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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秘密价值的日益凸显,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也不断增多。然而因为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隐蔽性、无形性等特点使得原告举证困难,最终致使原告败诉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如何恰当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判要点。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侵权举证原则,在权利人充分举证其商业秘密权、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似或者高度相似、且被控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合理可能时,此时法官应当在能够对侵权行为进行初步认定的基础上将举证责任移转给被控侵权人,以维持举证责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