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是否可以改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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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甲公司与张某自1991年至1995年期间一直有业务往来,到1999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张某结欠甲公司款项共计15000元,分别于2000年4月30日前归还甲公司8000元,2000年6月30日前归还7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于2000年2月4日归还甲公司7500元,甲公司出具收条给张某.此后甲公司未向张某主张过债权,直到2002年10月8日甲公司才以邮政快件的形式函告张某要求其归还欠款,张某签收后,但一直未还款.后甲公司于2003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欠款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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