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与扬帆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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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我国发生了一件震动全国的大案——“潘(汉年)、扬(帆)反革命集团”案。潘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扬是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这个案子还和中共党内发生的“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中的饶漱石挂上了钩,扬帆被点名为饶的反党集团成员,饶则被内定为“饶、潘、扬反革命集团”首犯,在公安部专门设立了一个专案小组进行审查。此案长期被搁置,没有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也没有公布案情。直到1963年和1965年潘汉年和扬帆才分别被判决,认定是内奸、反革命分子,包庇重用大批特务反革命,扬帆还犯了向国民党提供情报,造成“二.六”轰炸上海的罪行。潘汉年被判15年有期徒刑,扬帆被判16年有期徒刑,二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青在“文革”期间又布置重审,企图重判(未果)。直到相隔二十多年后的1983年,中央和有关部门经过复查,才给潘汉年和扬帆平了反,但此时潘汉年已冤死在湖南劳改农场,扬帆被送回上海,受此案株连的700人也陆续获得平反。
  潘汉年案的起因是1955年潘汉年在中共全国党代会期间,向中央主动交代和检讨了自己1943年在敌区工作期间,受情报工作关系(叛徒、汉奸李士群)挟持见了汪精卫,此事虽然对党的利益没有造成什么损害,但因种种原因,潘长期没有向组织报告,引起了最高领导对潘的怀疑。这件事和扬帆并没有牵涉。那么扬帆案件的起因是什么呢?在对他的平反结论中没有提到当年审查的起因和根据。有人认为他是因为高饶事件和潘汉年问题被牵连的,其实不对。因为扬帆早在1953年就被怀疑政治上有问题而受到离职审查,而后又被逮捕。开始时高饶事件和潘汉年问题均未发生,后来也证明他和饶漱石之间并没有什么同盟关系,他同饶、潘仅限于上下级工作关系。还有人认为,扬帆是因为在上海工作期间,使用了大批自首的特务搞“以特反特”的错误而被追究的。但实际上“以特反特”是上海解放前夕,由华东局第一书记(内定的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饶漱石提出的,他说,上海解放后,清理潜伏特务和反革命分子要采取“以特反特”方针,也就是使自首特务来为我所用。当时扬帆主抓这项工作,也是按这个方针做的。在扬帆被捕前三年,华东有些干部对此做法有怀疑,公安部长罗瑞卿曾到上海专门检查了这件事,并没有否定这个方针,只是对某些做法提出了批评意见,最后认为:“这是属于工作性质的缺点错误,而且已经解决了,上海的工作是有成绩的。”按说已不成问题了。那么扬帆问题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2001年9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了由扬帆口述,丁兆甲执笔整理的《断桅扬帆》一书,详细披露了冤案形成的来龙去脉,特别是把江青有意陷害的根由揭了出来。2001年,杨尚昆同志发表了《回忆高饶事件》一文。由于他了解事件发生、发展到处理的全过程,所以在文中他具体地述说了怎样把潘、扬和饶漱石挂钩定为“饶、潘、扬反革命集团”的过程,以及扬帆在肃反中搞“以特反特”的情况等问题,说得很清楚。这样就使人们对扬帆冤案的了解更加清晰。
