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及其治理效果

来源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ima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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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田野调查经验表明,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与村庄生活经验存在一定张力。正是在这种张力下,乡村企业与农民之间才不断产生环境污染纠纷。在具体环境污染纠纷中,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构成一种技术权力,表现为地方政府借技术性权威消解农民对污染的认知,以及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环境污染信息以排斥农民参与乡村企业的排污监管,进而为协调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提供回旋空间。地方政府与乡村企业以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技术话语作为与农民协调的正当理由,并促使农民接受地方政府协调乡村企业做出的污染补偿。而经历过数次环境抗争的失败后,以及在强大的技术话语面前,农民逐步认识到地方政府不可能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于是陷入了“补偿陷阱”。
  关键词:技术权力;污染认定;环境污染;环境抗争;补偿陷阱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21)01-0065-11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电视新闻报道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是自己亲身经历的环境污染问题,都使我们或多或少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及其发生原因有一个模糊性认识。然而,对于“污染”的界定,其实并不清楚。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理事会在1974年11月提出,“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环境造成的有害后果,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减损环境的优美度,妨害环境的其他正当用途。如何测量物质或者能量给人类环境造成影响的最低基准并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则受制于一国的环境科技水平。当前,判断环境问题是否构成污染主要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过,这些环境标准是建立在环境技术理性层面的。如果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对污染的认定主要表现为在特定污染事件中所感知到的实际影响[1],并且污染具有潜伏性、隐秘性和突发性,这些因素影响着人们对污染的发生原因及其后果的认知。在此过程中,什么是“污染”以及如何认定污染发生的原因及其后果,却往往存在污染认定的生活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差异。
  在国内,有关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和村庄生活经验之差异,大都在分析农民环境抗争的动因和行动策略时被提及[2],而深入研究村庄场域中农民如何认定污染以及在污染认定过程中技术权力是如何排斥农民生活理性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景军从村庄的地方性文化角度分析农民如何认知周边企业给自己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的影响,认为农民对乡村企业的污染认定经历了一个“生态认知革命”过程,而基于此引发的农民环境抗争行为则是基于地方性文化的“生态认知自觉”[3]。该研究注意到农民的污染认知与村庄地方文化有关,认为农民的污染认知观念需要被置于村庄场域中予以分析。而陈阿江、程鹏立等基于不同地区“癌症村”的调查发现,农民对癌症的认识存在一个连续谱,即到目前为止“癌症-污染”关系已经被证实—有较多依据的猜测—有较少依据的猜测—完全不确定—只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猜测,而农民对“癌症—污染”关系的认识处于连续谱的两极之间[4]。该研究分析了农民基于村庄生活经验认知的污染问题具有的不同表现形态,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村庄场域下农民并没有足够的科学知识去判断污染是否存在。由于农民对污染的认定缺乏相应的技术理性和科学证据证明,所以农民对污染的认知处于完全不清楚和完全清楚之间。而在村庄社会中,农民利用“熟人社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机制把有限的信息无限利用,有效地应对了信息不全的困境,并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策略性地化解健康风险[5]。朱海忠基于蘇北铅中毒事件的个案分析表明,污染问题造成的健康风险打断了农民的日常生活,促使其污染认知意识逐步觉醒,但地方政府和乡村企业不恰当地处理农民的污染损害请求,导致农民对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的污染认定技术结果不信任,进而促使农民持续追查污染事实的真相[6]。这进一步反映了,农民对污染的认知与地方政府和乡村企业依据的污染认定技术标准存在很大差异。
