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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深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重庆”建设,加快我市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