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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权保护主要是为了促进有效竞争、保护合法竞争,并对不正当竞争给予有效的抑制,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越发激烈,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发生,不管是传统商标法理论,还是现行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商标权的保护,就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律监督机制,促进市场竞争有条不紊的进行。
商标权保护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的相关性,在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过程中,商标代表着竞争者的信誉和权利。因此,世界各国都开始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以更好的推动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创造市场平等竞争条件为己任,其对商标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符合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市场竞争中,诚实信用意味着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会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考虑。诚实信用属于法律化的道德行为,无法借助抽象的方式对其相关内容进行确定,通常需要借助个案的具体情况,来采用具体化的方式。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对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符合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商标权本身不具备外在的形体,无法形成实际的控制和占有,具备天然公共性的特点,与其他知识产品盗用行为相比,商标权的盗用更为简单,并在不付费的情况下牟取暴利。通过不正当竞争方法来得到他人的商标,然后在市场中应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法律和道德上是被禁止的。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在自然界和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都存在竞争。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家为了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会与其他商家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并开展潜在顾客的争夺。企业间的竞争一般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独立经营的企业所表现出来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生存能力,而这一切的活动都是为了争夺顾客,并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企业之间开展竞争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形成对顾客的吸引力,而商标权是企业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包括了商家的信誉和经营者的心血。通常情况下,知名商标对消费者来说存在很大的吸引力,并且商家往往可以借助商标来争取更多的客户,即所谓的争夺市场的竞争行为。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可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未注册商标缺乏有效的保护
实际上,我国《商标法》并未对未注册商标提供有效地法律保护,从而使商标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商标在我国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将商标的专有权利赋予注册所有人,以更好的引导商标使用人去注册。但是即使这样还有一部分商标未进行有效的注册。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默许了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同时也没有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进行完善。在个别情况下,虽然我国规定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同样具备商标专用权,例如“酸酸乳”案件中,蒙牛集团所使用的“酸酸乳”属于未注册商标,但实际上我国倡导商标注册使用和不注册使用并行机制,但是只有注册之后的商标为享有专用权。目前我国对大多数的未注册商标未制定明确法律保护制度,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未注册商标权拥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二)对商标权与其它商业标记之间的冲突缺乏有效的调节
通常情况下,在工商业领域中商业标记应用比较多,其一般是指那些用来标记服务来源、商品来源或服务及产品质量的标记,主要包括地理标记、商标、商号、产品包装、质量标记、装演标记等。实际上,以商标为中心的商业标记属于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产物,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延伸和扩张,在工业、商业、农业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商标法》授予注册人商标专用权,但是未明确其与商标权邻接的商业标识权,因此对商标权与其它商业标记之间的冲突无法通过《商标法》给予有效的解决。由于商业标记不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款,但是其又与商标权存在同样的市场空间中,从而诱发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对商标权来说,商号的冲突是最常见的冲突,亟需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
三、完善商标权保护的措施
(一)明确竞争关系的界定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存在的竞争关系给予明确,实际上竞争关系属于广义上的概念,其不仅会出现在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同时也会出现在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非同类商品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一般是指参与商品生产、交易和流通等行为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违反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逾越正常竞争领域,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伤,而且还会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传统的商标法明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性产品中使用。通过对英美德日等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防止市场淡化和禁止市场混淆的关键是商标权保护不在简单的局限于狭义的竞争领域,同时也存在于非竞争领域。当某个商家的行为并非与从事该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时,一般可以借助提高该行为人的竞争力来对经济市场产生影响,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要对竞争关系给予有效的明确,以更好的实现对商品权的保护。
(二)竞争正当性的判断
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对商品权开展保护工作的依据就是对他人商标权是否存在正当的使用。如今已经存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诚实信用是进行正当性与否判断的主要依据。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要求民事雙方尽可能维持双方的权益平衡,并保持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发展。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拥有诚实信用的内心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竞争的公平性。通过对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并且对商标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做好竞争正当性的判断至关重要。
(三)明确商品权冲突的解决规范
如今,商品权冲突一直是市场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当市场运行过程中不存在商品权冲突时,可以借助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整和约束,但是一旦出现商品权冲突问题时,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因为大部分的商品权冲突都有合法的依据,同时也在不同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之内,此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依靠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来解决商品权冲突问题。当具体商品权发生冲突时,并且与市场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对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破坏的,就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其是建立在竞争秩序与市场竞争自由平衡的基础之上,其明确了商品权冲突的解决规范,能够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从而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西方等发达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虽然我国也具备与对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监督机构,但是其所开展的各項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干预,从而影响了监督行为的有效性。此时就要求我国对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监督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加大对商品权的保护力度,并允许执法机关对存在违法现象的物品可以给予扣押、查封或冻结,从而不断提升其执法力度。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可以对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实现对商品权的有效保护。