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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宣告死亡人的生存配偶有限的再婚权,而未涉及生存配偶主观善恶性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人的再婚等问题,使得被宣告死亡人与生存配偶的利益无法得到理性的平衡。对此,应通过明确死亡宣告与撤销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确认生存配偶与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法律后果等规定,最大限度体现民法的公平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