  上述研究主要分析了农民污染认知的不清晰性与农民环境抗争结果的相关关系,试图论证由于农民对污染的认知没有一套科学证据支撑和技术理性的证明,所以在村庄场域中农民总是会基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做出环境抗争。但在结果层面,农民环境抗争并没有促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乡村企业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以及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从环境诉讼证明标准来看,农民环境抗争结果与农民是否掌握污染认定的科学证据有关, 例如,在农民提起环境抗争乃至提起环境诉讼过程中,若司法部门认定污染的科学证据与农民所经历的污染事实不一致[7],农民就无法获得胜诉或者获得法定环境损害赔偿。因此总体上看,上述研究客观上揭示了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和诉讼证明标准与农民所经验的污染事实之间的差异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一是没有深描农民基于生活经验所认定的污染问题与相关部门基于技术理性认定污染的张力;二是没有动态呈现地方政府和乡村企业在认定污染的过程中是如何利用技术理性排斥生活理性,进而为达成环境纠纷的调解协议提供谈判协商的操作空间。
  与既有研究不同,本文主要从村庄内部分析农民污染认知的经验逻辑,以及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是如何被污染认定的技术理性所排斥。这里面涉及的微观层面问题是,污染认定的生活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差异是如何体现的,以及在处理农民与乡村企业的环境纠纷时,相关部门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是如何对村庄生活经验进行排斥的。显然,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深入理解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对村庄生活经验的排斥及其造成的客观结果。
  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指行动者在一个社会关系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而不论这种机会的基础是什么[8](p.94)。在村庄环境污染纠纷以及农民环境抗争中,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是指地方政府和乡村企业利用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和相关技术手段证明排污行为的合标准性,从而促使农民在向乡村企业提起污染损害赔偿时接受政府协调的污染补偿数额。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和乡村企业会利用自身在污染认定上的技术权威、通过隐蔽污染信息等方式来实现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这种技术权力构成对村庄生活经验的排斥,以至于农民无法真正认知污染及其潜在危害。由于农民无法用科学知识证明污染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经历过多次环境抗争行为之后,农民逐渐认识到地方政府与乡村企业之间存在利益连带关系,并逐步接受地方政府协调乡村企业支付的污染补偿款。   本研究的经验材料来源于笔者2018年2月-5月在赣南橙县南村的实地调研。南村距离附近的圩镇1公里,现辖17个村民小组,889户,5116人,耕地面积4236亩。和全国中西部地区农村一样,该村年轻人大部分都去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留下一些老人在家种田。农田主要种植水稻、烟叶、红薯以及花生等。南村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村庄,其中硫磺矿储量比较丰富,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在开发,经历近70年的开采利用,给村庄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硫磺矿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波及该村7个村民小组,共计约2400人、1800亩耕地。2007年,硫磺矿改制后被盛朝公司接管,该公司新建了硫酸厂,其环境污染影响范围波及该村2个小组,共计530人、530亩耕地。在此过程中,经历过不同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以及生态环境政策的变迁,同时影响农民污染认知的因素也在发生变化。笔者试图通过访谈、参与式观察等方式,在查阅有关历史档案和资料基础上,深入研究农民对环境污染认知的口述史材料,以揭示村庄环境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及其治理效果。
  二、基于村庄生活经验的污染认知与环境标准之间的差异
  (一)基于生活经验的污染认知
  2012年,南村硫酸厂刚刚建成,其在生产启动阶段有大量浓烟出现,一到下雨天便形成酸雨,流入农田中,影响禾苗正常生长,并且对农户的窗户玻璃也都有腐蚀作用。当时,硫酸厂附近的南村马火小组村民把田里的硫酸泥挖起来挑到盛朝公司办公场所,并毁坏公司办公用品和生产设备,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盛朝公司总经理打电话报警,带头闹事者被抓起来,最终才将这个事件平息下去。随后,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硫酸厂排放的污水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协调盛朝公司对马火组村民的饮用水设施进行改造,以解决农民的饮水问题。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显示,硫酸厂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农民根本不相信。