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初次分配认识误区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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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分配领域的利益矛盾较为复杂,人们对收入分配问题存在“三重三轻”的不正确认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完整、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完全等问题的存在,政府干预初次分配是必要的。政府适度干预初次分配,除了继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之外,还可以通过构建和完善相关的初次分配制度、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手段进行。
  【关键词】政府初次分配适度干预
  初次分配又称“一次分配”,是指根据各生产要素即土地、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各自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或贡献大小进行的分配;而“初次分配中的政府职能是政府基本职能在初次分配领域里的延续和具体化。”①初次分配不公主要是由制度体制不健全造成的,而要扭转这种不公平状况的关键在于政府对初次分配过程的适度干预。
  
  对初次分配认识的思想误区
  
  现阶段,由于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们对初次分配问题及政府在这一领域中职能作用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
  重市场调节,轻政府调控。由于对市场与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权限范围认识不到位,企业自主分配权被误解为企业资方单方任意决定工资分配权,我国企业内部一直无法形成有效的工资协商分配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自主权,应该是交给企业的劳资双方,由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状况协商决定劳资份额,而不能交由资方单方决定。
  重二次分配,轻一次分配。政府把初次收入分配权全部下放给企业,放任不管,把主要精力放在再分配政策调整上,直接导致近十多年来国民收入向政府财政和资本所有者严重倾斜的分配格局。这一期间,政府财政收入每年以较GDP两倍多的速度增长,企业收入也在大幅提高,而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却较慢,实际工资偏低。初次分配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政府只能靠再分配政策化解“贫富分化”两极化的格局,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
  重宏观格局调整,轻微观机制建设。宏观分配格局主要涉及各生产要素间收入分配的整体比例关系,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就是合理调整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间的分配比重。宏观分配格局的合理调整是非常必要的,但微观分配机制是宏观分配格局调整实现的基础,如果不重视微观层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如劳动者产权保护制度、劳动力培训制度、劳资谈判机制等,宏观分配格局的调整目标也难以实现。
  
  初次分配领域需要政府的干预
  
  不完全的市场行为对初次分配的影响。经济转型期,由于市场分配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一些领域初次分配过程还存在大量不完全的市场竞争,例如,行政垄断造成行业间竞争环境不公平,导致行业分配差距扩大;“部分先富”政策和地区资源差异,造成地区分配差距扩大;二元经济体制造成劳动者身份不同、流动受阻和就业不充分,引起城乡分配差距扩大;企业内“资本侵蚀工资”问题严重,产生劳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初次分配受到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的共同作用,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完全竞争行为,是导致我国初次分配“高效率”与“低公平”失衡状态的根源。
  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收益不对等。现阶段,“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已经确立,但劳动、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并不完整,发展水平不同步;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要素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市场机制对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缺乏规范标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比如资本、土地等有形生产要素的分配,可以由统一的市场化标准来衡量,而技术、管理等无形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却很难量化,导致市场分配失序,出现要素投入与收益相背离的状况。
  长期存在的“资强劳弱”导致“利润侵蚀工资”问题严重。现代西方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劳资等不同生产要素通过契约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生产要求劳动与资本要素的有机结合,劳资缺一不可;生产中的劳资是平等合作关系,二者重要性是一样的。然而,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资本稀缺,劳动力相对过剩,决定了两者之间不可能形成均衡博弈,“资强劳弱”导致“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劳资间矛盾加剧,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相关法制法规不健全致使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权力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力寻租行为大量存在,贪污腐败问题迭出;社会信用制度缺失,商业欺诈大行其道,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偷税漏税严重;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工资法,使得国有企业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报酬高,收入分配秩序混乱;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使一些企业高管借机给自己开天价工资,甚至侵占国有资产;调节劳动关系无法可依,工人工资增长缓慢,企业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行为频发。
  
  政府适度干预初次分配的主要方式
  
  继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初次分配不公平不是市场体制改革的结果,而是体制改革不彻底、不完善的结果。所以,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培育要素市场,完善市场机制;要树立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的市场管理理念,尽快实现由经济增长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同时,政府要扮演好社会发展决策者、管理者、执行者、监督者的多重角色,努力实现分配的起点公平和分配过程公平,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规范制度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使各市场主体拥有相对公平的市场机会。
  创造条件提高劳动报酬。缩小贫富差距,重点不在于“调高”,而在于“提低”,即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收入,是改善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关键环节。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要为劳动力参与初次分配创造公平的机会和条件,需要政府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的公平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低技能者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培训;要规范国有垄断企业的初次分配,控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建立垄断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利润上缴的比例应逐步提高;要加快推进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未禁止的垄断行业;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股权激励”机制,规范国有垄断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保障一般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这么大的劳动力市场,“亟须出台一部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进行规范调节的工资法”。②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出资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等各主体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的有效调控,规范企业工资收支行为,严格规定工资外收入的收支范围,实现个人收入的透明化、货币化、工资化;制定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防止企业高层利用职权进行不规范操作,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加强司法建设,保障相关法制的有效执行,处理好劳资利益冲突案件,对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从重处罚非法获利行为,保护合法收入。
  建立有效的劳资利益平衡机制。尽快建立和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工资决定形式,我国《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却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难以落到实处。需要以企业工资调整有利于社会发展稳定并逐步提高为原则,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具体由政府组织劳资双方,通过工资集体民主协商来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形式和份额,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经营管理方和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共同协商决定。当务之急,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工会制度,从制度上解决劳资对话机制和职工利益表达机制。
  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目前,我国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方式主要是定期公布具有参考性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和工资指导线等分配政策,然而,这些政策语言模糊,缺乏制度刚性,落实难度大。应该由政府主导建立相互制衡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使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工资分配要坚持“两个不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性收入总额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利润总额的增长,企业平均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增长。
  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劳动力资本属于劳动者所有,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后,劳动者应该得到两部分收入,即工资和利润分成。现实中,我国企业分配过程往往把劳动者排除在利润分成之外。建立健全利益共享制度,要求政府修订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劳动者的“劳动股权”,落实劳动者作为劳动要素所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的权利。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
  
  注释
  ①李军,杨美英:“初次分配中的政府职能及其转换研究”,《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86页。
  ②刘植荣:“国家应当尽快出台‘工资法’”,《新金融观察报》,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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