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送养下收养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来源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olee198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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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作为《民法典》中身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含浓厚的伦理性.中国现行收养制度及其实践中存在法律标准限制性过强、供需失衡和隐私保障制度缺失等问题,导致法律规范与实践偏离,进而滋生了民间送养和收养行为,也使合法收养面临现实困境.为缓解法律规范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冲突,以“送养方”为研究视角,通过对收养制度的工具价值、实质标准、形式标准以及监督机制的调试与修正推动收养制度的完善,以此扩大合法收养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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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规定儿童是指15周岁以下的人,他们在定罪量刑和接受惩罚时享有很大的受优待权,年龄越小的儿童享受的优待越大.宋代官府对一般犯罪人员的惩治举措包括徒、流、杖责、配隶和编管等,儿童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全,他们在被惩处时享有免杖刑、不戴枷杻、免服役和轻罪可量移的优待.宋代遵循前朝优待儿童的惯例,对犯死罪的儿童很少适用死刑,更多的是用罚铜代替.官府对儿童减免刑罚的相关举措是宋代法制文明建设中“轻刑化”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宋代士大夫阶层关注弱势群体的儒家仁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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