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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环视当今中国法律信仰之存在现状,对法律信仰概念进行法理学透析,立足于理论研究和现实考量, 分析中国法律信仰生成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探讨法律信仰生成的具体途径, 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带来些许思考。
关键词:信仰危机;法律信仰;信仰重构;法治建设
一、当今中国法律信仰现状
当代中国正以法治作为各项事业的目标取向,社会主义法治不但是一种治国方略的根本性变革,而且必然是对以人治为目标取向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扬弃,在传统人治政治和文化的重积下进行法治化国家是我国创建法治之路时必须考虑的问题。纵观当前中国令人堪忧的法治环境和失落的法律信仰状态,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二、法律信仰的概念透析
首先,法律信仰是一种主体对法律的主观心理。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主体的心理自主选择过程,如果主体没有对法律的强烈信念和信服心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信仰;
其次,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行为拜从的客观状态,只有是出于自觉的拜从行为才有可能成为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
再次,法律信仰是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范畴。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表明法律信仰之主体方面,而信仰的构成应是主体与对象的有机统一。这是一个双向作用的过程:一方面只有法律能导致主体的强烈信服感,另一方面只有主体真心信服并服从才会使法律成为信仰对象。
总之,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理性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心理状态, 是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统一, 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是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双向互动。
三、法律信仰之重构与法治建设
(一)法律信仰重建之可能性
歌德曾说: 世界历史的唯一真正主题是信仰与不信仰的冲突。所有信仰占统治地位的时代, 对当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光辉灿烂、意气风发和硕果累累的, 不管这信仰采取什么形式, 另一方面, 所有不信仰在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时候, 都只得到一点微弱的成就, 即使它也暂时夸耀一种虚假的光荣, 这种光荣也会迅速的逝去, 因为没有人操心去取得一种对不信仰的东西的知识。
1、重建之基础--法律之价值
法律价值问题是人们探讨的千古课题。法理学的代表人博登海默认为:"一种完全无视或者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从法律价值内容上来看,法律价值可分为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自由与秩序是人类社会两大相对且最基本的需求。
(1)自由价值
自由是主体在社会中以公正为边界的任意。它是主体最深刻的内在需求之一,它的法律表达即权利,权利是法律层面的自由,是在法律层面上主体所能享有的任意性。权利的可选择性,放任性和可放弃性正表明了法律价值中的自由价值。
(2)秩序价值
秩序是指某一系统中个系统组成要素在系统中的次序及因次序而形成的规则。法律价值中的秩序价值源于主体的秩序需求,又表现为法律秩序本身,通过法律义务而实现,表现为义务的禁约性、必行性和强制性。
2、重建基础之过程分析
由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生成机制到法律表达的全过程可归纳为下表:
(二)法律信仰重建之必要性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句名言向世人阐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刻的信仰, 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意蕴和内在基础。只有有了对法律的信仰,人们才会发自内心地信服法、认同法,从而遵守法,这样一个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不会遥遥无期。
法治既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状态即一定的法律秩序状态,也是全体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法律事务管理的一种心理状态和内心感受。法治不仅仅是工具,也是和人不可分离的存在。在这种态度支配下,公民对法律就没有了敬畏的距离感,取而代之的是由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和依恋感,由此才激发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也只有这样,法律信仰始得以形成,法治理想方能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逐渐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阶段。国家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上的这些年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人民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繁荣昌盛、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证,而信仰法律、信守法治则是坚定依法治国道路的基石。重建法律信仰的必要性也由此凸显,因为只有重构法律信仰在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成为可能,或者说法治社会的实现才会少很多障碍。
(三)法律信仰重构的途径
1.培育良好的法治外部环境
法律信仰重构的途径之一是构建良好的法治外部环境,也就是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越是完善,体制越是健全,人们的思想理念越是先进,也就越有可能建立和重构法律在人们心中的神圣地位,从而重建法律信仰。
2、完善法律的内部运行机制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 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 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只有运行良好的法律, 才能赢得大众的好感, 才能得到世人的尊重和忠诚, 法律信仰才能逐步生成。
上文中对法律信仰主观心理、客观状态还有两者关系范畴的揭示,表明制定良法的重要性和培养良民的必要性,只有两者都具备,才能真正形成法律信仰。
(1)制定良法
首先,法律必须是良法。只有善良、合乎理性的法律, 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守。相反, 如果制定的法律是恶法,不但不能有效地实施, 而且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好感, 不相信法律的权威,继而排斥、逃避法律;其次好的法律应该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国法制建设在参照或借鉴西方方法制模式的过程中"移植"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这些制度的形成因为没有遵循中国本身国情和本土情况,以致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能像制定时那样完美地发生效力。
(2)培养良民
一是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普通公民。法随着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在感受、认同法律价值的过程中,也必然引起人们法律态度的转变。而只有人们发自内心信服法,才能真正遵守法,保证法的实现和正常运行。
二是铸造具有崇高法律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这其中包括执法者、司法者还有律师群体。
首先执法者要率先做好榜样,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 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 从而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生成。
其次要建立公正的司法机制, 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是正义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普通民众心中,一旦发生不公,司法救济是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正如培根所说: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犹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
最后要培养一批高素质律师群体。目前我国律师普遍缺乏,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高素质的律师更是稀缺,要建立和构建中国法律信仰,培养数量可观的高素质律师人才是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43.
[2]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56.
[3]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59.
[4]范进学.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商研究,1997,第2期,25.
