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冤昭雪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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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公众谈论,学者思考的一个沉重话题,问题的关键是能否建立发现错案和纠正错案的有效机制。现实中,错案直接源于不当的办案行为了,为了证明有罪,往往会出现“重破案,轻程序”,导致错案的发生。法的精神贵在公正、不贵神速,公开并不是最重要的,通过公开实现公正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错案;成因;防范;程序正义;诉讼文化
  一、问题的由来
  近年来,随着多起冤错刑事案件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公众谈论,学者思考的一个沉重话题,可以说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一个案件从发生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错案的频发,这一话题一次次成为法学界的热议。当检察院介入案件被一些人泼了“天下乌鸦一般黑”的脏水时,我们能做的应该是耐心的等待,而不是一味的呐喊和彷徨。本来这些质疑本来不值一提,因为没有任何理由的怀疑比这更为廉价,但能否正确的对待与公正的审判,进而得出一个合理的结果是问题的焦点。我们不禁在发问:为何错案层出不穷?错案如何形成?如何建立预防错案的机制?这确实值得让人深思。从特定的法律结果表现来看,错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无罪定有罪,即所谓的“错判”;二是,有罪判无罪,即通常所说的“错放”。本文通过主要针对前者进行讨论。原因是这类错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害个人法益,使当事人蒙受冤屈,而且还损害社会利益,甚至会使司法公正饱受质疑。“‘错案’这两个字,会使人想到一个无辜者在黑牢里服刑的情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犯罪”。[1]现实中间,在案件存在许多的疑点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声声冤枉声中,法院经依法审判认定有罪,结果使得错案的层出不穷。“亡者归来”、“真凶再现”,即使沉冤昭雪又如何?问题的关键是能否建立发现错案和纠正错案的有效机制。“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每个人都会犯错,知错即改,才是大勇之善;文过饰非,则属错上加错。上升到一个国家刑罚权,也是如此。因此本文通过较为宏观的角度来对错案的成因及如何防范加以浅析。
  二、专门机关的原因诱发错案的频发
  公检法是刑事诉讼的主要诉讼主体,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性质上却迥然不同,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目的也有所差异。世界许多国家在诉讼活动中奉行“审判中心主义”,目前我国也在积极推进,如何扭转“侦查中心主义”已迫在眉睫。就目前我国公检法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笔者认为是不符合其发展规律的。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不够,三机关的关系过于“暧昧”近乎事实,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一定程度上受到极大的挑战。总之,公检法三机关不是一个战壕的战友,绝不能流水作业处理刑事案件。[2]
  (一)错案直接源于不当的办案行为
  无辜者被“错判”是因为裁判者对证据和事实的错误把握,但是罪魁祸首就是不当的侦查。[3]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犹如一座大厦,而侦查阶段如同这座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的构造不合理、不坚固,那么,整个大厦就有可能发生倾覆。[4]实践中辨认、诱惑侦查、监听等侦查手段没有细致的加以规定,这就使得侦查过程中失去准则,侦查权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相反,变得畏首畏尾,无法可依。习而惯之,其恶果会导致侦查人员错误的认为,没有法律会更好,怎么方便怎么办案了,从而进一步导致错案的发生。如果侦查行为的不当,那么起诉、审判阶段就很可能使其将错就错。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当事人的权益便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司法决策的行政化对案件的影响
  首先,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法院很大程度上是受牵于政府,加上财政不能独立,由此,法院的审判往往就会受到这些部门不当的干预。在实践中,“批示”定案、“条子”定案、“指示”定案、“招呼”定案现象就会频频发生。其次,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联合办案也是错案形成的源头。具体表现为,法官与检察官“串通一气”,上下级法院则“同气连枝”,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一些地方逐渐成为联合办案的潜规则。主要表现在:其一,检察官事前咨询,“以法律为准绳”已经异化为“以法院为准绳”。对于一些难啃的骨头,拿捏不准的案件,向承办法官“请教”后才提起公诉;其二,法官提前介入,案件尚在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承办案件的法官过早的就向警官、检察官了解案情事实,主动收集证据,这与审判的中立是背道而驰的。如在法国,传统上一直实行预审法官控制下的侦查制度,行政色彩很浓郁,预审法官成为超级警察,极受国民反感。[5]其三,“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成为滥觞,其结果就是合议庭往往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公正便很难得到有效地保障。
  (三)司法鉴定出现的低级错误
  科技手段对刑侦案件的影响,往往被忽略了或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本来应该做DNA鉴定却只做血型鉴定的情形,最终冠冕堂皇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如果仅仅只是做DNA鉴定,并且在有条件做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只做血型的鉴定,这样得出来的鉴定结果显然经不起推敲的,因为血型相同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单凭这一点,是远未达到认定有罪而所需的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
  三、过分追求证明有罪是错案的一大缘由