  但是,2002年我们见到了一篇题为《江青复仇和扬帆蒙冤》的文章,作者一方面承认在扬帆冤案中,江青“蓄意捣鬼和泄私报复是起了重要作用,至少是推波助澜火上浇油”。另一方面又说:“扬帆的一项工作‘失误’,给江青提供了‘复仇’可乘之机”。还说:这是“扬帆本人为他的一项工作失误所付出的沉重代价”。这一观点实际上把冤案的根本原因搞得模糊不清了。也就是说扬帆是先有错误而后被江青抓住进行报复的,所以扬帆自已对工作失误也应付出代价。这不符合实际,是混淆是非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说法。这篇文章先后被北京和上海的文摘刊物转载,在读者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把已知的江青如何插手迫害扬帆的材料集中起来,并把所谓扬帆“工作失误”的实际情况公布于众,对澄清某些不实说法,了解扬帆案件的全部真相,是有帮助的。
  
  结仇的起因
  
  扬帆(原名石蕴华,也曾名殷扬),出身于江苏常熟县虞山镇的名门望族。1932年他以初中毕业的学历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是北大的学生领袖,北平“一二九”学生运动中的“炮手”。先后在南京、上海文化戏剧界从事革命活动。1937年参加中国共产党,1939年春,扬帆作为副团长带领上海各界民众慰问团去皖南,除吴大琨团长和王元化外,其余都参加了新四军。扬帆历任军部秘书、军法处科长、处长。解放战争期间,任中共中央华东局情报部长。1949年上海解放后,扬帆任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1950年2月任局长,1951年12月上海市副市长许建国兼任华东公安部部长和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后,扬帆改任上海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1939年5月,扬帆在新四军教导总队文化队担任政治指导员,新四军副军长(中共东南局书记)项英曾找他,了解当时在延安的江青(蓝苹)过去的情况。因为项英听到传说江青将与毛主席结婚,他认为毛泽东是党中央核心人物,出于政治责任感,也怕老战友“润之吃亏”,来找扬帆了解情况。扬帆在上海时,曾与江青前夫唐纳在“上海影评人协会”同事,常有交往,亲眼目睹唐纳备受蓝苹精神折磨后痛不欲生的惨状。扬帆将江青先在济南山东实验剧院学戏时,与一商人儿子结婚,不久逃婚去青岛,遇共产党员俞启威(黄敬),后同居。1933年俞启威被捕后,其姊俞珊(南国社主要演员)帮助江青去上海找田汉,住在田汉家里,由田汉通过左翼教联安排她先在工人夜校任教,后转到左翼剧联的“无名剧社”和电通电影公司当演员,改名为蓝苹。在那里结识了多才、多艺、多情的唐纳,相恋同居,后去杭州旅行结婚(同去的还有赵丹、顾而已两对新婚夫妇,由沈钧儒大律师证婚)。不久江青就变心了,诓称回济南探亲而不归。唐赶到济南,找不着江青,愤而在旅社服毒自杀(获救)。此事在济南和上海报纸上闹得沸沸扬扬,江青不得不陪唐纳返回上海。不久,因争演《赛金花》主角不成,造成剧团分裂,又与唐纳闹分居,改而投靠导演章泯并公开同居,迫使章与已有两个孩子的妻子萧琨离婚,致唐纳再次投江自杀(得救未死)。蓝苹这一连串的事在电影界和社会上弄得声名狼藉。她感到在上海混不下去了,乃于1937年8月先去西安,又设法进了延安。扬帆还把江青本人学识浅薄、好高谈阔论、好出风头、喜怒无常、极端自私、有时不顾一切、见利(名)思迁、翻脸不认人等个性与品质都如实告诉项英,也提到江青在上海曾经遭国民党拘捕的问题,并按项英的要求写成书面材料。这份材料由项英签发,电报中央,电报中说明是上海地下党员殷扬所提供。项英还加上“此人不宜与主席结婚”的意见。但这一材料报到中央时,江青与毛主席早在1938年11月结婚了,这个电报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后来项英知道已经结婚,又直接给毛主席发了电报,请示:“如遇国民党人士询问此事,应如何回答?”毛泽东回电项英,大意是:“可以告诉他们,这属于个人生活问题,不值得大惊小怪。”(新四军军部秘书长李一泯曾问过这一电报,他在1986年对人谈到了这一情况。)这两次电报都被江青知道了,后来江青误说成是1938年,殷扬两次发电报反对她同主席结婚。