[5]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学报,1997,第2期,18.
作者简介:毛圣霞(1988-),女,浙江杭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关键词:信仰危机;法律信仰;信仰重构;法治建设
一、当今中国法律信仰现状
当代中国正以法治作为各项事业的目标取向,社会主义法治不但是一种治国方略的根本性变革,而且必然是对以人治为目标取向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扬弃,在传统人治政治和文化的重积下进行法治化国家是我国创建法治之路时必须考虑的问题。纵观当前中国令人堪忧的法治环境和失落的法律信仰状态,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二、法律信仰的概念透析
首先,法律信仰是一种主体对法律的主观心理。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主体的心理自主选择过程,如果主体没有对法律的强烈信念和信服心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信仰;
其次,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行为拜从的客观状态,只有是出于自觉的拜从行为才有可能成为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
再次,法律信仰是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范畴。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表明法律信仰之主体方面,而信仰的构成应是主体与对象的有机统一。这是一个双向作用的过程:一方面只有法律能导致主体的强烈信服感,另一方面只有主体真心信服并服从才会使法律成为信仰对象。
总之,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理性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心理状态, 是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统一, 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是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双向互动。
三、法律信仰之重构与法治建设
(一)法律信仰重建之可能性
歌德曾说: 世界历史的唯一真正主题是信仰与不信仰的冲突。所有信仰占统治地位的时代, 对当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光辉灿烂、意气风发和硕果累累的, 不管这信仰采取什么形式, 另一方面, 所有不信仰在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时候, 都只得到一点微弱的成就, 即使它也暂时夸耀一种虚假的光荣, 这种光荣也会迅速的逝去, 因为没有人操心去取得一种对不信仰的东西的知识。
1、重建之基础--法律之价值
法律价值问题是人们探讨的千古课题。法理学的代表人博登海默认为:"一种完全无视或者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从法律价值内容上来看,法律价值可分为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自由与秩序是人类社会两大相对且最基本的需求。
(1)自由价值
自由是主体在社会中以公正为边界的任意。它是主体最深刻的内在需求之一,它的法律表达即权利,权利是法律层面的自由,是在法律层面上主体所能享有的任意性。权利的可选择性,放任性和可放弃性正表明了法律价值中的自由价值。
(2)秩序价值
秩序是指某一系统中个系统组成要素在系统中的次序及因次序而形成的规则。法律价值中的秩序价值源于主体的秩序需求,又表现为法律秩序本身,通过法律义务而实现,表现为义务的禁约性、必行性和强制性。
2、重建基础之过程分析
由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生成机制到法律表达的全过程可归纳为下表:
(二)法律信仰重建之必要性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句名言向世人阐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刻的信仰, 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意蕴和内在基础。只有有了对法律的信仰,人们才会发自内心地信服法、认同法,从而遵守法,这样一个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不会遥遥无期。
法治既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状态即一定的法律秩序状态,也是全体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法律事务管理的一种心理状态和内心感受。法治不仅仅是工具,也是和人不可分离的存在。在这种态度支配下,公民对法律就没有了敬畏的距离感,取而代之的是由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和依恋感,由此才激发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也只有这样,法律信仰始得以形成,法治理想方能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逐渐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阶段。国家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上的这些年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人民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繁荣昌盛、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证,而信仰法律、信守法治则是坚定依法治国道路的基石。重建法律信仰的必要性也由此凸显,因为只有重构法律信仰在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成为可能,或者说法治社会的实现才会少很多障碍。
(三)法律信仰重构的途径
1.培育良好的法治外部环境
法律信仰重构的途径之一是构建良好的法治外部环境,也就是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越是完善,体制越是健全,人们的思想理念越是先进,也就越有可能建立和重构法律在人们心中的神圣地位,从而重建法律信仰。
2、完善法律的内部运行机制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 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 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只有运行良好的法律, 才能赢得大众的好感, 才能得到世人的尊重和忠诚, 法律信仰才能逐步生成。
上文中对法律信仰主观心理、客观状态还有两者关系范畴的揭示,表明制定良法的重要性和培养良民的必要性,只有两者都具备,才能真正形成法律信仰。
(1)制定良法
首先,法律必须是良法。只有善良、合乎理性的法律, 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守。相反, 如果制定的法律是恶法,不但不能有效地实施, 而且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好感, 不相信法律的权威,继而排斥、逃避法律;其次好的法律应该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国法制建设在参照或借鉴西方方法制模式的过程中"移植"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这些制度的形成因为没有遵循中国本身国情和本土情况,以致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能像制定时那样完美地发生效力。
(2)培养良民
一是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普通公民。法随着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在感受、认同法律价值的过程中,也必然引起人们法律态度的转变。而只有人们发自内心信服法,才能真正遵守法,保证法的实现和正常运行。
二是铸造具有崇高法律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这其中包括执法者、司法者还有律师群体。
首先执法者要率先做好榜样,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 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 从而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生成。
其次要建立公正的司法机制, 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是正义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普通民众心中,一旦发生不公,司法救济是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正如培根所说: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犹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
最后要培养一批高素质律师群体。目前我国律师普遍缺乏,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高素质的律师更是稀缺,要建立和构建中国法律信仰,培养数量可观的高素质律师人才是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43.
[2]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56.
[3]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59.
[4]范进学.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商研究,1997,第2期,25.
[5]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学报,1997,第2期,18.
作者简介:毛圣霞(1988-),女,浙江杭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