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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县对30户城镇住户和150户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表明,2003年,我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745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728元,2004年1—9月,农村居民现金收入为1038.4元,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6234.37元,比农村居民高6.0倍;据劳动工资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1—9月,我县收入最高行业的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达2712元,相当于农民人均月平均收入190元的14.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