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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治权力伦理的核心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力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民意志,即“公意”思想。本文主要依靠《社会契约论》一书,从卢梭的“公意”思想出发,探讨政治权利伦理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公意;社会契约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6-0400-01
政治权力伦理的核心问题依赖于“公意”的实现与否。作为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最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之一,卢梭高举自由平等的大旗,对封建的专制集权做出了猛烈地抨击,而卢梭的公意思想则为他的社会契约论奠定了基础。
一、公意的产生
自然狀态下的人们是自由平等的,但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自然状态下危及他们的生存的障碍之大,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此时,人类不得不联合起来,集合大家的力量战胜阻力。由此,社会契约的思想被正式的提出来了。而只有当社会成员选择政治服从行为时,政治权力制约关系的同一性才得以存在,政治权力才是有意义的。而通过公意保障社会公约下联合起来的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才能维持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这种公意指的是共同体内全部的个人意志中符合公共利益的部分,将符合公共利益的个人意志集合起来,就成为其所谓的公意。社会公约对共同体内部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的支配权力,当这种权力受公意的指导时,便称其为主权。主权的一切行为,也就是出于公意的一切行为,都将同等的约束或关心所有的公民。公意通过对共同体内成员的约束,保障他们社会状态下的自由与权利。
二、公意的表达(法律)
既然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体现,那么公意是通过什么表达其意志的呢?卢梭认为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通过法律就可以使政治共同体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在自然状态中,一切都是公共的;我对我不曾答应过什么的人,是没有任何义务的。我只认为那些对我没有用处的东西是属于别人的;而在社会状态中,事情就不是这样了,一切权利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卢梭的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考虑的是全体臣民和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某个个人或某个个别的行为。任何一种以个别对象为目的的职能,都不属于立法权的范围。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应当是结合成社会的人们。
三、公意的执行(政府)
如果说公意要通过法律表达出来,那么执行公意的主体就应该是政府了。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又维护政治的自由。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种法律。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因为如果出现了其他契约,不能保证这项契约不会伤害最初的契约。政府中的成员只不过是主权者任命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托付给他们的权力的。人民若想撤换他们,则他们随时可以被撤换。
卢梭将社会权利分为两部分:立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属于人民而行政权属于政府。同时,卢梭主张权力的不可分割和转让,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开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分割,因为行政权力的拥有者的存在只是拥有立法权的人民的一种妥协,只是权力行使的代表,当人民不想其存在时可以随时收回权力。
另一方面卢梭又认为,由于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违反公意,所以政府一直是在不断地努力对主权进行抵制。因此政府会产生蜕化,一个政府的蜕化,通常有两个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只有当一个政府的活力已经用尽,已经衰弱到不能再维持其形式的时候,才改变其形式。
而一个好的政府的标志则是:一个政府,如果人民生活在其治理之下,不靠外来移民,不靠归化,不靠殖民,而能人丁兴旺,人数大增,那么,这个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当然,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不失为评价政府好坏的一个指标。
四、公意的内涵
卢梭的公意首先表现出来的是人们有订立契约的想法时起产生的一种类似于自然法的、实质性的理性意志,是不受个别意志变幻无常的影响的一种精神,是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最高指导,代表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幸福。
我们的国家独立自主,我们的政府执政为民,我们的社会安定团结,这些社会秩序的井然都离不开公意。公意是国家的意志,着眼于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我的理解是,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是公意的正式表达,来源于公意,是公意的一种外在形式,但是法律不是公意本身,因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就好比人的意志和人的语言,人的意志通常会通过语言来表达,但你不能说语言就是意志。公意以法律为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又高于法律,是一个比法律外延度更广的概念。
五、卢梭公意思想的不足之处
首先,卢梭口中的公意是否真的是真实存在的呢?他所描述的公意思想太过虚渺,是一种形而上学。而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一种抽象的力量,对于外在的权威则必须绝对服从,其本质是一种在民主主义掩盖下的极权政治,为专制极权的辩护的意味浓厚。
其次,他认为公意要通过法律表达出来,因此需要一个立法者,而他口中的立法者,是 “利用超出一般人的理解力的崇高的说教,把他的决定说成是来自神灵,利用神的权威来约束那些靠人的智慧不能感动的人”,这种说法具有历史局限性,而且这种超出一般人的智慧的非凡的立法者,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
六、小结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社会成员面对强大的纯粹强制性力量,可以有多种可能的行为选择,比如人们可能采取在空间意义上逸出该力量作用范围的行为,也可能采取生命意义上逸出该力量作用范围的行为,还可能采取对抗或者反抗该力量致使双方同归于尽的政治行为。当然,人们也可能采取政治服从行为。就政治的本来含义和实际意义来讲,只有当社会成员选择政治服从行为时,政治权力制约关系的同一性才得以存在,政治权力才是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试析卢梭的公意理论》朱爱萍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5-01
[2]宗肖肖. 浅析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J]. 商,2016,(04):46)
[3]刘英. 卢梭的“公意”思想及中国式阐发探讨——基于卢梭《社会契约论》[J].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5,(02):57-60.)
[4]黄璇,任剑涛. 解读“公意”:道德制高点的面纱——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为文本依据[J]. 学术研究,2009,(08):55-59+159-160.
