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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3月某报一篇题为《不见刘德华 今生不嫁人》的报道始,“疯狂粉丝”杨丽娟和她的家庭跃入大众的视野。2007年3月26日,杨父在香港跳海自杀,留下遗书要求刘德华再见女儿一面。这一事件再度把这个家庭推到媒体的聚光镜前,引起万众瞩目。从3月26日到4月5日,杨丽娟成了各级、各种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各种内幕不断爆出,一些明显的借题炒作者也纷纷亮相,相关新闻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充斥着报刊版面、电视屏幕和网页。一干媒体硬是把杨丽娟当做“新闻富矿”穷追不舍,某网站更以每日400元的价格买断了相关新闻的独家报道权。在媒体对整个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公众也在拷问着媒体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甚至有人指责媒体正是杨丽娟追星悲剧的罪魁祸首。媒体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缺失确实是商业时代媒体的痼疾,但简单归责于媒体对于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没有太大意义。否则也不会在台湾媒体因“许纯美事件”集体遭受道德批判后在我国又再度上演“杨丽娟事件”。笔者认为,“杨丽娟事件”始末恰恰揭示了我国媒介素养教育的严重缺位,面向传者和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亟待重视。
一、面向传者和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
所谓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用的能力”。①媒介素养教育,就是指导受教育者正确理解、建设性地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教育,通过这种教育,培养他们健康的媒介批评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媒介素养教育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英国和丹麦。英国学者ER·利维斯(ER·Leavis)和他的学生丹尼斯·桑普森(Denys Thompson)认为,新兴的大众传媒在商业动机的刺激下所普及的流行文化,往往推销一种“低水平的满足”,这种低水平的满足将误导社会成员的精神追求,尤其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各种负面的影响。因此,教育界应以系统化的课程或训练,培养青少年的媒介批判意识,使其能够辨别和抵御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②如今媒介素养教育已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并由最初的教导青少年如何规避大众媒体文化的消极影响,逐渐发展为一种旨在提高媒介受众批判地认知媒介信息能力的终身教育。
一般认为,媒介素养教育的对象是全社会公民,其中包括传播者和受众两个方面。对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要使受众了解不同媒介形式的特征和信息制作过程,能够自觉掌握个人接触媒介的量和度,清醒地认识媒介带来的“快感”和“满足”;二是要让受众批判性地解读媒介信息,诸如媒介对现实的再现、媒介的商业性与价值观;三是能够有效地使用媒介,充分利用媒介完善自己。③而对新闻传播者而言,不仅要重视以上三方面的教育,更需强调新闻职业精神、新闻职业道德教育。
新闻职业精神和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从业人员媒介素养的核心,也是其区别于一般受众媒介素养的特殊构成。所谓“新闻职业精神”,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具有的理想、信念、精神境界和职业品格。它包括对新闻传媒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也包括对新闻工作者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情感、职业作风的认识与理解。新闻职业道德是以新闻职业责任为核心的一个综合价值体系,是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和道德规范。因此可以说,新闻从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新闻传播的一系列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情感、职业作风等道德现象,正是新闻职业精神的一种外在表现。④可见,新闻职业精神和新闻职业道德具有共同的精神内核,而这个精神内核就是对社会负责而非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的职业态度。对社会负责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忠于事实,坚持真理,客观、公正、及时地传播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对社会负责要求新闻工作者始终铭记“社会效益第一”的职业信条,切实尊重社会每个个体的人格和权利,不滥用新闻媒介传递不良信息,误导受众,贻害社会,损害传媒的公信力。
二、“杨丽娟事件”中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媒介素养教育缺位
“杨丽娟事件”暴露出我国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媒介素养教育的集体缺位。杨丽娟自16岁开始迷恋刘德华,并发展到为此放弃学业、放弃正常生活和工作,以见偶像一面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在这一过程中,学校和她的父母都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帮助她纠正思想和行为上的偏差,在几次见刘德华未成的情况下,母亲简单粗暴地毁掉一些照片、音像资料,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后也转为依从。父亲对女儿追星行为的纵容和支持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借高利贷、卖房、卖肾(未果),直至最后跳海自杀。
专家认为,青少年“追星”属于正常现象,适度的追星不仅有利于心理压力的宣泄和缓解,还可以转化为对个人成功的激励。但青少年由于年龄、知识和阅历的限制,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尚不能理性地看待社会、人生和偶像,很容易把媒介构建的“拟态环境”当做真实的社会,把媒介包装的各种明星视为偶像加以崇拜。在利益驱动多元化和大众媒体商业化的背景下,媒体选择传播的信息难免具有一定的误导和偏差,家庭和学校尤其应该对青少年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使其认识到形形色色美化偶像的媒体炒作下深层的各种利益驱动,了解到剥离媒体制造的炫目光环后,偶像也只是一个普通人。这些都是传媒素养教育的重要内容。事实上,绝大多数青少年通过继续教育和学习,不断成熟,追星行为也趋于理性。但遗憾的是,在杨丽娟的成长过程中,过早辍学、相对封闭的家庭生活使她未能得到相应的媒介素养教育。她对媒介现实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差异、媒介的商业性与价值观等缺乏清醒的认识,也就丧失了对媒介信息的分辨能力和批判能力。同样,其父母为帮助杨丽娟追星不惜代价,作为老师和父亲的杨父在遗书中还指责是刘德华逼死了自己,坚持要刘德华与女儿单独见面。这不仅反映了我国一些公民媒介素养水平低下的现状,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我国家庭和学校方面媒介素养教育的缺位现象。
