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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的风险补偿机制解读
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各50%)、20出资额占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额一定比例,在贷款发生的当年给予经办银行。相对于以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的核销来看,风险补偿金对于保障银行利益来讲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但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出资办法和管理方式,却具有如下明显的问题。
1.银行利益的不确定性。若最初风险补偿金的比例设为R1,与R1相对应的预期违约率设为R2,与R2相同时期的实际违约率设为R3(R3在设定R1时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状况、毕业生就业形势、学生经济条件和家庭状况等各方面的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学生毕业后的还款状况,R3的变动趋势也就无法确定;其次表现在由于实际违约率R3的不确定性,导致银行利益的不确定性,比如若R3在几个年度内连续升高,按照原来设定的R1,风险补偿金则连续几年不足以弥补银行的损失,所以银行的利益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后表现在由于实际违约率R3的不确定性,使R1的变动也无法确定,将导致财政预算安排和高校资金使用上的不确定。
2.利益在时间上的非对称性。当R3>R2时,银行当前年度的违约损失无法从当前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金中得到相应补偿,只能通过升高下一年度的R1,希望从下一年度的风险补偿金中获得补偿,而下一年度R3的变动方向在设定R1时是未知的;当R3 3.有违市场化的运作办法。风险补偿金是不考虑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运行状况的,由学校和财政出资后当年全部支付给经办银行。银行在得到这样一笔资金后,其利益有所保障,使银行有可能不会很努力地回收贷款,从而降低了银行回收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学校的资金已经在贷款的当年无偿地提供给了银行,所以学校也可能不会很努力地联系学生,催促学生的还贷。所以这样一笔巨额资金并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它的作用,来调动各方参与学生贷款及其回收的积极性。但若对这样一笔资金采用担保的方式进行运作,则会收到完全不同的效果。所以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政策对于缓解“惜贷”确实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种风险补偿的措施仍是不符合贷款的一般程序的,能否达到其预期实施效果难以预料。
二、信用担保机构应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分散和规避银行面临的风险。国家助学贷款是在国家政策的不断“催生”下发展的,其发展使银行的信贷风险增加,显然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改革,不符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来为学生提供担保,却可以使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既推进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又保障了银行债权的实现。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在保障银行债权的同时,使银行独家承担的风险改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使风险得到了分散和合理规避。
2.有助于变政府的隐性担保为显性担保,既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又降低财政风险。政府的显性担保和隐性担保在形成财政成本方面是有差异的,因为显性担保有明确的担保合同,有具体的担保比例,政府只需按照事先规定的比例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其造成的财政成本对预算的影响是可以控制的,而隐性担保由于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担保契约作为约束条件,其产生的财政成本也就难以预测和控制,从而也就造成难以估测的财政风险。
3.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的融资能力,推进个人消费贷款的发展,实现教育公平。贫困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凭借的只是自身的信用,而目前大学生整体信用不足,造成了大学生的融资困难,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信用担保恰恰为融资提供了有力支持,所以应用信用担保机构于贫困大学生和银行之间,既能有效增加贫困大学生的信用,增强其融资能力,使贫困大学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有助于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同时又能分散和降低银行风险,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三、构建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的可行性
首先,从1 993年开始,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从无到有,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行业,政府出资和参与出资的贷款担保机构占了70%以上,政府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推进贷款担保机构的建设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到2003年初,我国已有各类担保机构1000多家,募集各类担保资金1 50多亿元,预计可提供1000亿-1500亿元的担保支持。这些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体系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政府在信用担保机构中的主导作用为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资金上考虑,担保金与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相差不大,担保金并不一定比“风险补偿金”多,但担保金与风险补偿金的运作管理办法却相差很大。担保金是根据债务的发生而支付,同时还可以保留追偿债务的权利,而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风险补偿金却是全部支付给银行,无论贷款的违约状况如何。相比之下,担保金更符合贷款的运作规律,更符合参与各方的利益需求,其优点更是显而易见。
