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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游某系生意合伙人,俩人因急需周转资金,利用信用卡透支方式向银行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便向某典当公司借款共计38.8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2%。借款到期后,戴某与游某没有依据借款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典当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戴某与游某偿还典当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66.87万元,并向法院提供借据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