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子信息技术在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应用仅触及该技术的表面,尚未充分发挥其互动性潜力,但已对行政立法程序的三个主要目标,即形式性(司法审查性)、效率和参与,产生相当大的冲击。电子信息技术本身仅是一个工具,其成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促进行政立法程序目标的实现,使公众参与成为真正的民主实践。这就需要将电子信息技术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最终在参与目标与行政机关必要的形式性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