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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它将一个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其实质是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划分形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收入体系,为各级政府行使相应的事权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分税制,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美国最为典型,德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属于此类;二是管理权限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分税制,法国最为典型,英国属于此类;三是发展中国家的分税制,以巴西为代表,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属于此类。
在分税制下,地方税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税权划分的具体体现。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权划分也有三种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分权为特征的地方税制体系。即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各自的税收,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拥有相对独立的各种权限,包括制定税法、开征或废止某个税种、确定税率、选择征税方式方法、决定税收政策等。显然,在分权式的地方税制体系下,地方政府拥有较为充分的税收管理权限和较充裕的本级税收固定收入来源,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较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加拿大等国。
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地方税制体系。即由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有一些地方零星税种的执法权,如确定一些地方税的税率和减免税等。地方税的征收制度和征收标准一般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政府在统一的规定下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的征收办法,确定本地地方税的适用税率。全国各税的征收由中央统一管理,征收后再按税种的划分规定拨付给地方。由于中央集权程度较高,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收入份额较小,财政支出规模取决于中央政府的补助规模,地方对中央的依赖性较强。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英国、韩国等国。
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以分权与集权相结合为特征的地方税制体系。即中央适当集中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在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方面,税法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和主要税收法规由国会制定颁布,地方政府根据国会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条例,并拥有决定开征和停征一些法定外的税种的权力。在税收收入划分方面,中央政府征收国税,地方政府分别征收各自的地方税收,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的固定税收收入。在这种地方税制体系下,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划分虽然清晰,但地方税权较小,要通过税收调剂制度方可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分配关系。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分税制,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美国最为典型,德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属于此类;二是管理权限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分税制,法国最为典型,英国属于此类;三是发展中国家的分税制,以巴西为代表,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属于此类。
在分税制下,地方税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税权划分的具体体现。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权划分也有三种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分权为特征的地方税制体系。即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各自的税收,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拥有相对独立的各种权限,包括制定税法、开征或废止某个税种、确定税率、选择征税方式方法、决定税收政策等。显然,在分权式的地方税制体系下,地方政府拥有较为充分的税收管理权限和较充裕的本级税收固定收入来源,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较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加拿大等国。
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地方税制体系。即由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有一些地方零星税种的执法权,如确定一些地方税的税率和减免税等。地方税的征收制度和征收标准一般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政府在统一的规定下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的征收办法,确定本地地方税的适用税率。全国各税的征收由中央统一管理,征收后再按税种的划分规定拨付给地方。由于中央集权程度较高,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收入份额较小,财政支出规模取决于中央政府的补助规模,地方对中央的依赖性较强。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英国、韩国等国。
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以分权与集权相结合为特征的地方税制体系。即中央适当集中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在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方面,税法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和主要税收法规由国会制定颁布,地方政府根据国会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条例,并拥有决定开征和停征一些法定外的税种的权力。在税收收入划分方面,中央政府征收国税,地方政府分别征收各自的地方税收,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的固定税收收入。在这种地方税制体系下,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划分虽然清晰,但地方税权较小,要通过税收调剂制度方可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