在农民看来,如果符合国家标准就不应该对禾苗生长产生损害。此后,硫酸厂为了避开周边村庄农民的注意,一般都是在晚上才启动。即便如此,硫酸厂在生产过程中总是会对南村马火小组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农民也多次找盛朝公司索赔,双方环境纠纷不断。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农民的生产生活所受损失是否与盛朝公司的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农民与盛朝公司的环境纠纷中,农民缺乏科学知识来识别和理解相关企业的排污信息,往往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认定自己遭到了污染影响,凭借污染物的气味、外表与色彩等最直接的外显特征断定自己的生产生活环境受到影响。至于企业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排放、企业是否运行了排污设施、排污设施是否合格,农民并不具备科学判断知识。南村排上小组组长何二认为:
  “我们不管他排放达标不达标,我们知道颜色变了,硫磺水和清澈的水混在一起会发生化学反应。我们陈述的时候,叫企业过来看,把农作物拿出来给他看。我们只能用事实说话。拿这个水去化验和鉴定,我们出不起那个检验费和化验费。打官司的话,我们村小组又没有很大的收入,要花很大精力、很多钱打官司。因为妨害太小,所以无法鉴定,还是算了,没有请人鉴定,很麻烦。凭经验、凭这个事实可以判断,同一块地种同一种作物,进水和不进水对比就知道,每一年收成都可以对比。企业明知道这个水有害,它这个水含硫成分非常多。”(20180428hdx)①
  那么在实践中,如果农民不用科学知识判斷,又是如何判断自己所受损失与盛朝公司开采硫磺矿以及生产硫酸有关呢?这主要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理性。就水污染问题而言,据何二回忆,“小时候能够在河里面抓鱼、洗澡,而现在在河里几乎看不到鱼,河里的水全部是黄水。”(20180428hdx)可见,农民根据生活经验认为,农田产量和生活用水受到硫磺水影响。同样,大部分农民根据自己长期生活经验判断,山上流下来的水口感好,没有污染。“小时候在山上做事的时候,砍柴经常要喝山上的山泉水,知道那个水能喝,比家里的水还要好喝。并且山上的水烧成开水,没有一层白色,而地下井水烧成开水却有。”(20180428hds)通过这样的对比,农民自然而然认为现在地下水受到了污染。而盛朝公司排放的井下废水直接流入河里,因此农民认为自家的水不能喝是盛朝公司开挖采矿把废水直接排入小溪造成的。
  在这里,可以将农民判定水资源受到污染的日常经验概括为三种基本逻辑。一是事物对比逻辑。在同等情况下,引硫磺水灌溉和没有引硫磺水灌溉的禾苗在长势和产量方面大相径庭。农民通过对比发现,那些引了硫磺水灌溉的禾苗,产量大概会减产200-300斤稻谷,而没有引硫磺水灌溉的农田产量不会减产。二是水从高往低处流的自然常识。盛朝矿业公司在农田的上方,其排放的污水要经过下游农民耕种的农田,并且农民的绝大多数农田都要引小溪里的硫磺水灌溉,灌溉之后禾苗不结穗,这说明硫磺水对农业的生产有直接影响。同样,沿小溪两岸农田不远处的农民要饮用地下井水,地下井水烧开后发现锅底会有一层白色。农民普遍认为,硫磺矿没有加大开采之前这些现象没有这么严重,硫磺矿加大开采之后排放的污水量很大,以致小溪里面的水渗漏到井里面,使井下水喝起来变味,所以肯定是硫磺水污染了地下井水。三是农民的历史和习惯理性。农民在村庄中生活数年,从小就在山上砍柴,知道山上的山泉水能够饮用,而地下井水烧开后会呈现一层白色油污。基于不同来源水的色度以及呈现的感官特征对比,农民认为饮用地下井水可能会影响身体健康。正是在这些经验逻辑指导下,沿小溪分布的村小组中大部分农民断定地下水存在污染。
  (二)基于技术理性的污染认定
  那么,从污染识别的技术层面上看,盛朝公司所建的采矿厂、选矿厂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害力究竟有多大?在盛朝公司未入驻以前,省环境科学院曾经对其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了专门的报告,只是这个报告并不为农民所知。报告中显示地下水环境监测的指标包括PH值、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铜、铅、锌、汞、六价铬、镉、砷等项目,分别取样自采矿厂所在地A(厂址尾矿库区)、硫酸厂所在地南村火马小组B(硫酸生产线东面)以及水村底湖小组C(矿区西面600m),具体监测位置和企业分布地址参见图1。   根据2008年省环境科学院对盛朝公司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数据,评估专家认为,“南村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较好,但是水村C地地下水PH值存在超标现象,这与该区域的土壤呈酸性且硫铁矿中硫含量高有密切关系”②。但是,省环境科学院的评价报告是一个总体性的报告,没有具体区分不同指标的浓度值。盛朝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各个项目指标值又有单独的数据逻辑。要理解其中的数据逻辑,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根本看不出不同元素是否存在超标情况。就这个问题,笔者曾专门请教过橙县环保局污染防治股股长,他在环保系统工作30余年,专业技术知识扎实。他认为,南村的地下水中铅元素超过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不适宜人体直接饮用。具体而言,虽然铅元素达到国家的Ⅲ类标准,但是已经接近Ⅲ类标准的限值。省环境科学院做的水质综合评价结果显示,A地的铅元素为Ⅲ类水质标准,B地的铅元素为Ⅳ类水质标准,C地为Ⅴ类水质标准。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③的规定,只有Ⅰ类、Ⅱ类水质可以直接饮用,Ⅲ类水质只适合集中式饮用,而不能分散式饮用,这是因为分散式水源没有处理,而集中式水源可以用聚凝剂把铅元素沉淀下来使其不进入饮用水管网,则可以饮用。而南村大多数农民居住分散,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对Ⅲ类水质的界定,南村地下水不符合生活集中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因此,农民不能直接从地下井取水喝,这种水需要进行集中处理之后才能饮用。
