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g_h057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因船舶碰撞而导致的油污损害的案件在实务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对于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中,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在分析关于此问题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通过具体分析,对 因船舶碰撞而导致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船舶碰撞 油污损害
  
  一、引言
  世界航运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经济的繁荣。船舶油污损害是造成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原因。应该由谁来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谁漏油谁赔偿"。根据1969年或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的相关规定,油污责任方应为漏油船的船舶所有人,即漏油方。
  第二种观点主张按碰撞责任比例进行追偿。碰撞双方,不管是否漏油,都对油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碰撞双方与油污损害事实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不管是否漏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认为碰撞双方对油污承担连带责任不影响双方内部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与第二种观点相比,不须等待船舶碰撞案件的过失比例判决,可以尽快审结油污案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笔者认为,由于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应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二、具体分析
  船舶碰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大致可分为两类,即适用1969年或者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的船舶漏油造成的油污损害和非适用CLC公约的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
  对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发的非适用CLC公约的油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即:
  (1)油污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漏油船是油污损害赔偿唯一的责任主体,但可以向互有过失的其他碰撞当事船舶追偿。
  (2)油污损害是船舶碰撞造成的直接后果,互有过失碰撞的当事船舶均是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而且油污损害系当事船舶共同侵权行为所致,因而互有过失船舶应承担连带责任。
  (3)油污损害是船舶碰撞造成的直接后果,互有过失碰撞的当事船舶均是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但这种损害属于财产损害范畴,因而当事船舶应当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9条2款的规定,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是一种侵权行为。两船发生碰撞,导致有关船舶货船上人员 、财产遭受损害时,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有过失、碰撞事实、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这四个构成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两船碰撞仅致使一船漏油造成海洋油污损害时,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非漏油方是否是该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
  假如A、B两船互有过失发生了碰撞,且碰撞造成了B船发生原油泄漏,造成海洋油污污染,此时是由B船就油污损害单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是由A、B两船就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呢?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油污受害人是否可以就油污损害要求A船承担侵权责任。
  有学者从因果关系角度对船舶碰撞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必然因果关系论。它强调的是侵权行为与法律后果的必然关联性。它认为A船不应该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此观点认为,A、B两船发生碰撞的事实与B船发生原油泄漏的结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A、B两船发生碰撞并不必然导致海洋油污损害时结果的发生。在船舶碰撞同时也造成海洋环境油污损害的时候,存在两种侵权责任:一种是碰撞双方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是漏油方与油污受害方的侵权责任。A船并不对油污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船舶碰撞事实与油污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油污受害方只能向漏油方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向非漏油方主张侵权责任。此外,还有观点主张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此观点强调的是侵权行为与法律后果的或然关联性。它认为A船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观点认为A、B两船的船舶碰撞事实与B船的原油泄漏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发生两船碰撞导致一船原油泄露造成海洋油污损害时,应分三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假如仅一方有过失造成碰撞而导致油污损害时,仅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倘若有过失一方无法全额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其无力承担部分可以向无过失方追偿,以确保油污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种情况是假如碰撞双方互有过失,则可向碰撞双方追偿。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两船的船舶碰撞事实与B船的原油泄漏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认为,油污损害是由于油类的污染特性决定的,碰撞能否造成污染损害取决于船载货物而不是船舶碰撞。油类的污染特性并不一定造成海洋油污污染,只有原油泄漏,并且泄漏的油流入海洋时才能造成油污污染。所以,只有在有外力作用使原油流入海洋时,才能造成油污污染,但此种外力作用并不一定是船舶碰撞,还可能是其他原因。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是船舶碰撞和原油泄漏共同作用的结果:船舶碰撞导致原油泄漏,而原油泄漏又造成了油污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油污损害的两个原因是中间没有中断的原因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船舶碰撞,就不会发生原油泄漏,也就不会造成油污损害。从因果关系上看,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产生发生了作用,各个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但是它们都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虽然A船与B船碰撞并最终导致了B船发生原油泄漏,但显然两船互有过失的碰撞构成一个共同侵权行为。双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碰撞双方均无过失,则由漏油一方承担油污损害责任,当漏油方无法全额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无力承担部分可以向未漏油一方补偿,但不要超过一定的比例,以确保油污受害人的利益。