  殷扬反映的情况,尤其是揭露江青的品质和被捕问题,触痛了江青的伤疤,她感到非常恼恨,利用各种机会,向毛泽东说明,这是殷扬的造谣诽谤,说她根本不认识殷扬这个人,殷扬通过项英打的电报是别有用心,绝不能相信!当时,毛主席与江青刚结婚,自然信任江青,对殷扬反映情况的动机是出于党员对党和领袖的爱护没有引起重视,但对殷扬这个人在记忆里却留下了较深的印象。
  
  偶遇动杀机
  
  1952年扬帆患脑垂体瘤,经组织批准去苏联治病。在苏联期间,遇到全国妇联主席蔡畅也在此疗养。有一天上午,蔡对扬说江青也在苏联,准备去看江青,问扬是否认识她。扬答,在上海见过面,不很熟。由于扬帆对江青印象不好,又想到在皖南时曾给中央写过她的材料,不知江青本人是否知道。扬帆犹豫着不愿去。蔡畅看扬犹豫,便说:“在这里的中国同志很少,既然你也认识,就一起去吧。”扬还是随着去了。当时蔡向江介绍说,这位是你在上海认识的扬帆同志。江青楞了一下,说“面熟的”。扬接着说,我在上海的名字叫殷扬,扬帆是我参加新四军后改的名。江青当时听了就显得有些尴尬,随即问了扬帆的经历,并说,你是搞戏剧工作的,怎么做起保卫工作来了?扬如实相告。
  扬帆补充介绍自己的情况,使江青把殷扬和扬帆对上了号。他知道她30年代在上海的事,反对她和毛泽东结婚的材料就是他反映的。更使江青震撼和不安的是,现在她的这个仇人正位居上海市公安局长的要职。江青最担心1934年冬她在上海被捕自首的档案,解放后可能会被公安部门接收。当时审讯她并经手办理自首手续的特务黑大汉等人,解放后也可能被我公安机关逮捕。如落入扬帆之手,或者扬帆将江青的事在蔡畅等中央同志中传开,将使这一直向党隐瞒的政治关节和丑事暴露无遗,必将影响她的政治生命,这事非同小可。于是江青千方百计地算计着先下手来陷害扬帆,达到灭口的目的。
  这次在苏联的偶然相遇,开始了扬帆下半生的厄运。
  
  从撤职到押送北京
  
  扬帆自在苏联遇见江青后,他的处境就开始逐渐发生一系列明显的变化。这些突然的、不正常又不明原因的变化,是否和江青有关系?当时只能推测,还说不确切。
  ——通知提前回国
  扬帆的脑瘤经诊断是良性的,在苏联的治疗基本上恢复了视力,但没有采取根治的手术,只是将瘤子里的液体抽掉,使之不再压迫视神经。医生要扬帆留在苏联再观察一段时间。有一天,扬帆突然接到通知,让他立即回国。扬帆以为有紧急任务,即于1953年5月11日匆匆回到上海,准备上班,却接到通知让他在家“安心休养”,看来并没有什么急事要他去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当时他蒙在鼓里一无所知。
  ——改组市公安局扬帆被解职
  就在扬帆回到上海的同一个月(5月)内,原江苏省公安厅厅长黄赤波调到上海市局,来接替扬帆的市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职务。但是没有人向扬帆说明原因。扬帆虽被解除上述职务,仍保留了副局长和市政法委员的职务。这时还陆续从各地调了一批干部来充实和更换局、处两级班子。
  ——重新检查肃反工作
  1953年夏天,公安部派了两位局级干部到上海秘密调查扬帆的问题,从检查两年前扬帆负责的肃反工作入手,也就是刚进上海时,使用特情和对投诚人员的处理,以及那个经饶漱石批准成立的“情报委员会”等问题。检查是背着扬帆进行的。而这些问题在两年多以前,罗瑞卿部长就曾来上海检查过,并已上报中央(中央并没有提出什么意见),说:“上海对纠正错误的态度是好的。上海的问题解决了。”
  ——再撤扬帆保留的职务