  上述环境评价报告同时表明,盛朝公司没有入驻之前,南村地下水就已经受到影响。这是因为老硫磺矿长期开采却没有采取环保措施,硫磺水直排流入小溪和农田,影响了地下水质。而盛朝公司入驻后,新建采矿厂和选矿厂加大了开采量,硫磺水日益渗入地下,量变引起质变,导致小溪两岸村小组地下水受到污染。但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不为普通农民所知,而村庄农民们只是凭借自身的生活经验判断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从而产生了差异化的认知。由于不同农民的身体素质、年龄、性别以及身体免疫力不同,所以饮用地下水给人体带来的健康影响症状不一,继而不同农民对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存在不同的认知。尽管农民还没有感知到饮用地下井水对身体产生的影响,但这仍不能掩盖以环保技术手段判定地下水存在污染的事实。可见在村庄生活中,污染识别的技术理性与农民生活的经验理性始终存在张力。
  随着现代环保技术手段逐渐被用于人类生活诸领域,环保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观念冲突也表现在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例如,目前国家生态环境部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建立实时监测系统,每天都在其官方网站实时公布全国各地级市的AQI指数,并用不同颜色分别代表重度污染、轻度污染以及没有污染的监测结果,还适时提供不同人群的出行建议。但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常常凭借感官、色彩以及嗅觉去探测一些污染状况。如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城市环境质量指数显示是良好状态,但我们却感觉周边生活的空气不是很舒适,因此凭借日常经验判断认为存在空气污染。在日常生活中,环境技术标准的限值似乎总是与人们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这可能是由于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受限,不能及时发现影响人类环境的各种物质和能量,也可能是因为社会感知存在差异。可见在现实当中,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社会感知与环境的技术测量似乎总是存在偏差[9]。
  从社会层面来看,乡村企业污染问题总是发生在具体村庄场域中,当国家用环保技术标准来判定乡村企业排污对村庄有哪些影响以及影响程度有多大时,总是会产生国家技术标准在村庄难以转化适用的问题。这是因为,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总是会遵循自己的一套经验规则,这种经验规则在判断污染问题是否存在以及影响有多大时表现得淋漓尽致。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的环保标准是一种技术权力,既代表着国家环境科技知识的理性,也代表者国家执法的权威依据。但是,这种技术理性标准和知识权威并不能反映特定社区对环境污染问题认知的生活体验,二者常常在环境污染纠纷解决中存在张力。
  三、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实践形态
  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在地方政府协调和处理农民与乡村企业环境纠纷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具体到实践层面,这种权力的运用常常表现为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利用技术手段识别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并不仅仅是科层结构意义上的,也在社会层面集中表现为农民和乡村企业在污染损害补偿以及污染补偿数额等方面的关系协调。在环保技术标准与村庄生活经验之间存在差异,且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和赔偿数额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做出权威的技术认定。但这种认定并不是一种技术中立,而是含有某种价值判断,甚至在实践中隐含着技术权力对村庄生活经验的排斥。对于农民而言,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是一种“技术黑箱”,在此过程中,农民并不知道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是如何被执行的,也不知道技术标准是否确实能反映客观污染事实。另外,从现实层面看,当执法者利用具体环境保护标准判断企业排污对人体产生的某种影响时,其生成的各种环境数据信息往往会受到多种力量的制约,在各方利害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中立的、不涉及利害关系、仅仅进行事实判断的初衷逐渐变得不可能[10](p.103),这就更加强化了“技术黑箱”的生成。接下来,有必要结合村庄生活经验呈现污染认定的技术理性与村庄农民生活理性之间的微观权力互动关系。
  (一)借技术权威消解农民对污染的认知