相对于家庭和学校媒介素养教育的缺位,大众传媒媒介素养教育的缺位更令人忧虑。作为媒介环境的营造者,大众传媒更应该把对公众的传媒素养教育作为自身社会职能的一部分来自觉履行。在杨丽娟“专职追星”的13年中,她阅读了大量的娱乐杂志、明星刊物,灌输式的宣传、时尚魅力的偶像造型、疯狂粉丝的报道,所有这些都使她在偶像崇拜的道路上越陷越深——对自己和家庭为追星所做的一切,她不仅不悔,更以自己付出青春代价为荣。⑤可见,在这些刊物上,她没有得到关于正确认识媒介偶像和理性追星的教育,也没有得到足以引导她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的教育。
我国引入媒介素养教育较晚,目前尚未能在小学、中学、大学建立起相应的教育课程。在当今传播环境下,我国少年儿童对大众媒介的接触广泛而且经常,在他们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相关媒介素养的教育,就很难使其不受传媒消极信息的影响。在学校教育尚不完善,家庭教育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利用大众传媒传播媒介素养知识,引导受众正确理解媒介信息,培养其健康的媒介批判能力和鉴赏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三、新闻工作者媒介素养教育是重中之重
社会转型时期传媒商业化过程中,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往往罔顾职业道德操守和职业精神,在新闻低俗化、煽情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大众传媒对公众进行媒介素养教育显得更加艰难。笔者认为,要在全社会普及媒介素养知识,固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而传播者(新闻传媒及其从业人员)自身媒介素养的提升更是重中之重。
在杨丽娟和她的家庭一步步走向悲剧的过程中,媒体的身影无处不在。多年来,“媒体造星”运动推动了杨丽娟对偶像的狂热崇拜;对媒体力量的推崇导致杨家把实现梦想的希望寄托于媒体,而媒体的推波助澜又在某种程度上使他们在追星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从2006年3月的《不见刘德华 今生不嫁人》、《慈父泣泪向华仔“请愿”》到众多媒体关注,有媒体甚至以帮杨丽娟“圆梦”为帮助弱势群体“爱心之举”而自喜;再到杨父自杀后对杨丽娟母女言行的追踪报道,对接二连三借题炒作者的追访……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杨丽娟事件”理所当然地被商业化媒体纳入“明星”、“猎奇”的报道框架。从最初到现在,我们在对杨丽娟的报道中很少看到人性化的关怀,诚恳有效的心理疏导,而更多的是几分“猎奇”心态,几分无聊、冷酷的“看客”意味,充斥着庸俗的商业炒作气息。虽然不排除一些媒体确实想帮助杨丽娟达成心愿,但这种帮助更多的只是媒体在商业利益驱动下找噱头、争夺眼球的一种手段,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圆梦行动”对“杨丽娟”们可能带来的心理期待,对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的潜在影响。
当然,杨丽娟事件背后还有深刻的社会、家庭、心理甚至生理原因,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媒体。毕竟,在媒体报道之初,杨家的追星行为已经明显超越理性。但是,如果某些大众化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始终抱着对社会负责的职业态度,尊重个体尊严,珍惜媒体声誉,不去推波助澜,而是协助对其进行正确的心理疏导和媒介素养教育,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正确的舆论引导,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遗憾的是,在一片喧嚣的炒作中,很少有传媒对此进行反思和纠正,直到杨父自杀悲剧发生后,《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才开始引导业界反思对杨丽娟事件的不当报道和过度炒作。一年多来,围绕杨丽娟事件,众多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表现暴露了我国新闻从业人员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缺失,而这正是新闻从业人员媒介素养的核心内容。
针对我国传媒业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缺失情况,陈力丹先生曾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记者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传媒业作为一种行业,如果没有基本的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就无法正常发挥传媒的社会职责;而社会也将失去公众与权力组织的联系纽带,社会组织系统的缺失将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而现在传媒和记者的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其公信力的最大障碍。⑥一直以来,虽然有关部门一向非常重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先后展开多次学习教育活动,但依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体面貌。正如陈力丹先生所言,新闻职业精神的缺失与我国传媒体制、媒介市场机制和传媒从业人员的高流动率等因素有关,新闻职业精神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培养归根到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任重而道远。因此,要提高传播者的媒介素养,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有关部门应在稳步推进新闻单位各项改革的同时,强调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建立有效的媒介批评监督、反馈机制,共同推动新闻职业精神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
注 释:
①蔡帼芬、张开、刘笑盈(主编):《媒体素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67页。
②宋小卫:《学会解读大众传播——国外媒介素养教育概述》,《当代传播》,2000(2)。
③袁文丽:《终身教育背景下的媒介素养教育》,《光明日报》,2005年5月25日。
④郑保卫:《简论新闻记者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建设》,《新闻战线》,2004(5)。
⑤唐学仁:《慈父泣泪向华仔“请愿”》,《兰州晨报》,2006年3月24日。
⑥陈力丹:《内化传媒人的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传媒学术网。
(徐琼,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师;张永德,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记者)
编校: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