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之间的竞争和矛盾时有发生,尤其是商品权竞争问题尤为突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能够实现对商品权的有效保护,而且还能够对商品权冲突给予有效的解决,避免对商标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创造市场平等竞争条件,推动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商标权保护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的相关性,在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过程中,商标代表着竞争者的信誉和权利。因此,世界各国都开始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以更好的推动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创造市场平等竞争条件为己任,其对商标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符合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市场竞争中,诚实信用意味着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会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考虑。诚实信用属于法律化的道德行为,无法借助抽象的方式对其相关内容进行确定,通常需要借助个案的具体情况,来采用具体化的方式。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对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符合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商标权本身不具备外在的形体,无法形成实际的控制和占有,具备天然公共性的特点,与其他知识产品盗用行为相比,商标权的盗用更为简单,并在不付费的情况下牟取暴利。通过不正当竞争方法来得到他人的商标,然后在市场中应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法律和道德上是被禁止的。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在自然界和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都存在竞争。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家为了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会与其他商家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并开展潜在顾客的争夺。企业间的竞争一般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独立经营的企业所表现出来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生存能力,而这一切的活动都是为了争夺顾客,并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企业之间开展竞争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形成对顾客的吸引力,而商标权是企业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包括了商家的信誉和经营者的心血。通常情况下,知名商标对消费者来说存在很大的吸引力,并且商家往往可以借助商标来争取更多的客户,即所谓的争夺市场的竞争行为。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可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未注册商标缺乏有效的保护
实际上,我国《商标法》并未对未注册商标提供有效地法律保护,从而使商标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商标在我国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将商标的专有权利赋予注册所有人,以更好的引导商标使用人去注册。但是即使这样还有一部分商标未进行有效的注册。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默许了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同时也没有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进行完善。在个别情况下,虽然我国规定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同样具备商标专用权,例如“酸酸乳”案件中,蒙牛集团所使用的“酸酸乳”属于未注册商标,但实际上我国倡导商标注册使用和不注册使用并行机制,但是只有注册之后的商标为享有专用权。目前我国对大多数的未注册商标未制定明确法律保护制度,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未注册商标权拥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二)对商标权与其它商业标记之间的冲突缺乏有效的调节
通常情况下,在工商业领域中商业标记应用比较多,其一般是指那些用来标记服务来源、商品来源或服务及产品质量的标记,主要包括地理标记、商标、商号、产品包装、质量标记、装演标记等。实际上,以商标为中心的商业标记属于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产物,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延伸和扩张,在工业、商业、农业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商标法》授予注册人商标专用权,但是未明确其与商标权邻接的商业标识权,因此对商标权与其它商业标记之间的冲突无法通过《商标法》给予有效的解决。由于商业标记不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款,但是其又与商标权存在同样的市场空间中,从而诱发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对商标权来说,商号的冲突是最常见的冲突,亟需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
三、完善商标权保护的措施
(一)明确竞争关系的界定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存在的竞争关系给予明确,实际上竞争关系属于广义上的概念,其不仅会出现在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同时也会出现在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非同类商品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一般是指参与商品生产、交易和流通等行为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违反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逾越正常竞争领域,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伤,而且还会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传统的商标法明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性产品中使用。通过对英美德日等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防止市场淡化和禁止市场混淆的关键是商标权保护不在简单的局限于狭义的竞争领域,同时也存在于非竞争领域。当某个商家的行为并非与从事该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时,一般可以借助提高该行为人的竞争力来对经济市场产生影响,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要对竞争关系给予有效的明确,以更好的实现对商品权的保护。
(二)竞争正当性的判断
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对商品权开展保护工作的依据就是对他人商标权是否存在正当的使用。如今已经存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诚实信用是进行正当性与否判断的主要依据。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要求民事雙方尽可能维持双方的权益平衡,并保持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发展。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拥有诚实信用的内心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竞争的公平性。通过对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并且对商标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做好竞争正当性的判断至关重要。
(三)明确商品权冲突的解决规范
如今,商品权冲突一直是市场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当市场运行过程中不存在商品权冲突时,可以借助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整和约束,但是一旦出现商品权冲突问题时,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因为大部分的商品权冲突都有合法的依据,同时也在不同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之内,此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依靠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来解决商品权冲突问题。当具体商品权发生冲突时,并且与市场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对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破坏的,就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其是建立在竞争秩序与市场竞争自由平衡的基础之上,其明确了商品权冲突的解决规范,能够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从而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西方等发达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虽然我国也具备与对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监督机构,但是其所开展的各項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干预,从而影响了监督行为的有效性。此时就要求我国对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监督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加大对商品权的保护力度,并允许执法机关对存在违法现象的物品可以给予扣押、查封或冻结,从而不断提升其执法力度。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可以对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实现对商品权的有效保护。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之间的竞争和矛盾时有发生,尤其是商品权竞争问题尤为突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能够实现对商品权的有效保护,而且还能够对商品权冲突给予有效的解决,避免对商标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创造市场平等竞争条件,推动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