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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谦抑性和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共性,判断某一民事违法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除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判断标准外,立法者还要衡量多种因素,如国家需要、法制文明、刑法成本、社会效益等因素。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也就是刑民分界关系并非非此即彼。对于一个民事违法行为在刑法上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后,并不能因此在逻辑上推断其丧失了民法上的评价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