  2012年盛朝公司在选矿厂附近增设提炼设施,加大了污水排放,并且还新建了硫酸厂,沿小溪两旁定居的大多數农民认为污染物增多,影响了地下水水质,应该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损害赔偿。但是,农民向环保部门举报之后,县环保部门到现场查看认为没有太大影响,当时一位县环保局副局长对农民说:“这个水没有问题,可以喝。”农民一听,非常生气,当时老何作为南村小组组长就在现场,他对笔者说:“环保局领导讲这样一句话,要搞他一下。”所谓“搞他一下”就是要去上访。后来在他和南村另外一个小组长何二的组织下,包括他们在内的7个小组组长一同去市里面上访。下面是他去市里面上访的经历。   “2012年,在我们查出了新建采矿厂的污染口之后,企业老板也承认了,但是他们说没有妨害。我们就去市里面上访,同时把河里面的水和井水装了两瓶样本拿去上访的地方。我们知道这是市政府批的企业,不能要求关闭,所以没有向政府提关闭企业的事情。当时村里面和镇里面都派人过来拦我们,打电话问我们在哪里。我们说在家里,而实际上我们快到市里面了。我们到市信访局之后,把带来的污染水样本给那些干部,信访干部说会拿到一家江苏科技公司去化验,当时信访局答应两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但是到现在化验结果也没有下来。我们在信访局反映意见结束后,镇村干部就过来了。后来,市政府派相关部门到现场核实,要我们签字,村里面干部也劝我们签字。但我们不想签,因为没有看到化验结果。市信访局的人说,不签字的话,他们就没有办法回去交差。后面我和何二签了字,因为我们的身份证曾经在信访局有备案,属于信访重点稳控对象。”(20180320hjs)
  显然,老何等人也知道水是否受到污染不能只凭口头上说,需要相关专业鉴定,所以他们去市里面上访之前准备了两瓶样本,希望政府帮他们做鉴定。因为在老何等人看来,政府代表着一种权威,他们与企业之间的争议需要政府做出认定。但过了五六年,老何等人依然没有拿到水污染化验的结果。在老何等人上访之后,市里面把这个事情定为群体性上访,要求县政府协调解决。后来县里面协调企业给这7个小组增加了1.5万元污染补偿,并额外给了1.5万元的“捐助款”。然而,对于盛朝公司排出的废水是否对地下水构成污染、井下水能不能喝、喝下去有多大危害,村民依然存在疑问,因为老何等人的上访并没有换得政府对农田损失以及地下水质的权威认证,反而把这个问题模糊化了。老何等人的上访是一种“草根动员”[11],他们并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也无意对抗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政策,其目的是表达自己的环境利益,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回应。但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并没有用科技手段判断农田以及地下水源是否遭到污染,而是通过适当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冲突,进而回避了污染的技术鉴定和治理问题。
  从污染鉴定的技术标准来看,老何等人携带的两瓶水不能成为样本,无法在科学上进行有效判断。如果需要组织监测和鉴定,必须在取水点、样本选择以及监测方法等方面严格依照国家监测规范标准进行。然而,农民并不了解这种知识,只是朴素地认为水体受到污染,却不知道如何通过相关程序形成法律上的有效证据。尽管不少农民曾经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但每次得到的都是概括性的答复:“会解决”。事实上,地方政府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组织监测和鉴定,因为这不仅需要花费很多成本,而且一旦作出认定,就可能为农民提供了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书面证据,同时必须在法律上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这种局面是地方政府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这不仅伤及企业利益,也为后续维稳工作增加了很多麻烦。
  事实上,之所以没有对乡村企业污染做出技术的权威认定,是因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知道企业的生产行为和排污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同时也知道,农民并不会自己出钱去组织专业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和鉴定。那么,基于维护企业的利益以及地方稳定的需要,只要地方政府不出面组织相关部门鉴定,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就会在是否构成污染以及污染程度有多大的问题上一直处于科技权威的支配地位。在界定污染的权威上,地方政府处于“审判性真理”[12]的位置,不仅掌握科技权威,而且在污染认定上构成一种知识支配。
  (二)屏蔽环境信息排斥农民参与
  县硫磺矿改制为盛朝公司的项目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程,并且得到市工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和支持。然而,按照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要求,本来应对周围600米范围内的农民实施搬迁,并且县乡两级政府也承诺会推进搬迁,但因盛朝公司并没有足够资金支付拆迁费,以致后面县乡政府也没有强制住在硫酸厂附近的农民进行搬迁。由于农民没有环境科学知识,不了解硫酸厂生产过程中给自己造成的危害,再加上搬迁带来的麻烦,以及担心地方政府和企业补偿不足,所以到目前为止,仍有5户人家住在硫酸厂附近。虽然县乡两级政府本应该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他们搬迁,但由于县乡两级政府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并且担心出现“钉子户”现象,所以也没有执行国家的环境安全距离标准。而县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知晓村庄地下水污染并且也知晓安全距离范围内不能住人的环保标准规定,但是他们并未告诉农民。县环境执法大队大队长这样说:“我能去讲吗?如果说我作为一个环保部门的人,一个权威部门的人,我告诉你,你这个地方不适宜居住了,告诉你这个地方水已经喝不得了,农作物有危害,有残渣。如果我说的话,他们不会去闹事啊?闹事的话,我能承担这个责任吗?他们去政府上访,说环保局某某告诉我有污染,我这个饭碗能保吗?”(20180525lg)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南村确实属于受影响的范围,硫酸厂项目开工建设应该举行听证会征询农民的意见。