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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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民主政治的日益发展,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然而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而最明显的就是新闻对名誉权的侵害。这两种权利中的任何一种的滥用都会造成矛盾与冲突,其中新闻报道失实、侮辱、诽谤行为,过分涉及他人隐私是此类矛盾与冲突产生的根源。为协调彼此间的矛盾,应该加强新闻立法,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素质,建立新闻行业内部仲裁制度,以期望能使两者均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关键词新闻自由 名誉权 舆论监督
  作者简介:郁尊科,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69-02
  
  一、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涵义
  (一)新闻自由
  在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文中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就是我国新闻自由的宪法依据。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其主要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评论、新闻报道、新闻传播以及新闻出版自由等各种具体行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新闻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受到法律约束的。也正因为有了法律,新闻自由在被约束的同时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人格利益的权利。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名誉权,除了具有人格权共有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首先,名誉权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其次,名誉权客体是公民法人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这一名誉利益;再次,其内容是保有和维护所得的社会评价;最后,尽管名誉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但其与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二、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任何两种相关的权利之间,其中一种权利的滥用,很容易对另一种权利造成侵害。鉴于名誉权的特点以及新闻自由的目的,两者之间具有相关性,也正因此,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与冲突。所以了解两者的冲突以及冲突的成因是非常必要的。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新闻侵害名誉权与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在构成条件上较为相似,同样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第一,有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是有指向性的,指向特定的对象,即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对象能被受众辨识、指认。第二,有使特定对象名誉受损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实际上已经发生的,包括在精神、财产等方面的损失。第三,新闻侵权行为与名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这种过错应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即是指明知自己的作品中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却仍然发表的行为;过失,则更多的是言语失当或者未对事实加以确认等而发表的行为。这四个要件是认定新闻侵权的基础。当然,要正确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也不只是仅仅了解这四个要件就足够了,还要区分各种情况,这些情况会在下文中论述到。
  (二)新闻侵害名譽权的成因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成因其实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新闻从业人员不够了解法律、采访不够深入、以权谋私等。而这些各种各样的成因归根结底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第一,新闻报道失实。新闻报道失实很大部分都是由于过失造成的,比如采访不够深入或者是编辑未对报道进行严格审核等,但是由于新闻报道的受众面很广,其所造成的影响是比较巨大的,因此尽管是过失但仍然需要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新闻报道失实也可以由故意的行为造成,例如故意不将客观事实完全报道,造成读者的误解等。
  第二,侮辱、诽谤行为。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语言或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的名誉、毁损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造成。侮辱的行为可以包括口头语言、书面语言和动作语言。新闻侵害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更多的属于书面语言的范畴。新闻报道中,尽管其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但是在评论中有侮辱他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仍应认定其侵害名誉权。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以毁损他人。诽谤行为已为各国所普遍认可,是典型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三,过分涉及他人隐私。关于隐私权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是认为隐私权应包含在名誉权之中;二是认为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名誉权不包括隐私权。目前,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一般还是把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之中。在此,先不论这两种见解孰是孰非,从新闻侵权的角度来说,从新闻侵权的角度来说,如果新闻报道过分涉及他人不想为人所知的隐私,尽管内容真实,但内容明显违法,造成了他人人格、名誉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三、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协调
  (一)正确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
  要解决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正确认定新闻侵权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正确区分出何种情况之下才构成真正的新闻侵权,才能在保护名誉权的同时更好地保障新闻自由。
  1.区分正当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