四、构建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的几点建议
1.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学生(高校)提供担保,政府向担保机构注入财政资金作为担保资金,充当出资人的角色,同时政府承担向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助学贷款信用担保组织管理体系。首先,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的信用担保机构,可由目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来承担。其次,信用担保机构依靠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学生(高校)提供担保,使协作银行愿意为学生发放贷款,在学生发生拖欠,银行经过努力无法追回贷款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代偿学生的债务,以保障银行债权,并保留向学生继续追债的权利。最后,由于学生自身的经济状况无法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而由政府实施对担保机构最后的再担保,以保障担保机构在无法向学生收回贷款情况下的利益。
2.明确政府责任,建立信用担保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家助学贷款首 先是政府行为,其次才是商业行为,国家应加大扶持力度,在实行成本分担制度的同时,不能推卸政府作为主要投资主体的责任。世界各国都通过教育基金进行学生贷款,资金主要来自国家公共经费和社会资助。在贷款主体上,各国政府是助学贷款的主要提供者。在美国,资助学生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占所有资助金额的2/3以上。日本,政府的专项拨款一般会达到当年奖贷款投放总量的一半以上。在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中,要明确政府监督责任,建立担保机构激励监督机制,使政府的利益在担保机构的利益实现的同时也得以实现。政府有责任提供担保资金和再担保来鼓励担保机构的参与,并制定一套包括助学贷款在内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因为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所以应抓紧制定《助学贷款法》和《个人信用管理法》,以规定银行、借款人和其他相关主体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学校、银行和用人单位等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和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提供虚假信用资料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把银行、学校、借款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就会增大借款人拖欠贷款的成本,从而减少信贷风险。
3.明确银行、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责任。在助学贷款中适合商业银行承担的责任有三项:一是根据市场规律向借款学生发放贷款,这个环节需要银行提高管理效率,精简办理手续;二是学生贷款的管理,分期收回到期贷款,应及时地从高校获取并更新毕业学生的去向及经济情况,并存档备查;三是追讨到期未付的贷款,银行有其较为完善的追讨程序,当发生到期未偿的欠款时,银行应当也有能力承担追讨责任,对于追讨无效时,由银行承担一定的呆坏帐风险,并将贷款人名单公布。
4.建立学生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措施可以有:对于积极还款学生予以一定利息的免除,对于暂时无法还款但主动与银行联系的学生给予更为弹性的还款选择。约束措施有:对于那些不积极与银行联系、恶意不还款的学生,制订严厉惩处措施,增加其违约成本;同时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加强对恶意欠款学生的识别、跟踪和惩罚。
(原载《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9月下旬刊)
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各50%)、20出资额占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额一定比例,在贷款发生的当年给予经办银行。相对于以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的核销来看,风险补偿金对于保障银行利益来讲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但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出资办法和管理方式,却具有如下明显的问题。
1.银行利益的不确定性。若最初风险补偿金的比例设为R1,与R1相对应的预期违约率设为R2,与R2相同时期的实际违约率设为R3(R3在设定R1时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状况、毕业生就业形势、学生经济条件和家庭状况等各方面的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学生毕业后的还款状况,R3的变动趋势也就无法确定;其次表现在由于实际违约率R3的不确定性,导致银行利益的不确定性,比如若R3在几个年度内连续升高,按照原来设定的R1,风险补偿金则连续几年不足以弥补银行的损失,所以银行的利益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后表现在由于实际违约率R3的不确定性,使R1的变动也无法确定,将导致财政预算安排和高校资金使用上的不确定。
2.利益在时间上的非对称性。当R3>R2时,银行当前年度的违约损失无法从当前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金中得到相应补偿,只能通过升高下一年度的R1,希望从下一年度的风险补偿金中获得补偿,而下一年度R3的变动方向在设定R1时是未知的;当R3
二、信用担保机构应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分散和规避银行面临的风险。国家助学贷款是在国家政策的不断“催生”下发展的,其发展使银行的信贷风险增加,显然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改革,不符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来为学生提供担保,却可以使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既推进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又保障了银行债权的实现。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在保障银行债权的同时,使银行独家承担的风险改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使风险得到了分散和合理规避。
