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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定性为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该情节具有独立性,它不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同时,其主观罪过形式也不受基本犯的束缚,应定性为间接故意。加重犯作为一种解释理论并非不可违背,应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具有独立性这一客观现实,对其作出独立性维度的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