  舆论监督是由新闻自由所衍生的,对生活的方方面面起到监督作用。但在这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情况。如何正确区分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行为,是我们既能保护名誉权,又能保证舆论监督实施的前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范围,根据上文中所提到的名誉侵权四要件就可以较为容易的对其认定。但何为正当舆论监督,如何界定其范围,显然难于前者。笔者认为,首先要考虑舆论监督所要起到的作用,其报道是否为了公共利益。为何要进行舆论监督?往大处说是为了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建设和谐和稳定的社会;往小处说是为了反映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使人民享有知情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管怎么样,舆论监督最终还是以公共利益作为其出发点。因此,当新闻媒体为了实施正当舆论监督,在报道的评论中使被批评者受到社会的谴责,但由于这些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与被批评者的不良表现相符合,因此不能认为其侵权。
  2.区分公正评论和名誉侵权
  公正评论中的“公正”,就是指评论对事不对人,对被批评者不存在偏见或者歧视。新闻报道中的评论部分是否属于公正评论,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构成评论基础的报道内容,要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主要部分真实或者相信其为真实;二是评论不是为了与公共目的无关的单纯的人身攻击,而是与公益有关或与一般公众相关的事情。只有这样的评论才可认定是公正评论。
  因新闻评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并不少见。比如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原告余一中对于被告就其发表的文章发表的评论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害其名誉权。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发表的评论文章既未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也未侮辱原告人格,因此判决认为被告不构成名誉侵权。由此可见,公正评论尽管会对被评论者造成一定影响,但由于其仅就事论事,并没有诽谤、侮辱被评论者的人格,不属于侵权范畴。
  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其他抗辩事由
  (1)事实基本真实。这是最基本的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如果可以证明所传播的内容真实,自然不能认为其侵权。
  (2)权威消息来源。权威消息来源,是抗辩事实不真实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英美侵权法对诽谤诉讼有特许报道的辩护事由,对官方文书和官方人员在某些场合下的言论的正确报道免负损害名誉的责任。我国权威消息来源这个抗辩事由仅指消息来源有权威性,只要消息来源于权威机构,即不构成侵权。
  (3)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即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这个属于侵权行为的一半抗辩事由。因此新闻侵权亦适用。此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抗辩事由用以保护新闻自由的充分实施,平衡其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二)区别对待不同身份的对象
  名誉权的主体有两类:公民与法人。新闻报道与评论的对象也可以据此分类。新闻报道侵害法人名誉权,主要是侵害到其商誉、信誉等以及因此所造成的一系列损失。而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则需要分别考虑,不可一概而论。
  就公民而言,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第二类是所谓的文化体育名人;第三类是普通公民。这三类对象在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其名誉权时需要分别加以考虑。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因他们被赋予的职责以及社会地位,理应受到最大限度的舆论监督和制约。国家公职人员本为普通公民,但由于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还具有另一个身份,即官员。当其以官员的身份行事時,其一举一动必然受到人们更高程度的关注。因此,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保护,妥当的做法就是对与其职务行为有关的名誉做较弱的保护。文化体育名人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使其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所以他们势必会因此而受到更多的评论。同时也由于他们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他们应对公众的评论有所容忍,对其名誉权的保护一般也应弱于普通公民。
  这种区别对待并不是所谓的不平等,而正因为法律是平等的,所以要对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做出不同的保护,以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
  (三)协调解决两者冲突的对策
  1.加强新闻立法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之所以会有冲突,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新闻立法不完善有关。新闻自由仅通过宪法做最基本的规范,相反,名誉权却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是很明显的不平衡,必须对这种情况做出调整。加强新闻立法,不仅仅是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同时也能够加强对新闻行业的规范和约束,减少新闻侵权的发生。而这一行之有效的举措便是出台一部《新闻法》,使新闻自由在司法审判中有法可依。《新闻法》实施的目的不仅止于保障正常的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还能对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限制。
  2.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素质
  此处的素质不仅仅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同时也包括法律素质。首先,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记者应坚持采写一体,尽量深入了解事实,保证评论公正、不偏颇;编辑人员应该对稿件进行严格核查,即使不能对报道里的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至少要在文章的言辞用语方面严格把关,防止诽谤、侮辱他人人格行为的发生。其次,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新闻这一行业,接触面广,对于法律的熟悉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提高了法律素质的情况下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建立新闻行业内部仲裁机构
  在新闻行业自身监督方面,不妨学习西方,建立监督机制,比如美国在新闻行业内部建立的新闻仲裁委员会或新闻评议会或是英国的报投诉委员会。从行业内部对新闻媒体进行规范与监督,减少和避免其与名誉权的冲突。
  四、结语
  随着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新闻自由与名誉权这两个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这种现象令人不得不正视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立法者的不断探索,学者们的深入研究,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自律精神的提高,相信协调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早晚能够取得更重大的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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