同时,盛朝公司作为国控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需要在公司门口公示排污信息,农民也可以到县级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尽管如此,地方政府为了快速推进项目落地,减少工作麻烦,常常排斥农民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这种例子比比皆是。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于2018年5月27日曾曝光一起江西某地化工项目落地过程中环境影响公众调查表数据造假的事例,化工企业组织自己的员工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调查表,而并没有让当地农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④。地方政府在推进具体项目落地时,都是自上而下地进行,作为潜在的受害者,農民是很难参与进去的。在地方政府看来,农民一旦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不仅可能产生搬迁“钉子户”,也可能使得某个项目无法满足个别农民的利益补偿要求而“夭折”。而在现实层面,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执法部门也清楚,如果没有牵涉农民的眼前利益,农民一般不会阻碍项目落地。在盛朝公司硫酸厂项目落地之初,农民并没有向县环保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日常的监管信息。如果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撑,那么对农民来讲无论是去法院起诉还是与企业协商赔偿事宜,都是十分不利的。   此外,尽管省环保科学院2008年曾对南村地下水质是否能够饮用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有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但农民们却拿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显示,硫酸厂项目没进来之前,当地硫磺矿已经开采了近50年,硫磺水对地下水的影响已经超过人体直接饮用地下水的标准。具体来看,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显示铅元素超标,不能直接饮用。但是,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数据并不会向当地农民透露,即使农民申请,县环保局也不会提供。因为如果农民知道的话,会请求县政府解决水污染问题。当笔者向县环保局污染防治股股长请教怎么读懂盛朝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他再三叮嘱不能给南村农民看,因为担心农民以此作为证据到县政府闹事,自己会担责。
  由此可以看出,县政府、乡村企业与农民之间在污染认定中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地方政府掌握着环境污染界定的标准,但是这种环保技术标准并没有针对作为执法对象的乡村企业,而是潜在地针对不具备环保科学知识的农民。乡村企业和受害农民在掌握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信息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企业不断消解农民索赔的正当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科技发展代表着某种技术理性,通过这种技术理性可以制定一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从而服务于环保监督管理需要。然而,当企业入驻村庄造成环境影响需要技术理性标准对其做出界定时,由于企业和政府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农民与企业之间存在不平等地位,农民也不了解企业的生产和排污信息,所以在与企业谈判过程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正因如此,农民是否受到污染并不会得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权威认证。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与企业之间的权力话语、技术话语以及发展话语显然是不平等的,这也会在日常生活的互动中形成某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排斥。
  四、“补偿陷阱”生成:技术权力对村庄生活经验排斥的治理效果
  (一)地方政府、乡村企业与农民互动过程中的技术权力
  生活在村庄的农民基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对污染进行认定,而对污染的认定又指引着农民对污染风险的认知以及相关的环境抗争行为。乡村企业为了标榜自己的经营合法性,通常声称自己是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生产运营,所排废水大多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如此,对于村庄的环境污染问题就产生了不同的判定标准,因而经常产生环境纠纷和相应的环境抗争行为。本来地方政府应该协调和沟通乡村企业污染排放的技术标准与农民基于生活经验认定的污染标准,妥善化解其中的观念认知隔阂问题,回应村庄的环境利益诉求,但其在协调处理这类纠纷时常常站在企业的立场,维护企业的利益,而农民基于生活经验的污染认定标准并不为乡村企业和地方政府所吸纳。尽管农民向企业提出环境损害赔偿,但当农民无法证明其自身受到的环境损害是由乡村企业排放污染造成时,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协调企业进行适当补偿,而不是依法查处企业。
