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章制度,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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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规章制度,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HR来信:
   我们公司既没有员工手册,也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现在有一员工请事假五天,但假满后十余天仍未上班。后来得知,该员工已在其他公司上班,与之联系,又不愿回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现在是以《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四款(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处理合适,还是以连续旷工处理比较合适呢?
  
  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若贵公司直接按这两种方法进行操作,均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处理
   首先,公司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次,还要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以上两步缺一不可。
   ●以连续旷工为由处理
   如果贵公司要以连续旷工为由处理该员工,风险在于公司尚无成文的规章制度,因而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旷工,也没有规定旷工几天构成严重违纪。因此,若公司直接根据该规定处理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
   但是贵公司还是可以通过一些操作来弥补目前的不足。比如,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让其知道什么情况属于旷工,旷工几天构成严重违纪,若该员工仍然继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则公司就可以进行处理了。
   这里要注意的是:首先,一般所说的连续旷工天数,应该按照工作日来计算,即扣除休息日以及节假日。由于贵公司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所以在具体旷工几天才能构成严重违纪这个问题上,不宜随意确定。在此前提下,只有确定一个合理的天数,发生争议时,才可能被认可。那么究竟几天才合理?这里建议参照已经废除的《企业奖惩条例》中的规定,即连续旷工十五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公司在告知员工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最好以快递方式,并在“物品描述”中注明内容或通知名称。
  
  工伤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员工八月份发生工伤,但该员工并不配合,延误了申报工伤的时间,现在他又要求公司赔偿,但是不愿意个人去申报工伤,不仅不来上班,连病例卡也抢走不交给公司,我们该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当及时就医。如可能是工伤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根据规定,公司申报工伤的时间是在工伤发生的一个月内,对于员工个人则有一年的申报期。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工伤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公司能够证明是因为员工原因(不予配合)导致的,那么因为延迟申报所导致的费用,应当由员工个人承担。
   公司应当保留员工个人不予配合认定工伤的依据,比如发送要求员工给予配合的书面文件,并要求员工签收。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员工仍然不予配合,导致无法申报工伤的,那么公司就有证据证明员工的不配合行为,也就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因此而导致的相应后果。
   若此后员工再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如果员工自始至终都不愿意进行工伤申报,那么员工的意外事件就不属于工伤,员工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赔偿。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员工自己进行了申报并认定为工伤,原本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可能有公司认为,既然员工不配合工伤认定,那么即使之后认定为工伤,相应的费用也应当由员工自己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员工的不配合申报,以及之后的晚申报对于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待遇
  没有影响。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并没有因此而多承担。而对于因员工的不配合导致用人单位多承担的部分,即原本由工伤基金分担的部分,则应当由员工自己承担。
   在处理这类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其配合工伤的申报以及鉴定,对于不配合的员工,应当告知相应的后果。避免员工产生侥幸心理,甚至恶意拖延申报时间。
  
   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假期如何安排
  
  HR来信:
   我公司厂部操作工申请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每12小时一班,如果他们请一天带薪年假的话,是按照8小时计算,还是按12小时实行?如果正好排到法定节假日休息的话,需要调休一天吗?
  
  专家回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按照标准工时制定制的,在计算年休假工资时也以一个工作日8小时为标准,由于贵公司员工每班工作12小时,所以每请一天假,公司应视为其出勤时间也为12小时,故员工休的年休假实际上应当按照12小时计算。
   关于员工正好安排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问题,首先,在计算综合工时制的制度时间时,法定节假日不算在内,不计入制度时间。因为综合工时制指的是,公司在所批准的周期时间(月、季、年)内可以自行安排的工作时间,既然法定节假日不算在内,所以也就没有调休之说。若员工被安排在法定假日上班,公司需依法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而不能以任何形式调休。如果在法定假日休息,也不计入制度时间,所以并不影响制度时间的计算。
   有些员工无法了解月工作时间少导致当月相应加班时间少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从综合工时制的计算方式对比标准工时制着手,帮助员工理解。综合工时制比较特殊,其每个月的制度时间是从全年工作日的基础上平均算下来的,所以是恒定的。而对标准工时制来说,则是每个月的工作日有多有少。所以在节假日多的月份,如2012年1月,工作日只有17天,综合工时制的加班相对就少。但是在无法定节假日的月份,工作日就比往常多很多,如每年7月和8月份,基本上都是20几天,此时,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的工作日就相对较多。对于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只要超过法定的制度时间,接下来的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所以,这是因为国家对于这种制度的规定出现的个别月份制度时间较少或较多的问题,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影响是不大的。
  
   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员工,在入职时未谈妥劳动合同条件,在快满一个月时,该员工不愿意按照现条件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办理了相应离职手续。但是一周后,人力资源部又把他招进来,结果过了半个月,员工又因为不想留在公司上班,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公司认为,反正法律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只要在规定的期限里签好就行。其实,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会感到缺乏稳定感,会对公司产生不良印象。若事后员工不愿意签订,在手续以及证据收集上也都比较麻烦,稍有不慎就有产生双倍工资的风险。对双方来说,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是双方最后一次确认相关待遇的机会,所以早日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避免双方出现不必要误会的方法之一。
   对于这位员工,建议人力资源部与其好好谈谈,毕竟员工再次选择入职肯定是有理由的。如果这只是一个心结,那么自然可以通过沟通化解。如果无法化解,他执意要离开,那么至少要求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并注明公司曾找其签订劳动合同,这也能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留下一定的证据,方便下一步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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