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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入宪,是指我国在宪法中就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条约被接受为国内法的方式,“条约入宪”等同于纳入式,而现有的“自动临时纳入”应提升为“自动永久纳入”。此外,需要正视“自动永久纳入”之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并运用区分自执行与非执行条约、国内法在周内效力最高等一系列方法,使立法机关仍然切实掌握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自主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