官的辅助,同时赋予法官助理对书记员一定的管理权。从审判权行使方面来看,法官助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以在法官的指导下完成与审判工作高度相关的审判辅助事务,如证据交换、委托鉴定等;同时,法官助理作为后备法官,应当确保审判的持续性,赋予法官助理一定的文书草拟的锻炼机会。最后,不可忽视书记员的辅助作用。书记员应当履行好案件记录、案卷归档、文书上网和文书送达等事务性工作。
  (2)严格责任追究是团队运行有力的倒逼机制。责任共担,即明白自己承担什么责任和与他人一起承担什么责任,是高效团队的特征之一。要将审判团队建设成为一个高效的团队,必须建立办案责任制,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
  (3)院庭长的实时监督指导能推动团队高效运行。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没有制约的权力都将导致腐败。还权合议庭确实有利于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但缺乏监督的放权必将引起新的司法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裁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明确监督管理权限,完善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两个规定”,禁止过问、插手、干预案件;实现监督方式平台化、公开化,监督过程全面留痕,促使依法履职、程度适当,做到“放权不放任”。   2.以目标为导向的考核奖惩机制是提升团队审判效能的有效举措。目标模糊不清是团队管理的大忌,绩效考评是审判團队建设的指挥棒和度量衡,成功的团队会把共同的目的转化为具体的、可测的、现实的绩效目标。对审判团队而言,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团队中各类人员的共同目标就是执法办案,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即不但要多办案、快办案,还要办好案、办难案。如何凝聚团队士气,坚守依法、公正、高效审判的共同目标,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以考核为导向,促进审判工作的提升。要遵循司法规律,结合职业特点,建立各类人员分类考核制度。突出个人业绩评价,同时兼顾团队评价,从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细化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与绩效奖金分配挂钩,促进团队共同目标的形成。同时,考核奖惩机制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
  3.对办案数量的实时监控与调整,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是提升审判团队效能的保障。从L市的实践来看,批案、类型化案件的激增不具有可控性,因而收案不均无法避免,及时地调整与修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4.裁判尺度的统一是确保团队审判质量的关键。L市的团队运行效率大幅提升,但案件质量并未下降,究其原因,一方面得益于专业化审判的团队模式,另一方面,得益于两级法院对统一裁判尺度方法的探究。一是两级法院充分利用了专业法官会议。两级法院在组建专业法官会议的方式不尽相同。如L中院法官人员较多,因此在选择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时是从员额法官中择优选择;J法院的法官人数较少,且分类设置了不同的专业法官会议,所有的员额法官均是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分属于不同专业类别)。二是L中院确立了类案指导机制。确立类案指导团队,当发现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时,由指导庭室来统一裁判尺度。三是J法院尝试建立了审判合作池。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归纳总结与资源共享的基础上统一裁判尺度。
  四、结语
  L地区试点法院的各个法院情况各不相同,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课题组寄望于通过对这四个法院审判团队建设过程的展示及运行效果的分析,给其他法院提供可参考的经验。当然,具体到各法院应当选择何种模式,关键还应取决于这种模式是否遵循司法规律,是否符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是否适合法院实际。
  责任编辑:秦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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