  1953年12月21日,也就是毛主席到达上海前几天,没有任何人向扬帆作说明,扬帆最后尚保留的市局副局长和市政法委员两个职务也被解除了。
  ——重提“诽谤江青,矛头指向主席”的人
  1954年初,毛主席在杭州研究起草宪法草案,3月间,江青也到了杭州。她突然接到一封从杭州交际处转交的由上海发出的匿名信,内容主要是警告江青: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已经开过,要开始审查干部了,你江青的历史是堕落的,已写了材料交给中央组织部,你应向中央组织部交待……。江青看了非常恼火,认为是反革命分子的恶毒攻击。她大吵大闹,哭哭啼啼,把信交给毛主席,煽动地说,此信实际上是把矛头指向主席的,背后一定有政治背景,这和当年殷扬(扬帆)发电报是同样的目的……。这时正值“高饶事件”出来,经过江青火上浇油,毛主席看后也认为是别有用心的人干的,便将此信交给正在杭州的公安部长罗瑞卿查办。罗部长又召来华东公安部的负责人梁国斌等到杭州一起研究。江青乘机向罗瑞卿提供了一批可能作案的嫌疑人名单,都是熟知她30年代在上海情况的人,其中一名就是扬帆,要求把扬帆列入侦查对象。从此,公安部就正式成立了扬帆专案组。
  
  ——公开批斗押送北京
  1954年3月以后,扬帆仍住在上海,表面上参加揭批饶漱石的学习,实际上很快就把他和饶漱石问题挂钩,转为公开批斗,责令他交代与饶的关系等问题。年底扬帆失去自由,宣布受审查,随即押上北京。
  在北京,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和罗瑞卿部长,先后找扬帆谈话。徐子荣说明,中央决定对扬帆进行政治审查。他提出两个问题:一是要扬帆交代自己在南京戏剧学校的那段历史;二是要扬帆交代曾经向延安发电报,反映一位同志30年代在上海的一些情况的经过。但没有说明这位同志的名字,似乎故意避讳。罗瑞卿也不是直截了当地提出江青问题,而是问扬帆,你在莫斯科治病时见到了什么人?当扬帆说出曾遇见过江青后,罗又问:“你们过去认识吗?”扬答:“30年代在上海搞戏剧工作时见过她,不很熟。”罗瑞卿又追问:“那你在1939年给延安发电报,专门反映她的情况的材料是从那里来的?对哪些人说过?”两位部长审问中都追问1939年反映江青情况的事,而且最后都一再叮嘱:“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不要再扩散,不要再对别人说起这件事。”事情很清楚,罗瑞卿、徐子荣奉命审查扬帆的重点,就是为了这个问题,而同时审查扬帆的历史,也就是为了判明扬帆的政治面目,以便定性为敌对分子罢了。当时并未提出工作上的失误,也未提和饶漱石的关系等问题。可见对扬帆的审查,并不是因为工作问题引起的,而是先对他的个人政治上有怀疑。
  
  干预审理,罗织罪名
  
  扬帆案和江青在杭州接到那封匿名信的案件的侦查工作,是由公安部主管,江青对两个案子都非常关心,想方设法来插手。除了她以主席夫人的条件能经常见到公安部的领导人外,1956年还由中央常委决定,正式任命江青为中共中央主席的五大秘书之一(其他为陈伯达、胡乔木、叶子龙、田家英)。江青利用这个牌子,多次到公安部,找主管案件的常务副部长徐子荣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说三道四,施加压力,有时还问问正在审理中的胡风案件情况。她还直接和专案组的负责人,包括上海市局负责人及警卫处长等人拉近乎,一起跳舞,想通过他们为她查阅1934年她在上海被捕的档案,摸清她所担心的被捕自首的有关情况是否被发现。然而,可悲的是这些曾跟江青有过接触和被江青利用过的人,后来江青为了掩盖这段历史真相,诬称他们搞了她的黑调查,在1967年将他们抓了起来,进行迫害。康生还煽风点火,说,这是核心中的核心专案。有的人因此冤死狱中。