  对于企业而言,当农民要求其进行污染补偿时,其常常会以废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为由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当笔者初次与盛朝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腾经理见面时,他对笔者说:“我们的公司是合法批准的,你可以看看我们公司的资料,都是有合法手续的,并且是省里的环保部门都已经批准了的项目。”(20180323tyj)从腾经理提供的资料来看,橙县硫酸厂项目确实在2008年组织过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且省环保厅根据报告书的结论批复了该项目。在批复书中,省环保厅明确规定了国家硫酸工业排放废物应该达到什么标准,以及企业应该承担的各种污染防治义务。
  但是,纸上的规定是一回事,现实的实践又是另外一回事。尽管盛朝公司按照要求在硫酸厂废水出口处安装了自动监测站,如遇废水超标则会自动报警并与省环保部门联网,但盛朝公司采取措施使流经自动监测站的水并非硫酸厂排放的废水,这样自动监测站的功能也就丧失了。县环境执法大队大队长这样对笔者说:“你看到的经过自动监测站的水都是达标排放的,不是从硫酸厂排出来的。如果从硫酸厂排出来的废水要做到达标就需要投入药剂、电费等成本,那是不太可能的。如果不达标排放就会报警,所以为了应付,他们从其他地方接了暗管。硫酸厂排放出来的水不从自动监测站经过,而是通过暗管排放。”(20180405lg)因此,企业在与农民讨价还价过程中常常以硫酸厂的废水达标排放来掩饰自己的非法排污行为。
  对于农民而言,且不说盛朝公司是否按照省环保厅的规定做好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的相關要求,仅是达标排放方面,就其中的技术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而言,如果没有专业的环境工程科学知识是难以看懂的,也难以识别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在农民无法准确获知企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是否达到了这个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如果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缺位,那么乡村企业就常常存在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偷排漏排的情况。正是因为这样,盛朝公司在与农民就污染赔偿协商时才会以形式上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坚称自己的排污行为合法,这样企业对农田造成的损害就可以免责。而一旦承认自己的排污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不仅会给农民以赔偿的依据和口实,而且会引来环保行政部门的问责。
  因此,农民、乡村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在识别污染的知识和信息方面并不对称。在地方政府没有公布真实的环境污染信息之前,农民只是基于感官上的认知去判别污染,并不断向地方政府反映自己遭受了何种损害,至于具体损害程度农民自己也不是很清楚。这个时候,污染损失的不可量化性为地方政府调解农民和乡村企业之间的环境矛盾和冲突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由于对损失的因果关联以及损害大小不是很清楚,所以部分农民的反映并不会推动地方政府彻底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相反,地方政府和乡村企业掌握了污染识别的技术认定权,所以在发生污染纠纷或者环境群体性事件之后,地方政府常常尽量协调乡村企业做出一点象征性补偿,而补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是企业、政府和农民相互妥协的结果。
  (二)技术权力的政治排斥与“补偿陷阱”的生成   从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威来讲,盛朝公司新建的采矿厂、选矿厂以及硫酸厂对附近农民的地下饮用水影响的程度有多大,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认定。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认定,那么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农民损害赔偿的依据也就缺失。因此,每一次企业的补偿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补偿,而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补偿。这种象征性补偿并不是固定的,主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定,其本质是一种缓和农民与乡村企业之间的环境矛盾冲突的权宜之策。但最为根本的是,由于政府对环境污染认定进行技术支配,所以农民可能也就无法在技术理性上认识污染问题,从而形成一种技术上的政治排斥[13]。这种政治排斥將使象征性补偿代替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管。
  而在与乡村企业乃至政府长期的博弈实践中,农民逐步认识到,地方政府在科技权威上并不会对污染损害的程度以及乡村企业排污行为与农田受损之间的因果关联做出鉴定,也不会公开企业环境监测报告。同时,农民也认识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又与政府的财政和税收挂钩。因此,农民只要看到有补偿,并且这个补偿能够按时发放,在“差序礼仪”[14]的约束下,也就会逐步减少或不再去上访和“闹事”[15]。当然,农民接受象征性补偿并不是因为不知道饮用地下水对身体健康有影响,而是因为他们经历过数次环境抗争失败之后,认识到村干部和企业的利益关系、乡村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复杂的利益关系会阻碍污染问题治理,所以才觉得经济补偿是最直接的处理方式[16]。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并不会因为农民的反映而严格执法,相反却可能有意忽视企业的排污行为。
