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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反倾销是WTO所允许采用抵制不当竞争的手段之一,我国企业在面对进口产品倾销时,应将反倾销作为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保证产业安全。在我国对外反倾销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反倾销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国内反倾销应对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内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应对策略
1 我国对外反倾销实践存在的问题
1.1 反倾销立法不足
我国反倾销工作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反倾销规则体系不完善。表现在:
(1)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现行的《04条例》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层次低于法律,权威性和威慑力有限,难以充分有效地调动国内各种社会资源。
(2)现行反倾销规则体系不完善。如《04条例》中对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容易产生岐义;对于反规避条款,仅在第55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未对规避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作出规定,给执法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1.2 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够
目前,部分国内企业在遭受倾销时,仍习惯依赖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控制进口,而未想到进行反倾销申述。即使一些企业想到运用反倾销,也往往因考虑到对相关法律不熟、诉讼费用较高、存在“搭便车”思想等,未能及时地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申请。
1.3 行会作用不突出
我国的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个企业由于资源、力量有限,难以全面掌握行业中外国产品倾销的动态和在对外交涉方面占据有利形势。因此,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开展反倾销申诉工作。但是从我国的行业协会建设上看,存在经济地位薄弱,覆盖面窄,服务性不强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在代表有关企业提出申诉和协助主管机关调查方面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利于反倾销起诉的有效进行。
1.4 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
我国反倾销人才总共不到300人,仅20多人专门从事反倾销调查,以致反倾销工作效率低下。此外,我国尤其缺乏熟悉反倾销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程序的律师,使受害企业在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实际运作中得不到相关的法律咨询与服务,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 我国对外反倾销策略
2.1 提高反倾销立法层次,完善反倾销规则体系
(1)以人大立法的形式进行反倾销立法,将反倾销条例上升到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
(2)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条款,出台更完备可行的操作细则。如针对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规定模糊问题,应在反倾销法中明确其关系成立的标准,列举一些考虑因素,以确认是否成立。针对反规避立法不足,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欧美经验,制定反规避细则,具体规定规避行为的概念,采取明示的方式列举规避行为的种类及反规避措施,提高我国反规避法的可操作性。
2.2 提高国内企业反倾销的主动性
政府应加强对反倾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使企业树立反倾销意识,积极采用反倾销作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自身应认真学习研究我国《反倾销条例》,了解有关规定,弄清相关程序,密切关注外国商品的倾销动向并把握住申述时机,及时有效地提出反倾销申述。
2.3 加快行业协会发展脚步
行业协会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在反倾销进程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应加快其发展。
针对行会经济地位薄弱问题:政府应对行会进行立法,明确行会的职能,使其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提高其权威性。
针对行业组织结构松散,服务性不强的问题:应制定行规,规范其行为;转变观念,以服务为中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组织协调企业间的关系,赢得企业信赖。
针对覆盖面过窄问题:可借鉴外国经验,打破部门限制,吸收各类经济人入会,允许与行业相关的学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
针对经费不足问题:改革会费制度,按企业在行会中的地位,实行等级会费制。另外,还可对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收取必要的费用,以保持稳定的收入来源。
2.4 大力培养反倾销专业人才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队伍,包括高级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尤其是精通反倾销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程序的律师,以增强反倾销工作地效率。此外,还应从各级经贸机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中选派一批优秀人员学习反倾销专门知识,出国深造,鼓励学习先进的外国经验以提高我国反倾销的水平和效率。
3 总结
从我国反倾销实践上看,我国在对外反倾销工作上虽已取得一些成效,但仍有许多不足,如反倾销立法不足、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够、行会作用不突出和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规则体系,提高国内企业反倾销的主动性,加快行业协会发展脚步并大力培养反倾销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陈桂香.中国反倾销的策略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6.
[2]冯伟林.如何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J].经济论坛,2005,(3).
关键词:国内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应对策略
1 我国对外反倾销实践存在的问题
1.1 反倾销立法不足
我国反倾销工作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反倾销规则体系不完善。表现在:
(1)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现行的《04条例》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层次低于法律,权威性和威慑力有限,难以充分有效地调动国内各种社会资源。
(2)现行反倾销规则体系不完善。如《04条例》中对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容易产生岐义;对于反规避条款,仅在第55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未对规避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作出规定,给执法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1.2 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够
目前,部分国内企业在遭受倾销时,仍习惯依赖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控制进口,而未想到进行反倾销申述。即使一些企业想到运用反倾销,也往往因考虑到对相关法律不熟、诉讼费用较高、存在“搭便车”思想等,未能及时地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申请。
1.3 行会作用不突出
我国的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个企业由于资源、力量有限,难以全面掌握行业中外国产品倾销的动态和在对外交涉方面占据有利形势。因此,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开展反倾销申诉工作。但是从我国的行业协会建设上看,存在经济地位薄弱,覆盖面窄,服务性不强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在代表有关企业提出申诉和协助主管机关调查方面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利于反倾销起诉的有效进行。
1.4 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
我国反倾销人才总共不到300人,仅20多人专门从事反倾销调查,以致反倾销工作效率低下。此外,我国尤其缺乏熟悉反倾销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程序的律师,使受害企业在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实际运作中得不到相关的法律咨询与服务,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 我国对外反倾销策略
2.1 提高反倾销立法层次,完善反倾销规则体系
(1)以人大立法的形式进行反倾销立法,将反倾销条例上升到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
(2)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条款,出台更完备可行的操作细则。如针对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规定模糊问题,应在反倾销法中明确其关系成立的标准,列举一些考虑因素,以确认是否成立。针对反规避立法不足,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欧美经验,制定反规避细则,具体规定规避行为的概念,采取明示的方式列举规避行为的种类及反规避措施,提高我国反规避法的可操作性。
2.2 提高国内企业反倾销的主动性
政府应加强对反倾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使企业树立反倾销意识,积极采用反倾销作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自身应认真学习研究我国《反倾销条例》,了解有关规定,弄清相关程序,密切关注外国商品的倾销动向并把握住申述时机,及时有效地提出反倾销申述。
2.3 加快行业协会发展脚步
行业协会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在反倾销进程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应加快其发展。
针对行会经济地位薄弱问题:政府应对行会进行立法,明确行会的职能,使其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提高其权威性。
针对行业组织结构松散,服务性不强的问题:应制定行规,规范其行为;转变观念,以服务为中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组织协调企业间的关系,赢得企业信赖。
针对覆盖面过窄问题:可借鉴外国经验,打破部门限制,吸收各类经济人入会,允许与行业相关的学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
针对经费不足问题:改革会费制度,按企业在行会中的地位,实行等级会费制。另外,还可对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收取必要的费用,以保持稳定的收入来源。
2.4 大力培养反倾销专业人才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队伍,包括高级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尤其是精通反倾销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程序的律师,以增强反倾销工作地效率。此外,还应从各级经贸机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中选派一批优秀人员学习反倾销专门知识,出国深造,鼓励学习先进的外国经验以提高我国反倾销的水平和效率。
3 总结
从我国反倾销实践上看,我国在对外反倾销工作上虽已取得一些成效,但仍有许多不足,如反倾销立法不足、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够、行会作用不突出和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规则体系,提高国内企业反倾销的主动性,加快行业协会发展脚步并大力培养反倾销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陈桂香.中国反倾销的策略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6.
[2]冯伟林.如何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J].经济论坛,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