  扬帆自1955年初被押到公安部,关押了11年后才判决。为什么“被长期搁置,并没有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审理”(杨尚昆语),原因较复杂。除因扬帆死不认“罪”又找不到有力证据定不了案的原因外,重要原因还是由于江青不能满足自已的打算而横加干预,故长期难以结案。
  此案交公安部办理以前,已先认定扬帆是“诽谤江青,矛头指向主席”、“混入党内和公安机关的反革命分子”,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但是并没有掌握具体材料和证据,这是先定性后取证、先作结论再作调查的不正常做法。
  在预审开始时曾认为,扬帆在南京国立戏剧学校的那段历史比较复杂,想从那里打开突破口。在内查外调中,分别向该校校长余上沅、与扬帆关系密切的教师曹禺、马彦祥和学生凌子风、叶子以及南京地下救国会负责人孙晓村等进行调查核证,都没有发现问题,反而证明扬帆当时思想进步,做过不少有益于抗日和革命的工作。扬帆也矢口否认自己是反革命,并提出许多有力的反证。当年在南京和扬帆有过不少接触,并一起商量过对付张道藩的斗争策略的田汉、阳翰笙,也提供了有关证明。江青听了汇报很恼火,一口咬定扬帆的根本问题就是国民党CC派文化特务头子张道藩手下的特务,后在上海文化界搞特务活动并混入党内的。她毫无根据地诬称田汉和阳翰笙也是“叛徒、特务”,提出要公安部审查他们。为了设法取得人证,上海市公安局将原南京戏剧学校校长余上沅抓起来进行逼供,一度取得了逼供的假材料,但随后余又推翻了。最后在起诉和判决中,仅凭现象罗列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方法来认定:石蕴华(即扬帆)从北大到国民党南京戏剧学校任训导委员会秘书,而该校校务委员会主任是国民党文化特务头子张道藩。后来扬帆又混入党内,因此认定扬帆是“假党员、内奸”。
  至于扬帆究竟有什么罪行,也很难找到事实材料。虽然事先已认定“扬帆包庇了许多坏人”,但据杨尚昆在《回忆高饶事件》文中提到的材料,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段的实际情况,现抄录如下:“根据‘以特反特’的方针,上海市公安局由扬帆负责,经过筛选,先后运用各类反正人员,为镇反工作提供线索,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出现了某些疏漏,如(由扬帆建议经饶漱石同意)让胡均鹤担任情报委员会主任是不恰当的。这种情况引起了华东公安部和中央公安部的注意。经过他们派人员下去检查和批评后,上海市公安局作了认真的检讨,并采取了整顿措施,经中央公安部同意,胡均鹤由上海市公安局继续就地控制使用。”这段文字正好说明,扬帆当时并不是包庇坏人,用胡钧鹤这样的人也是政策允许的,也并未发现产生失误的后果。所说工作中有某些疏漏,主要指是让胡担任情委会主任不恰当(对外影响问题)。而且1951年罗瑞卿对上述问题就有明确表态,并报告过中央。
  事隔两年正好发生“高岗、饶漱石事件”,杨尚昆在上文中对这段历史也说得很清楚:“在揭发、批判饶漱石时,‘以特反特’的事被重新提起,在并无确切根据的情况下,把本已基本查清和解决的上海市公安局利用反正人员参与镇反斗争中所犯的某些错误,耸人听闻地说成是饶漱石和扬帆借‘以特反特’‘重用包庇、掩护了特务分子、反革命分子达3300多人’。”公安部没有经过核实就报告了中央,并列入全国党代会上散发的材料中。
  又据杨尚昆文:“当时毛主席认为:‘我感觉,饶漱石的罪恶可能不比高岗小一些。’于是饶漱石又被认定为饶、潘、扬反革命集团的首犯。从1955年5月到1957年底公安部根据中央指示,成立饶潘扬专案小组,下分三个小专案组,对他们进行长期的侦讯。虽经内查外调,没有查出他们是‘内奸’的确切证据,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但在侦讯结束后,公安部写给中央的报告中,仍然断定这三个人,实际上是一个反革命集团”。虽然扬帆在被审问时一直不承认,并且列举事实说明,使用胡均鹤等人是工作上的需要,是经过组织批准的,他们也确实有立功赎罪的表现,并没有发现因此造成什么严重后果。而所谓“工作失误”主要是指用胡均鹤搞情报委员会的问题。实际上情报委员会没有公开对外挂牌,也没有列入公安局的内部编制,不具有公安工作侦察、逮捕等特殊权力,只是在公安局掌握下的咨询性机构,而且那个胡均鹤任情报委员会主任只有8个月(在罗瑞卿来检查之前)就撤掉了。但这些辩白都无济于事,此案还是株连了和扬帆一起工作的大多数的处、科长和有立功表现的特情等700人之多。在对扬帆最后起诉和判决中,虽然没有再提包庇“三千三”的问题,但还是认定“扬帆包庇胡均鹤等大批特务、反革命并加以重用”的罪名。