[5]郭健坤. 论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当代意义[J]. 理论观察,2015,(08):68-69.
[关键词]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公意;社会契约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6-0400-01
政治权力伦理的核心问题依赖于“公意”的实现与否。作为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最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之一,卢梭高举自由平等的大旗,对封建的专制集权做出了猛烈地抨击,而卢梭的公意思想则为他的社会契约论奠定了基础。
一、公意的产生
自然狀态下的人们是自由平等的,但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自然状态下危及他们的生存的障碍之大,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此时,人类不得不联合起来,集合大家的力量战胜阻力。由此,社会契约的思想被正式的提出来了。而只有当社会成员选择政治服从行为时,政治权力制约关系的同一性才得以存在,政治权力才是有意义的。而通过公意保障社会公约下联合起来的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才能维持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这种公意指的是共同体内全部的个人意志中符合公共利益的部分,将符合公共利益的个人意志集合起来,就成为其所谓的公意。社会公约对共同体内部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的支配权力,当这种权力受公意的指导时,便称其为主权。主权的一切行为,也就是出于公意的一切行为,都将同等的约束或关心所有的公民。公意通过对共同体内成员的约束,保障他们社会状态下的自由与权利。
二、公意的表达(法律)
既然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体现,那么公意是通过什么表达其意志的呢?卢梭认为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通过法律就可以使政治共同体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在自然状态中,一切都是公共的;我对我不曾答应过什么的人,是没有任何义务的。我只认为那些对我没有用处的东西是属于别人的;而在社会状态中,事情就不是这样了,一切权利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卢梭的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考虑的是全体臣民和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某个个人或某个个别的行为。任何一种以个别对象为目的的职能,都不属于立法权的范围。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应当是结合成社会的人们。
三、公意的执行(政府)
如果说公意要通过法律表达出来,那么执行公意的主体就应该是政府了。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又维护政治的自由。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种法律。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因为如果出现了其他契约,不能保证这项契约不会伤害最初的契约。政府中的成员只不过是主权者任命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托付给他们的权力的。人民若想撤换他们,则他们随时可以被撤换。
卢梭将社会权利分为两部分:立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属于人民而行政权属于政府。同时,卢梭主张权力的不可分割和转让,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开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分割,因为行政权力的拥有者的存在只是拥有立法权的人民的一种妥协,只是权力行使的代表,当人民不想其存在时可以随时收回权力。
另一方面卢梭又认为,由于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违反公意,所以政府一直是在不断地努力对主权进行抵制。因此政府会产生蜕化,一个政府的蜕化,通常有两个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只有当一个政府的活力已经用尽,已经衰弱到不能再维持其形式的时候,才改变其形式。
而一个好的政府的标志则是:一个政府,如果人民生活在其治理之下,不靠外来移民,不靠归化,不靠殖民,而能人丁兴旺,人数大增,那么,这个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当然,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不失为评价政府好坏的一个指标。
四、公意的内涵
卢梭的公意首先表现出来的是人们有订立契约的想法时起产生的一种类似于自然法的、实质性的理性意志,是不受个别意志变幻无常的影响的一种精神,是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最高指导,代表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幸福。
我们的国家独立自主,我们的政府执政为民,我们的社会安定团结,这些社会秩序的井然都离不开公意。公意是国家的意志,着眼于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我的理解是,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是公意的正式表达,来源于公意,是公意的一种外在形式,但是法律不是公意本身,因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就好比人的意志和人的语言,人的意志通常会通过语言来表达,但你不能说语言就是意志。公意以法律为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又高于法律,是一个比法律外延度更广的概念。
五、卢梭公意思想的不足之处
首先,卢梭口中的公意是否真的是真实存在的呢?他所描述的公意思想太过虚渺,是一种形而上学。而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一种抽象的力量,对于外在的权威则必须绝对服从,其本质是一种在民主主义掩盖下的极权政治,为专制极权的辩护的意味浓厚。
其次,他认为公意要通过法律表达出来,因此需要一个立法者,而他口中的立法者,是 “利用超出一般人的理解力的崇高的说教,把他的决定说成是来自神灵,利用神的权威来约束那些靠人的智慧不能感动的人”,这种说法具有历史局限性,而且这种超出一般人的智慧的非凡的立法者,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
六、小结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社会成员面对强大的纯粹强制性力量,可以有多种可能的行为选择,比如人们可能采取在空间意义上逸出该力量作用范围的行为,也可能采取生命意义上逸出该力量作用范围的行为,还可能采取对抗或者反抗该力量致使双方同归于尽的政治行为。当然,人们也可能采取政治服从行为。就政治的本来含义和实际意义来讲,只有当社会成员选择政治服从行为时,政治权力制约关系的同一性才得以存在,政治权力才是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试析卢梭的公意理论》朱爱萍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5-01
[2]宗肖肖. 浅析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J]. 商,2016,(04):46)
[3]刘英. 卢梭的“公意”思想及中国式阐发探讨——基于卢梭《社会契约论》[J].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5,(02):57-60.)
[4]黄璇,任剑涛. 解读“公意”:道德制高点的面纱——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为文本依据[J]. 学术研究,2009,(08):55-59+159-160.
[5]郭健坤. 论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当代意义[J]. 理论观察,2015,(08):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