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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属国有小型企业.1979年2月始,原告彭某在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做临时工至今,未参加工伤保险.1995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决定实行风险租赁经营.1995年11月,在长汀县经济贸易局(原长汀县经济委员会)、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下,通过在职工大会上采取竟标及职工投票等方式确定被告赖某中标取得承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