  现实中,为了证明有罪,往往会出现“重破案,轻程序”,导致错案的发生,近年媒体披露的许多刑事错案中大多存在这样的问题。长期以来,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主旋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实体上是正确的,程序上的错误和问题都可以原谅和忽视。[6]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一味追求其有罪,反而对无罪证据经常视而不见,很容易形成滋生刑事错案的“温床”。
  (一)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禁而不止
  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7]为了证实有罪,往往会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变相肉刑。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疑罪从无”,抓获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送往看守所,审讯要录音,录像,无疑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取得较大的进步与完善的同时,刑讯逼供现象仍有漏洞。实践中会出现侦查人员在送往看守所的途中或找各种理由调离看守所来实施刑讯逼供或者变相使用肉刑。   (二)诉讼文化的根深蒂固导致错案的发生
  “命案必破”、“限期破案”这些口号的大肆宣扬,甚至是“破案有奖励”,案件往往悬而未决,“英雄”称号便给了。这些传统的诉讼文化观念,往往也是错案的诱因。关于法律文化,普遍的共识认为,法律文化包含了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观念文化。[8]诉讼文化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和制约着人们的法律行为,从而影响着现实的法律实践。但在实践过程中,诉讼文化与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深度的断裂。[9]其后果往往导致刑事程序失灵,得不到有效的衔接,势必导致错案的发生。
  四、刑事错案的有效防范
  十八大以来,对冤假错案的的底线就是“零容忍”。刑事错案的出现,严重损害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必须严加防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时代呼唤阳光,建立“冤案必纠”的保护机制
  冤案产生容易,纠正却较难。在司法活动中,错案纠正途径有三: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法院进行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其中,当事人申诉是最为有效的途径,原因是案情与他们的关系最为密切,是故也是最有动机和动力来积极推动的。被告人的家属进行艰辛的申诉,不惜家徒四壁、家破人亡甚至有的以自焚引起重视,但再审程序仍无法启动。因此,能够保证当事人有效的申诉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的精神贵在公正、不贵神速
  兵家有云:“兵贵神速”,因为只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使得对方措手不及,才能将敌人置于死地。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刑法与兵的功能大体一致,兵以消灭敌人为目的,刑法以消灭犯罪为目的,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刑法是否与兵一样贵在神速呢?法国学者认为急于求成的欲望是许多错案的根源:“我们已经说过,急于求成的欲望是许多错案的根源。人们很快冲向一个引人注意的线索,而忽视了其他情况。”[10]面对一个案件时,要经过严格的取证,认真的分析,科学的判断,在面对舆论呼声中,要求公布案件的相关证据,那么,当检察院的介入,所做的一切决定都需要有证据的支持,而不能仅仅凭一方的陈述就可以谳定结案。
  (三)有效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
  “上诉不行上访,上访不行上网”,话虽显得有失偏颇,却也变的普遍起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舆论监督变得更加有力。对强大的国家的机器,普通的百姓很多时候会显得无能为力。如何保证天平的平衡,此时舆论监督就变得意义非凡。当然了,孤鸟不成林,单丝难成线。我们不能完全依靠舆论,现实中有人为了这些人之常情在舆论传播的泥沼中却被有些人选择性的失明了。一个又一个事件欢乐地成了“打脸新闻”。对于刑事案件而言,真相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但事实尚未水落石出前,不能对案件妄加论断。新闻舆论与司法有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领域,二者不应混淆,新闻舆论绝不能左右司法,否则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笔者认为,公开并不是最重要的,通过公开实现公正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总之,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做到入法、入情、入理的同时,更应该保证程序的正义,错案的是与非,有时正义虽姗姗来迟,但迟到的正义毕竟也是正义,或许,多少是一个安慰。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 [法]勒内·弗洛里奥著.错案,赵淑美、张洪竹译,法律出版社1984版,第2页.
  [2] 甄贞等.程序的力量,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90页.
  [3] 孙记: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公民与法,2015年第11期.
  [4]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179页.
  [5] 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6] 张正新.论解决刑事错案的长效机制,武汉大学学报,2007,第546页.
  [7] 张丽云.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8]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9] 孙记.论我国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深层原因,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年9月.
  [10] [法]勒内·弗洛里著.错案,赵淑美、张洪竹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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