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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5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我国将分别制定《航空法》,修订《民用航空法》。两部法律草案在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管理部门职能和管理事项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复性和交叉性,两部法律的定位、分工不明确。航空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缺陷,缺乏科学分工。应当重新定位两部法律,明确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合理划分两部法律的调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