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陆法系传统对德国宪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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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包含着许多内容和结构,在对一个法律体系进行评价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在现存的众多法律体系中,大陆法系是历史最为悠久,也是影响最为广泛的法律体系,其中涵盖了众多的问题,因此了解大陆法系是十分重要的。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德国的基本法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代表了二十世纪的社会潮流。德国的《基本法》是在大陆法系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德国也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德国宪政审查制度的建立相较于英美等国家较晚,但却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为现代宪法法律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使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深入人心。
  关键词:宪政;大陆法系;德国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7)04-0000-00
  大陆法系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所有法律制定的总称,因此大陆法系还被称为罗马法系。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复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拉丁民族、日耳曼民族等都对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最终形成的大陆法系与罗马法中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了较大的差异,因此将其片面的称为罗马法是不恰当的。在西方宪政的发展历程中,有三部宪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分别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法国第一次大革命的宪法以及德国的基本法。其中,美国宪法是十八世纪民族个人主义的象征;法国第一次大革命宪法是十九世纪民权自由精神的代表;德国基本法是二十世纪革命潮流的象征。
  1大陆法系传统中的宪政因素
  大陸法系中,私法的发展比公法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但是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深入系统研究可以发现,大陆法系中已经体现出了早期的宪政思想,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大陆法系中的宪政思想有着一定的先进性,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宪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法律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这标志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大陆法系很早就将公法和私法进行了区分,并且明确定义了公法和私法,及公法是关系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而私法是关系到个人的法律。罗马法之所以成为早期法律的典范,原因之一就是将法律类型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在发展的过程中,罗马法也十分重视对法律的分类,这也成为了大陆法系后来发展的特点之一。到了近代,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变得更加明确,相关的理论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有学者认为,公法之所以在后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是由于资产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崛起,这使得公法的重要性得到了凸显。在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国家主权和宪政的理念开始日渐深入人心,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公法的发展也为民主法治的建设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立法向着独立化发展。
  1.2制定法传统的确立
  与普通法系相比,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一般以制定法为主,尽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其他法律形式也逐渐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定法仍然在大陆法系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制定法成文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大陆法系中的很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内容都是建立在法典化的基础上的。形式上的统一使得法律可以通过更加系统、明确的方式进行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有更加明确的依据。法律形式上的统一也有利早期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并且促进法律制度向着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欧洲大陆的多民族特点也为法典化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在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政治尚未实现统一,在当时也尚未出现统一的法典制度。但是到了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德国经济政治的统一趋势有所加强,成文法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国家社会的法治建设服务,而宪政的核心思想这一就是法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为本,即人们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按照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要求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这一过程中满足自身的物质文化需求。大陆法系是从罗马起源的,在法治建设方面很早就进行了尝试。
  2 宪政的概念
  宪法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从狭义上来看,宪法是指规范政府的法规惯例中的法律文书。从广义上来看,宪法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规范、建制等。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也就是说宪法描述了政府机构的设置,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政府的权力。宪政的出现就是通过宪法的方式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政建立在人民主权的道德基础上,以法治、民主和分权作为制度手段。
  宪政和宪法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宪法与一般的法律规范有一定的区别,它是宪政在内容上的保障,同时也是宪政内容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从根本上来看,宪政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力,是各项宪法制度和原则的汇总。宪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相应的,宪法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校订。良好稳定的宪政制度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它的具体表现方式就是各种宪法制度的法律文件,其实质是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3 德国宪政的内容
  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统一的过程较为漫长,因此宪章制定时间也较晚,直到1871年,德国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章。但随着帝国的瓦解,该宪法也失去了效力。德国曾先后制定了多部宪法,希望能建立一部适应国家发展规律的宪法。但是,德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受到重创,宪法制定的计划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当前德国所采用的宪法制度主要是在二战之后所制定的。二战之后,德国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有更多的精力进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1949年制定的德国基本法一直沿用到了今天。
  3.1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德国宪法的第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主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经济水平虽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是缺乏民主理念,在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实践方面相对薄弱。在二战之后,德国在资产阶级民主建设方面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具体的措施包括在基本法中加入了更多的民主原则;建立代议制为民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规定了正当的民主责任和方向,为社会民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二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德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法治历史的国家。其法治原则的内容与其他欧美国家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分权与制衡、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国家赔偿等内容。但是德国法治中有两项内容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首先,德国不将公民的基本权力作为单独的宪法原则纳入法治原则中,而是形成了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力为目的的新法治主义;其次,德国参考美国建立了联邦宪法法院,以达到控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第三项原则是社会福利原则。在二战前,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社会稳定,社会主义革命战争后,福利政策的适用对象有所扩大,但从实质上来看,其最根本的作用仍然是维持社会秩序。在制宪会议时,曾提出社会福利政策,但是由于当时的意见无法统一,因此该项原则并没有被纳入基本法中。其存在主要依赖于学者和法院对其他法律条文的阐述。
  3.2德国宪政的特点
  德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因此具有纵向分权的特点。在德国正式统一前,就已经有联邦系统的雏形。19世纪后期,德国的工业快速发展,经济贸易统一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政治统一奠定了基础。德国的第一次统一并未形成真正的中央集权国家,而且缺乏民主机制,但是已经体现出了很多联邦主义的特点。德国基本法中规定,联邦拥有立法权,各州和地方拥有执法权,基本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权力的范围。
  德国的联邦主义实际上是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它的发展是与民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联邦主义对各州和地方的自治权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联邦主义既不同于中央主义,也不同于地方主义,而是两者的一种有机结合。在联邦制度下,需要综合考虑各州个地方需求的多样性,以便更好的保障地方利益,此外还要进行统一的调控确保全体公民的利用。与此同时,联邦和各州政府还有义务维持联邦的和睦,这意味着联邦和各州之间不仅要分权还要有相互的合作。站在整个国家的角度采取行動。每个州的政府都有履行宪法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政党制度也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政党和国家活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政党又不同于国家机构。政党、国家、宪法和法律都代表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德国的基本法对政党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在西方国家中是较为少见的。在现代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政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党是民主政府的必需要素,也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民主手段。联邦德国政党制度的发展历程也证明基本法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国家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理论上来讲,宪政制度为德国的每一个政党都提供了进入议会,成为执政党的机会。执政党在执政的过程中必须依照各项国家法规和制度,起到良好的领导作用。
  4 大陆法系传统与德国宪政的契合
  立宪主义的发展是一个连续完善的过程,在早期的政体中可以发现宪政制度的相关要素。大陆法系中的立宪理念在当代宪政中仍然有所体现,尽管这种联系没有直接在各项法律条文或事件中体现出来,但是其中的思想已经在发展的过程中深刻的渗透进法律建设中。
  在德国的宪政发展过程中,法治主义始终得到了重视和体现,法治主义也是促进和保障德国宪政建设的重要前提。德国于1949年制定的基本法已经很好的体现了法治的概念。与德国之前的宪法相比,基本法已经将法治国的概念完全纳入基本法中。德国的政党法治化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用宪法规范政党的组织与活动;其次,制定选举法;最后,制定政党法。
  民主也是宪政的核心之一,德国的民主具备其自身的特色。在以基本法为基础的宪法架构中,民主制度超越了个人统治的连续性形成。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权力不会与某个特定的个人联系在一起,国家所采取的行动也不会因为特定的个人而有所改变。
  5 结语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传统对德国宪政的影响是广泛且深远的,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其形式上,还决定着宪政的内容和精神内涵。尽管德国的宪政建设起步较晚,但在其发展早期就具备了宪政发展的基本条件,并且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传统与宪政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从属或决定关系,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和渗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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