2.有助于变政府的隐性担保为显性担保,既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又降低财政风险。政府的显性担保和隐性担保在形成财政成本方面是有差异的,因为显性担保有明确的担保合同,有具体的担保比例,政府只需按照事先规定的比例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其造成的财政成本对预算的影响是可以控制的,而隐性担保由于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担保契约作为约束条件,其产生的财政成本也就难以预测和控制,从而也就造成难以估测的财政风险。
3.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的融资能力,推进个人消费贷款的发展,实现教育公平。贫困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凭借的只是自身的信用,而目前大学生整体信用不足,造成了大学生的融资困难,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信用担保恰恰为融资提供了有力支持,所以应用信用担保机构于贫困大学生和银行之间,既能有效增加贫困大学生的信用,增强其融资能力,使贫困大学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有助于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同时又能分散和降低银行风险,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三、构建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的可行性
首先,从1 993年开始,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从无到有,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行业,政府出资和参与出资的贷款担保机构占了70%以上,政府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推进贷款担保机构的建设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到2003年初,我国已有各类担保机构1000多家,募集各类担保资金1 50多亿元,预计可提供1000亿-1500亿元的担保支持。这些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体系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政府在信用担保机构中的主导作用为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资金上考虑,担保金与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相差不大,担保金并不一定比“风险补偿金”多,但担保金与风险补偿金的运作管理办法却相差很大。担保金是根据债务的发生而支付,同时还可以保留追偿债务的权利,而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风险补偿金却是全部支付给银行,无论贷款的违约状况如何。相比之下,担保金更符合贷款的运作规律,更符合参与各方的利益需求,其优点更是显而易见。
四、构建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的几点建议
1.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学生(高校)提供担保,政府向担保机构注入财政资金作为担保资金,充当出资人的角色,同时政府承担向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助学贷款信用担保组织管理体系。首先,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的信用担保机构,可由目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来承担。其次,信用担保机构依靠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学生(高校)提供担保,使协作银行愿意为学生发放贷款,在学生发生拖欠,银行经过努力无法追回贷款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代偿学生的债务,以保障银行债权,并保留向学生继续追债的权利。最后,由于学生自身的经济状况无法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而由政府实施对担保机构最后的再担保,以保障担保机构在无法向学生收回贷款情况下的利益。
2.明确政府责任,建立信用担保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家助学贷款首 先是政府行为,其次才是商业行为,国家应加大扶持力度,在实行成本分担制度的同时,不能推卸政府作为主要投资主体的责任。世界各国都通过教育基金进行学生贷款,资金主要来自国家公共经费和社会资助。在贷款主体上,各国政府是助学贷款的主要提供者。在美国,资助学生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占所有资助金额的2/3以上。日本,政府的专项拨款一般会达到当年奖贷款投放总量的一半以上。在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中,要明确政府监督责任,建立担保机构激励监督机制,使政府的利益在担保机构的利益实现的同时也得以实现。政府有责任提供担保资金和再担保来鼓励担保机构的参与,并制定一套包括助学贷款在内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因为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所以应抓紧制定《助学贷款法》和《个人信用管理法》,以规定银行、借款人和其他相关主体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学校、银行和用人单位等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和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提供虚假信用资料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把银行、学校、借款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就会增大借款人拖欠贷款的成本,从而减少信贷风险。
3.明确银行、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责任。在助学贷款中适合商业银行承担的责任有三项:一是根据市场规律向借款学生发放贷款,这个环节需要银行提高管理效率,精简办理手续;二是学生贷款的管理,分期收回到期贷款,应及时地从高校获取并更新毕业学生的去向及经济情况,并存档备查;三是追讨到期未付的贷款,银行有其较为完善的追讨程序,当发生到期未偿的欠款时,银行应当也有能力承担追讨责任,对于追讨无效时,由银行承担一定的呆坏帐风险,并将贷款人名单公布。
4.建立学生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措施可以有:对于积极还款学生予以一定利息的免除,对于暂时无法还款但主动与银行联系的学生给予更为弹性的还款选择。约束措施有:对于那些不积极与银行联系、恶意不还款的学生,制订严厉惩处措施,增加其违约成本;同时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加强对恶意欠款学生的识别、跟踪和惩罚。
(原载《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9月下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