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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融资租赁也逐渐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保险等并驾齐驱的金融工具之一。税收的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对其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法;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研究背景
(一)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之后的美国,出现工业化的生产过剩,为了推销自己的机器设备,厂商开始允许客户以分期付款、赊销等方式进行交易。但资金风险使厂商借用传统的租赁思想,即厂商保有设备的所有权,购买方只拥有其使用权,直到货款以租金的方式全部收回后,或将设备归还,或购买方支付象征性的价格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就被称作“融资租赁”。
目前,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实质是以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集融资与融物为一身,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为企业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创造了条件。然而由于我国税收的相关政策没有能够给予较多优惠,造成了目前融资租赁的税收瓶颈。
(二)融资租赁瓶颈产生的主要原因
1.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付款,二者的差额暂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总额加上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若没有合同约定价,就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代替。因此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流转税政策。我国对现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对不同的纳税主体征收不同比例的税费。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方案,企业在购入新的机器设备时,设备价款计入固定资产而增值税单独入账,且在日后进行抵扣。但是针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国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研究
融资租赁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运用的较早,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政策制度体系。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种:
1.投资减税政策。吴晓宇(2009)、严卫中等人(2010)的研究中总结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实行的税收政策。
美国在1962年就提出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这项制度投资者就可以在购买设备的当年,抵扣设备金额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投资。之后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法,扩大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同时对租赁业的管理制度也简化了许多。英国在1970年颁布的金融法中实行了第一年减税的政策,即新设备投资的头一年可以得到税收减免,这项制度只适用于有关机械设备和厂房投资。而减值减税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设备和厂房,但上述两种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使用。
2.加速折旧制度。折旧属于资产的抵扣项目,它的增加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若当年的折旧越多,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对于企业是一种可以延迟税收的优惠政策。
吴晓宇在谈到有关日本租赁业的发展时,提到了它在1978年以前实行的可以提早折旧的政策。严卫中等人则谈到了德国的税制规定了出租人既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又享受折旧带来的延迟支付税收的利益。而美国在1962年及其随后的两次新税法都在不同程度上缩短了折旧年限。赖琬妮(2009)谈到俄罗斯关于融资租赁的政策,允许租赁设备以三倍的速度进行加速折旧,即正常折旧年限的三分之一。
三、国内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研究
(一)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
2000年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只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的只征收营业税。财税[1999]18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
倪真莹(2009)认为该政策使出租企业在负税方面有失公平。左俊(2010)指出我国融资租赁的税基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同时也批判了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增值税抵扣的差异化对待。2009年1月1日起的增值税转型造成不同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就会产生17%的税差,更使融资租赁面临很大的压力。
(二)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政策
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计提折旧。1996年的规定指出,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照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不短于三年。1999年颁布的办法中规定,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只要符合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都可以抵免所得税。
左俊对我国关于融资租赁所得税的政策提出了几点质疑,一是投资抵免税政策的局限,认为我国的抵免政策不应只局限在企业购置的国产设备;二是折旧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国企和集体工业企业,缺乏灵活性;三是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金支出是否可在在税前扣除的差异化,对内资企业显现出不公平。倪真莹也提出,关于我国所得税政策的有些规定还有待明确。
四、结论及建议
虽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利用的同时需要各个国家在政策或制度上予以鼓励和支持。通过对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可以看到政策支持带来的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要依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适时地调整政策以更好地指引其向正确的方向迈进。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努力改进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同时国内的融资租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其发展空间,利用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融资租赁业在整个世界经济中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宋爱华.浅探完善我國融资租赁业务税收制度[J].财会月刊,2012(20).
[2]张芳梅.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中融资租赁的比较分析[J].会计之友,2012(2).
作者简介:赵璐(1990-),女,山西运城人,贵州财经大学2012级研究生。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法;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研究背景
(一)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之后的美国,出现工业化的生产过剩,为了推销自己的机器设备,厂商开始允许客户以分期付款、赊销等方式进行交易。但资金风险使厂商借用传统的租赁思想,即厂商保有设备的所有权,购买方只拥有其使用权,直到货款以租金的方式全部收回后,或将设备归还,或购买方支付象征性的价格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就被称作“融资租赁”。
目前,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实质是以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集融资与融物为一身,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为企业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创造了条件。然而由于我国税收的相关政策没有能够给予较多优惠,造成了目前融资租赁的税收瓶颈。
(二)融资租赁瓶颈产生的主要原因
1.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付款,二者的差额暂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总额加上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若没有合同约定价,就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代替。因此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流转税政策。我国对现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对不同的纳税主体征收不同比例的税费。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方案,企业在购入新的机器设备时,设备价款计入固定资产而增值税单独入账,且在日后进行抵扣。但是针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国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研究
融资租赁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运用的较早,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政策制度体系。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种:
1.投资减税政策。吴晓宇(2009)、严卫中等人(2010)的研究中总结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实行的税收政策。
美国在1962年就提出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这项制度投资者就可以在购买设备的当年,抵扣设备金额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投资。之后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法,扩大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同时对租赁业的管理制度也简化了许多。英国在1970年颁布的金融法中实行了第一年减税的政策,即新设备投资的头一年可以得到税收减免,这项制度只适用于有关机械设备和厂房投资。而减值减税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设备和厂房,但上述两种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使用。
2.加速折旧制度。折旧属于资产的抵扣项目,它的增加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若当年的折旧越多,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对于企业是一种可以延迟税收的优惠政策。
吴晓宇在谈到有关日本租赁业的发展时,提到了它在1978年以前实行的可以提早折旧的政策。严卫中等人则谈到了德国的税制规定了出租人既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又享受折旧带来的延迟支付税收的利益。而美国在1962年及其随后的两次新税法都在不同程度上缩短了折旧年限。赖琬妮(2009)谈到俄罗斯关于融资租赁的政策,允许租赁设备以三倍的速度进行加速折旧,即正常折旧年限的三分之一。
三、国内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研究
(一)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
2000年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只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的只征收营业税。财税[1999]18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
倪真莹(2009)认为该政策使出租企业在负税方面有失公平。左俊(2010)指出我国融资租赁的税基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同时也批判了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增值税抵扣的差异化对待。2009年1月1日起的增值税转型造成不同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就会产生17%的税差,更使融资租赁面临很大的压力。
(二)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政策
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计提折旧。1996年的规定指出,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照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不短于三年。1999年颁布的办法中规定,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只要符合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都可以抵免所得税。
左俊对我国关于融资租赁所得税的政策提出了几点质疑,一是投资抵免税政策的局限,认为我国的抵免政策不应只局限在企业购置的国产设备;二是折旧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国企和集体工业企业,缺乏灵活性;三是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金支出是否可在在税前扣除的差异化,对内资企业显现出不公平。倪真莹也提出,关于我国所得税政策的有些规定还有待明确。
四、结论及建议
虽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利用的同时需要各个国家在政策或制度上予以鼓励和支持。通过对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可以看到政策支持带来的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要依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适时地调整政策以更好地指引其向正确的方向迈进。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努力改进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同时国内的融资租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其发展空间,利用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融资租赁业在整个世界经济中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宋爱华.浅探完善我國融资租赁业务税收制度[J].财会月刊,2012(20).
[2]张芳梅.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中融资租赁的比较分析[J].会计之友,2012(2).
作者简介:赵璐(1990-),女,山西运城人,贵州财经大学2012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