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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循环经济立法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产物,与传统立法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先说明循环经济的概念,再具体阐述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21世纪头20年是中国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矛盾最为凸显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如果沿袭传统的线性经济增长模式,按目前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国家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未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
一、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
循环经济还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型经济,指导思想是可持续发展观下的经济发展模式,手段上是通过清洁生产来实现的。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所谓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谓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所谓资源化,是指直接将废物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二、循环经济立法的意义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应当协调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大前提下,我们必须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环境,实现经济的和谐持续长期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幸福,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1.有利于资源节约,缓解能源与资源紧张局面,确保资源安全,使可持续发展具备了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撑。所谓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制定循环经济法,有利于强制或是引导资源的“减少化、再使用、再循环”,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利用,引导传统生产方式和传统消费观念的转变,促进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可持续发展,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安全问题。
2.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有力保障。公民环境权应该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日照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等。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循环经济的立法可以调动国家、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力量减少排污和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使环境状况的变化趋势逐步由趋坏转为趋好,则环境危机的缓解、人们生存环境状况的改善就成为必然,实现社会资源的循环利用。
3.有利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制订了一系列配套的环境经济政策,但环境政策在社会运行主流形态中呈现边缘化状态,环境保护在经济活动执行过程中呈现软弱化状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起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政策体系和绿色技术支撑体系,把解决环境污染与促进经济增长融合起来,通过政府、企业界、科学界,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构造一个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社会经济文化政策为手段的环境友好型社会。
4.循环经济立法是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的需要。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写到: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法制正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经济运行模式作出规定,在顺利实现调整改造、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环境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规定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经济运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各种调控手段和管制方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实现从传统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
5.有利于保障社会最大利益,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共赢。对于个人而言,循环经济可以促使个人享受适宜的人居环境, 又可以增加就业岗位,还可以提升岗位的实际收益。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降低污染,节省环保成本,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节约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要求经济发展以自然生态规律为基础,转换以往“三高一低”的传统工业经济,使资源最小化、效用最大化、废弃物趋零化,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达到协调统一,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发展循环经济立法有助于从而实现整合经济、保护资源、环境、利国利民的“共赢”。
6.循环经济立法有助于我国突破绿色壁垒,改善对外贸易。绿色壁垒又称环境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或区域性组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伞,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国家的生态和环境而采取的一些法规、标准、政策等,并以此来达到限制和禁止某些产品或服务进出口的目的。环境贸易壁垒是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巨大障碍,在国际贸易中要正确使用环境壁垒措施来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保护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想使我国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符合这些规则的规定,就必须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对于盗用、滥用环境标志的行为予以坚决严惩,积极实施ISO14000,建立产品生产的“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引进、适用环境无害技术和设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不断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力争与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以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扩大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三.结语
中国循环经济的有效推行,依赖于一套合理的法律制度做保障,而循环经济法所确立的天人和谐的法律价值观及在其引领下确立的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够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持续有效地解决循环经济运行中的冲突。循环经济的立法研究及实践,不仅对我国的循环经济的立法建设,而且对依法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粱毅雄: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性质论——兼与蔡守秋教授商榷[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18(5):49.52
[2]曹锦秋:2008年1月当代法学.第22卷第1期(总第127期)循环经济立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路径选择,第59页
[关键词]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21世纪头20年是中国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矛盾最为凸显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如果沿袭传统的线性经济增长模式,按目前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国家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未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
一、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
循环经济还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型经济,指导思想是可持续发展观下的经济发展模式,手段上是通过清洁生产来实现的。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所谓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谓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所谓资源化,是指直接将废物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二、循环经济立法的意义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应当协调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大前提下,我们必须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环境,实现经济的和谐持续长期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幸福,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1.有利于资源节约,缓解能源与资源紧张局面,确保资源安全,使可持续发展具备了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撑。所谓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制定循环经济法,有利于强制或是引导资源的“减少化、再使用、再循环”,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利用,引导传统生产方式和传统消费观念的转变,促进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可持续发展,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安全问题。
2.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有力保障。公民环境权应该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日照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等。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循环经济的立法可以调动国家、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力量减少排污和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使环境状况的变化趋势逐步由趋坏转为趋好,则环境危机的缓解、人们生存环境状况的改善就成为必然,实现社会资源的循环利用。
3.有利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制订了一系列配套的环境经济政策,但环境政策在社会运行主流形态中呈现边缘化状态,环境保护在经济活动执行过程中呈现软弱化状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起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政策体系和绿色技术支撑体系,把解决环境污染与促进经济增长融合起来,通过政府、企业界、科学界,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构造一个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社会经济文化政策为手段的环境友好型社会。
4.循环经济立法是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的需要。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写到: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法制正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经济运行模式作出规定,在顺利实现调整改造、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环境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规定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经济运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各种调控手段和管制方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实现从传统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
5.有利于保障社会最大利益,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共赢。对于个人而言,循环经济可以促使个人享受适宜的人居环境, 又可以增加就业岗位,还可以提升岗位的实际收益。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降低污染,节省环保成本,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节约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要求经济发展以自然生态规律为基础,转换以往“三高一低”的传统工业经济,使资源最小化、效用最大化、废弃物趋零化,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达到协调统一,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发展循环经济立法有助于从而实现整合经济、保护资源、环境、利国利民的“共赢”。
6.循环经济立法有助于我国突破绿色壁垒,改善对外贸易。绿色壁垒又称环境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或区域性组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伞,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国家的生态和环境而采取的一些法规、标准、政策等,并以此来达到限制和禁止某些产品或服务进出口的目的。环境贸易壁垒是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巨大障碍,在国际贸易中要正确使用环境壁垒措施来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保护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想使我国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符合这些规则的规定,就必须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对于盗用、滥用环境标志的行为予以坚决严惩,积极实施ISO14000,建立产品生产的“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引进、适用环境无害技术和设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不断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力争与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以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扩大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三.结语
中国循环经济的有效推行,依赖于一套合理的法律制度做保障,而循环经济法所确立的天人和谐的法律价值观及在其引领下确立的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够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持续有效地解决循环经济运行中的冲突。循环经济的立法研究及实践,不仅对我国的循环经济的立法建设,而且对依法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粱毅雄: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性质论——兼与蔡守秋教授商榷[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18(5):49.52
[2]曹锦秋:2008年1月当代法学.第22卷第1期(总第127期)循环经济立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路径选择,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