  然而,象征性的经济补偿并不能掩盖农田受损的社会事实,并且农田受损直接影响到村庄部分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这种经济补偿的逻辑并没有减少村庄老年人对农田的依赖。南村还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型村庄,至少还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对农田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尤其是村庄中老年人。因为南村大部分年轻人常年在外地务工,他们只是在过年的时候回家一个星期左右,不会一直关心村庄地下井水是否能够饮用的问题,所以真正关心水污染问题的群体是留守在村庄的老年人以及少数作为种田大户的中年人。这意味着,村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环境利益分化[17],难以被有效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环境利益诉求。而作为村干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与乡村企业乃至地方政府处于同一立场,也不会组织农民反映村庄环境利益诉求。当不同农民难以被有效组织起来抵抗这种乡村工业经济话语的入侵时,这种工业主导农业的发展话语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可能会因为农民分化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反过来,农民在无法改变这种话语逻辑的情况下,只能主动去适应污染并在污染中学会生存,接受企业微薄的补偿,而陷入“补偿陷阱”[18]。但无论怎么去适应污染的存在,村庄污染问题已成为村庄的社会事实,从农民的愿景来讲,象征性污染补偿难以实现污染治理的目的。
  五、结论
  农民对污染的认知总是基于特定场域中的生活经验逻辑。尽管在文本规范层面,我国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但在村庄社会中,农民识别和认定污染有自己一套生活经验逻辑。这套生活经验逻辑是农民提起环境抗争的重要依据,也直接反映出其与用环保技术标准判断污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性。然而,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并在实践层面常常表现为地方政府借助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威以及通过屏蔽乡村企业的环境污染信息,进而形成一种技术权力支配。这种技术权力在地方政府化解农民与乡村企业的环境矛盾纠纷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并直接影响到环境纠纷的解决及其治理效果。
  在农民与乡村企业的环境矛盾纠纷中,村庄场域下农民认知污染的生活理性与污染认定的技术理性之间的差异构成地方政府协调乡村企业与农民环境纠纷的权力空间。由于地方政府在化解农民与乡村企业之间的环境纠纷中掌握了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并且地方政府与乡村企业的经济利益常常绑定在一起,这也就决定了地方政府不可能依照农民的诉求做出污染的技术认定。相反,地方政府在运用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时往往排斥农民基于生活经验提出的污染认定标准,这就消解了农民基于生活经验对污染的认知,使得村庄社会的污染问题处于法律监管的“悬浮”状态。而在与乡村企业和地方政府多次博弈后,农民对污染的认知日渐变得模糊,并且象征性污染补偿消解了其对污染的认知,使得农民陷入污染“补偿陷阱”中。
  在乡村企业发展过程中,农民提起环境抗争、农民与乡村企业在认定污染方面产生争议和纠纷等现象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从本质上也反映了污染认定的技术理性与农民村庄生活的经验理性之间的差异,然而这一差异需要通过相应制度渠道进行沟通和协调。特别是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环境需求越来越高,地方政府以及乡村企业应及时回应农民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此,如何在制度层面进一步优化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治理路径,以及搭建公众、企业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问题沟通联系平台,进一步促进特定区域范围内各类治理主体达成环境治理方面的合作共识,仍须结合不同地区的企业发展条件与公民的环保素养和环境行为进行经验分析。
  注释:
  ①20180428hdx表示2018年4月28同访谈对象hdx[姓名首字母]的访谈记录,下同。
  ②资料数据来自2008年省环境科学院对盛朝公司出具的环评报告书第71页,2008年5月6日。
  ③2017年国家颁布了新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但是,2008年盛朝公司建厂时还未出现最新的地下水质量标准,因此本文分析还是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为基础。
  ④参见“《焦点访谈》20180527真督察岂容假整改”.http://tv.cctv.com/2018/05/28/VIDENdKMXU6Q53 wQ2EoZmFiL180528.shtml,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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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编辑:李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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