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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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多元化,包括高等公办院校法学院、民办本科院校法学系、成人教育举办的法学教育等。本文认为,不同法学教育体系对于法学教学方法的要求不同,民办本科院校的培养目标、生源质量和法学学科的性质等因素决定了民办本科院校应注重应用型的法学教学方式。应用型法学的目的是培养具备法律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法学学生,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改革现有的法学教学方式,构建具有民办本科院校特色的辩论式法学教学体系。
  关键词: 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 必要性 设计 问题
  
  随着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对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推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近十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十分迅速,除了专门的高等法律院校外,还包括综合性高等公办院校的法学院、民办本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形式的法学教育。不同的法学教育体系决定了不同的培养目标,同时对于法学教学方法的要求也不相同。民办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发展的时间不长,但是为我国法律领域培养了不少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因此,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于民办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对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完善。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建立不仅对于民办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长足发展影响深远。
  
  一、建立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辩论式教学方式来源于古希腊时代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他为了有效传授知识,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发明了著名的教学法——“苏格拉底法”。所谓“苏格拉底法”,即在与学生的谈话过程中,不直截了当告诉学生应知道的知识,而是通过讨论或辩论方式揭露学生认知中的矛盾或漏洞,从而逐步引导学生自己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主要运用辩论方式进行教学,所以又称为“辩论术”。这种“术”对培养人的认知能力、思维品质、语言表达、逻辑推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和理想的效果。特别是针对于注重应用型的法学教学方式的民办本科院而言,逐步建立辩论式教学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法学学科的性质
  法学学科是一门源于社会实践且应用于社会实践的学科。这一学科性质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只注重理论,不注重实践。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点要求学生不能仅将法律理论知识死记硬背,而是具备将法律知识应用到法律实务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能运用各种社会实际案例生动形象地讲解有关法学知识,并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法律实践活动。辩论式教学方式通过讨论分析案例的实际方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深层次、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这是由法学学科这一特殊性质决定的。
  (二)实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
  当前许多民办本科院校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结合办学实际制定与公办普通院校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目标不同的培养目标。绝大多数民办院校的定位都是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专科教育层次上,教学内容、教育形式与课程结构的设计普遍倾向于面向就业市场,注重实践与应用,以期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率,满足民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即使已经升格为本科的部分民办院校,仍注重发挥优势,坚持实用型人才培养的方向,努力为社会提供适合市场需求的人才。在法学教育中,我们所培养的绝大多数法学人才都是为了法律的应用和实践服务,而不是为了培养法学家。因此,民办本科院校将实用型法学人才作为培养目标不仅符合法学教育的特点,而且符合人才市场的需求。实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能解决目前出现的大量法学毕业生眼高手低、就业无门、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缺乏的问题。而要培养实用型法学人才,就必须有与之匹配的法学教学方式,学生通过辩论式教学方式学习,能够提高自身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能力,更应适应实用性的市场需要。
  (三)民办本科院校的学生生源质量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民办本科院校录取学生的分数普遍低于公办普通院校录取学生的分数,这导致许多人片面地认为,民办本科院校的学生生源质量差于公办普通院校的学生。仅以高考分数考核学生生源质量,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在现行高考教育体制下,高考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范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一次高考成绩不能客观地反映学生真实的能力。虽然高考成绩的高低能反映出学生的知识结构的优劣,但不能说明学生能力的高低和评价学生自身素质的高低。因此,这种民办院校的学生生源质量差于公办普通院校的学生的观点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恰恰相反,民办本科院校学生生源有自身的优势。根据笔者与民办本科院校学生的接触与了解,他们虽然文化基础知识相对薄弱,但是综合素质相对较高,心理承受能力也相对较高,他们还具有头脑灵活、动手能力强,兴趣广泛、善于交际等优势。这种特质更有利于民办本科院校的实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要充分发挥民办本科院校的学生的优势,就必须有符合他们特点的法学教学方式,从而做到因材施教。
  
  二、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的设计
  
  (一)辩论式法学教学的准备
  辩论式教学的准备工作是辩论式教学开展的前提条件,影响着辩论式教学的开展。教学中依据什么来确定辩论主题?我们要依据教学大纲,依据法律实务,依据学生的学习需要确定辩论主题。
  第一,应按照教学大纲把难点、重点划分出来,然后根据难点、重点知识,选择和所学内容相结合的案例,辩题的选择可以由教师根据教学需要确定,也可以发动学生自己结合所学内容确定。
  第二,选择的辩论主体或者案例要有可辩性。要选择可进行正反两种观点辩论,且双方都能找到相应资料,机会均等的命题。如果问题一边倒,辩论自然就展不开。
  第三,辩题要符合学生的学习需要。特别是现在学生思维比较活跃,视野比较广阔,很关注社会热点和一些与自己生活关系密切的案例,尽量选择这些案例能提高学生的积极性。
  (二)辩论式法学教学的实施
  法学辩论式教学不同于辩论大赛中的辩论方式,辩论大赛方式往往是固定的,正方、反方进行辩论。但是在法学教学过程中,辩论式教学并不是固定的,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法学案例,分为诉讼代理人之间的正反辩论、原被告方的辩论、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的辩论,让学生参与不同角色,从而根据不同角色的要求和角度进行分析和辩论。在实施辩论式教学过程中,法学教师应在教学时依据辩论主题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总体构思,并向学生布置不同的任务,将辩论论点引入课堂教学,让学生积极进行辩论和分析,提升自身的思维能力。
  (三)辩论式教学法学的总结
  在学习法学过程中采取辩论式教学方式,还需要注意教学总结。通过课堂辩论式教学,师生都需要整理各类研究资料,总结辩论主题的争议焦点和教学的重点与难点,并以论文、个案研究、教育叙事、教学反思等形式总结呈现教学研究成果,撰写相关的教学报告。
  
  三、辩论式法学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法学教师的准备工作是辩论式法学教学实施的前提条件
  采取辩论式教学模式对法学教师的要求提高。因为法学教师在教学前需要翻阅大量有关资料,特别是大量的法学案例,寻找最有争议性和辩论性的案例,从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指导学生进行辩论。还要制定合理可行的教学计划,规定辩论的主题及规则,使整个辩论活动在有序的情况下进行,使得教学效果能够显现。
  (二)学生具有相应的法学基础知识是辩论式法学教学进行的基础
  辩论式教学并不是独立的,它是在其他教学方式的配合下进行的一种拓展性的教学。辩论式教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学生已学习和掌握了相应法学的基础知识的基础上,例如民法、刑法这些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些程序法。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学生才可能真正投入到法学辩论式教学中,才能运用已掌握的知识,在阅读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参与案例分析和辩论,达到扩展与丰富法学学科知识的目的。
  (三)及时评价和总结是辩论式法学教学发展的动力
  采取辩论式教学不同于其他教学方式,仅仅是讲授课程完成教学。要保障辩论式教学持续发展下去,教师就要引导学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评价,并指出本次教学的优点与不足,根据每个学生在辩论中的具体表现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学生在案例分析和辩论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或者表达错误,教师应当予以纠正和总结,从而推动法学辩论式教学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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