  A船与B船发生碰撞,两船均漏油时,根据《1969年油污公约》第4条确立的规则,如果两船漏油的数量和范围能够确定,则各自承担侵权责任,各负其责,互不干涉;如果造成的损害不能被合理区分时,笔者认为,应先确认船舶碰撞发生的原因,假如船舶碰撞双方互有过失且过失比例均等或比例无法判定,碰撞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船舶碰撞双方互有过失且比例不等时,则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船舶碰撞双方仅有一方有过失,则有过失一方应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无过失一方应承担小比例的责任;假如船舶碰撞双方均无过失,碰撞双方也应平均承担油污损害责任。
  三、结论
  因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应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两船碰撞导致一船原油泄露造成海洋油污损害时,应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仅一方有过失造成碰撞而导致油污损害时,仅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倘若有过失一方无法全额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其无力承担部分可以向无过失方追偿,以确保油污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种情况是假如碰撞双方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双方为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三种情况是碰撞双方均无过失,则由漏油一方承担油污损害责任,当漏油方无法全额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无力承担部分可以向未漏油一方补偿,但不要超过一定的比例,以确保油污受害人的利益。
  2,两船发生碰撞,则应根据两船漏油的数量和范围、能否被区分及两船各自的过失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韩立新、刘红,《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河北法学,2008年第26卷第9期。
  [2]余妙宏,《船舶碰撞责任下因果关系之考量》,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年1月,第18卷。
  作者简介:潘淑真(1986.10-),女,汉族,山东潍坊市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其他文献
摘要:本文首先从我国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现状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两方面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提出了笔者的几点建议和思考,主要从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完善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两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油污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赔偿基金制度 强制保险    近年来,随着石油消耗量的急速上升,我国已经成为石油进口大国。庞大的进口石油主要是靠海上船舶运输进入我国境内的,在
期刊
摘要:鉴于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本文通过介绍代位求偿的相关概念,以及代位求偿权行使时的行使名义,行使标的,行使对象和时效,法律诉讼文件等问题,加深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行使程序    0 引言  代位求偿是十分重要的原则,不仅仅是在海上保险
期刊
摘 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鉴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应区分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来分别确定法律适用规则。这符合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对保险代位求偿的定义、法律性质、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探讨。通过探讨各个问题,进而总结,最后得出完善我国关于这一领域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法律适用 存在问题 立法完善    保
期刊
摘要:各国法律都明文规定了承运人负有直航义务,但对于发生不合理绕航时承运人如何承担责任,承运人的免责、责任限制和诉讼时效等权利是否丧失等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绕航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本文将就此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不合理绕航 承运人责任 根本违约    1不合理绕航的含义  船舶绕航(Deviation of the Ship)是指承运人出于某种原因或考虑,故意驶离约定的或
期刊
摘 要:与海运密切相关的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保险利益原则便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对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作简要探讨。  关键词:海上保险;保险利益;时间效力    英国早在1745年的《保险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从而确
期刊
摘要:预告登记制度目的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德国民法中规定了预告登记权利保全效力以及顺位保存效力,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仅具有相对无效效力,结合预告登记顺位保存效力,同时赋予债权人以请求第三取得人作出必要的登记或注销之同意的权利;我国引入预告登记制度对物权法制建设起到很大推动作用,但是相较德国成熟立法而言,我国的规定仍比较单薄。   关键词:预告登记;权利保全
期刊
摘要: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这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性、意义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阐述,希望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进一步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
期刊
摘要:本文分为大体框架、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三块,对ICC(A)条款和PICC一切险条款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对其中某些重要条款的异同进行评析,分析它们更倾向于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的利益。最后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ICC(A) PICC一切险 承保范围 除外责任     第1章 ICC(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的大体框架  先来看ICC(A)条款,我们所讨论的ICC(A)是1982年1
期刊
摘要:我国立法中对留置权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中, 但在船舶留置权方面,由于《海商法》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与民法上的留置权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物权法》中留置权的发展对船舶留置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就这些民事法律对船舶留置权的影响展开探讨。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 冲突 发展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船舶留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据合
期刊
摘 要:公司捐赠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公司捐赠做准确的界定,首先笔者在文章中对公司捐赠的定义进行了探讨,更加明确了公司捐赠的内涵,其次谈谈在现实中公司捐赠带来的许多法律问题,包括捐赠行为有可能产生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冲突,而我国的法律对此也没有相关的规制,最后从公司捐赠决策机构、公司捐赠数额、税收优惠机制、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制公司捐赠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司捐赠法律问题 法律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