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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现象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是很普遍的,例如合伙驾车外出旅游,搭便车旅游等。同时在好意同乘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和承担就成了不容回避的问题。但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上的各行其是,对于怎样平衡车主、驾驶人和同乘者的利益关系,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认为好意同乘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好意的车辆运行者有重大过错时,才对同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好意的车辆运行者没有过错,或者只是有轻微过错,则对同乘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