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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对于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既是执纪目标,又是工作遵循,对纪委怎么干、执纪怎么严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回答。如何实践应用“四种形态”,抓实监督执纪问责,使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既需要党委在管党治党中主动担当,也需要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更要紧密结合自身岗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四种形态”的落实,才能有效防止监督执纪方向偏离。
一、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要严格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能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起到预防作用,又能起到惩前毖后的警示作用,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其根本就是要落实好党要管党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发挥。目前,少数基层党委没有对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形成清楚的认识,工作落实力度不够,仅仅局限于开会、讲话、签责任书,形式主义明显。同时,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应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自身并未去正确履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导致行动力度不够。因此,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从严从实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要站在从严治党的政治角度理解“四种形态”,将第一、二种形态作为党委的一项日常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层层设防,不断抓牢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洁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做到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与其他党建思想文化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督促班子成员和下属领导干部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努力形成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的氛围。
二、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要抓好党员干部的观念引导
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首先要理解把握到位,才能真正落实到位。当前,部分党员干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落实“四种形态”太过于苛刻,管得太宽,对监督执纪工作带有抵触心理,总怀着监督执纪就是“整人”的思想,另一方面,有人认为监督的对象应该是领导干部,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谈不上被监督,导致行动力度下降,形成不想监督和不愿被监督的意识偏差。这就需要我们从党员干部思想上入手,从观念上着力,不断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分层次举办党员干部培训班,组织领导干部讲党课,集中开展理想信念、法规法纪、宗旨意识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自身的能力、净化自我精神,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通过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教育,让其树立崇高的理想、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诱惑,增强抵制腐朽的免疫力。同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采取专题辅导学、深入基层学、工作实践学等方式,强化学习,通过警示教育、示范教育等形式提升教育效果,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作风,发挥其最强战斗力,致力于“四种形态”的践行。
三、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要抓住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应用好“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当前反腐倡廉形式依然严峻,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持续不变,监督检查工作要提高效率,必须抓住重点,充分应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将监督工作的关口前移。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怀着不去得罪人的思想做“老好人”,在监督的过程中不愿去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同时,在监督方式上常常采取述职述廉、工作汇报、廉洁谈话、民主生活会等方式,但此类监督方法的力度都偏软,不能真正触及更深层次。另外,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主客观因素,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导致监督实效被大打折扣。因此,在监督途径上,要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在监督管理体制上,重点实现全员督导,对群众重点反映的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加大问责力度。在监督方法上,采取定时或不定时、抽查和集中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抓好日常监督。同时,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渠道,认真受理职工群众的投诉举报,坚持快查快办,限期办结,严肃查办群众身边的违纪违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警示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权利运行监督机制,有效增强内部风险防控工作,从而达到加强监督制约的目的,推动“四种形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要严格执纪问责
应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需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三转”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指出问题并纠正问题,做到防微杜渐。但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一,把握不严的现象,少数纪检監察干部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缺乏严肃性,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一,为了不影响单位形象,将一些党员干部严重的违纪问题当做小问题,降低审查强度,进行大事化小,对违纪干部只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导致出现只落实第一、二种形态,规避严重形态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把握惩治是最好的教育,也是最有力的预防这一理念,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查处的典型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坚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防止小错误酿成大问题。对出现的形式主义、脱离群众等突出问题,及时调查,严肃问责,加大惩治的威慑作用。对明察暗访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惩治一起、曝光一起,不让一些问题干部抱有侥幸心理。对普遍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在治标的同时促进治本。各级党组织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对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频发、整治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约谈主要负责同志。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努力使不良行为从“不敢为”向“不能为、不想为”转变。
“四种形态”是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是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理论基础,应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需要加深对“四种形态”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监督主体的职责,拓宽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强化追责问责,把应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不断深入。
一、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要严格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能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起到预防作用,又能起到惩前毖后的警示作用,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其根本就是要落实好党要管党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发挥。目前,少数基层党委没有对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形成清楚的认识,工作落实力度不够,仅仅局限于开会、讲话、签责任书,形式主义明显。同时,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应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自身并未去正确履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导致行动力度不够。因此,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从严从实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要站在从严治党的政治角度理解“四种形态”,将第一、二种形态作为党委的一项日常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层层设防,不断抓牢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洁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做到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与其他党建思想文化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督促班子成员和下属领导干部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努力形成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的氛围。
二、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要抓好党员干部的观念引导
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首先要理解把握到位,才能真正落实到位。当前,部分党员干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落实“四种形态”太过于苛刻,管得太宽,对监督执纪工作带有抵触心理,总怀着监督执纪就是“整人”的思想,另一方面,有人认为监督的对象应该是领导干部,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谈不上被监督,导致行动力度下降,形成不想监督和不愿被监督的意识偏差。这就需要我们从党员干部思想上入手,从观念上着力,不断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分层次举办党员干部培训班,组织领导干部讲党课,集中开展理想信念、法规法纪、宗旨意识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自身的能力、净化自我精神,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通过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教育,让其树立崇高的理想、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诱惑,增强抵制腐朽的免疫力。同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采取专题辅导学、深入基层学、工作实践学等方式,强化学习,通过警示教育、示范教育等形式提升教育效果,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作风,发挥其最强战斗力,致力于“四种形态”的践行。
三、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要抓住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应用好“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当前反腐倡廉形式依然严峻,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持续不变,监督检查工作要提高效率,必须抓住重点,充分应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将监督工作的关口前移。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怀着不去得罪人的思想做“老好人”,在监督的过程中不愿去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同时,在监督方式上常常采取述职述廉、工作汇报、廉洁谈话、民主生活会等方式,但此类监督方法的力度都偏软,不能真正触及更深层次。另外,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主客观因素,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导致监督实效被大打折扣。因此,在监督途径上,要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在监督管理体制上,重点实现全员督导,对群众重点反映的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加大问责力度。在监督方法上,采取定时或不定时、抽查和集中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抓好日常监督。同时,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渠道,认真受理职工群众的投诉举报,坚持快查快办,限期办结,严肃查办群众身边的违纪违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警示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权利运行监督机制,有效增强内部风险防控工作,从而达到加强监督制约的目的,推动“四种形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要严格执纪问责
应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需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三转”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指出问题并纠正问题,做到防微杜渐。但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一,把握不严的现象,少数纪检監察干部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缺乏严肃性,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一,为了不影响单位形象,将一些党员干部严重的违纪问题当做小问题,降低审查强度,进行大事化小,对违纪干部只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导致出现只落实第一、二种形态,规避严重形态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把握惩治是最好的教育,也是最有力的预防这一理念,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查处的典型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坚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防止小错误酿成大问题。对出现的形式主义、脱离群众等突出问题,及时调查,严肃问责,加大惩治的威慑作用。对明察暗访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惩治一起、曝光一起,不让一些问题干部抱有侥幸心理。对普遍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在治标的同时促进治本。各级党组织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对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频发、整治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约谈主要负责同志。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努力使不良行为从“不敢为”向“不能为、不想为”转变。
“四种形态”是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是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理论基础,应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需要加深对“四种形态”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监督主体的职责,拓宽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强化追责问责,把应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