  现在从有关部门对扬帆的平反结论和胡均鹤的复查结论来看,不仅扬帆包庇、重用胡均鹤等人的罪名被否定了,而且证明在设立情委会和情报室的两年期间,胡钧鹤等人确有许多立功表现,他们现身说法,使大批国民党各特务系统省市级的站长、处长、室主任等骨干特务向公安局秘密自首,使我掌握大量情报,破获400多起特务案件,缴获潜伏电台即达80多部,这对迅速恢复上海治安秩序起了重要作用。结论中说扬帆在上海工作期间,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做出了显著成绩。因此对有些人强调当年扬帆使用这批人造成“工作失误”的说法,是不确切的,经过历史的检验应该重新认识。
  把扬帆定为“内奸、反革命”,罗列了他“包庇、重用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的罪行”,江青仍嫌分量不够,认为扬帆的“内奸活动”时间如此之长,又接触大量机密,绝不可能只有这一点罪行,还应当深挖。江青为了要达到重判扬帆的目的,最后用移花接木等卑劣手段,认定扬帆利用潜伏电台给国民党提供情报,造成上海“二.六”轰炸的罪行。企图以此蛊惑人心、引起民愤,栽赃陷害扬帆,置扬帆于死地。而当时在上海公检法工作过的人都知道,事实恰恰相反,为国民党“二.六”轰炸提供情报的潜伏特务罗炳乾和电台的案件,正是扬帆亲自破获的。
  毛主席在七千人大会上讲了潘汉年可以不杀以后,1963年1月潘汉年就从公安部转到高法判刑,判后不久,即放在外面执行。按照毛主席不开杀戒的精神,这时扬帆当然也不能判死刑了。但还是拖到1965年8月,才由高法判了16年有期徒刑(比潘多判一年),外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扬帆判刑后,监狱当局曾提出,有期徒刑犯应送劳改场所服刑改造,准备将扬送往北京延庆劳改砖厂,但是得不到江青同意不能实行,所以扬帆一直被关在秦城监狱单间牢房内服刑。
  
  走到前台亲自指挥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江青成为中央文革小组的副组长,权倾一时。她没有忘记扬帆,认为扬帆判得太轻,没有达到她原来想灭口的目的,于是策划了进一步迫害扬帆的计划。
  在1967年3月,通过陈伯达批了一个条子给公安部长谢富治:“请谢富治同志再把扬帆、饶漱石、潘汉年抓起来”。这个条子中把扬帆列为第一名,可见对他的重视。实际上当时扬帆并未放在外面,仍关在秦城监狱。
  1967年4月12日深夜,江青和叶群等一起到京西宾馆,通过杨成武找来陈虹等四人当面宣布:“我代表毛主席、党中央,交给你们一个重要任务,现在我宣布,由陈虹任组长,王育民任副组长,派你们去上海搜集饶、潘、扬反革命集团的档案材料。”并说:“这个案子过去有人包庇,没有搞透。”专案组设在京西宾馆12楼,由江青直接领导(有人称这个小组为“保卫江青组”)。他们从上海带回一批所谓“通天材料”,即在侦查匿名信案件中涉及的江青历史,包括当年江青和唐纳结婚离婚的报刊图片资料等等,由这个小组翻阅整理向江青报告。江青准备烧毁这批材料,毛主席知道后说:“烧它干什么,这是历史。”江青很不满意,大发脾气。后来还是在谢富治等人监视下销毁了。
  1967年11月上旬,江青布置专案组去提审扬帆,说:要“搞清他1938年向中央发电报的事”。并交代:“你们审后把口供记录带回来给我看看。”
  扬帆发现来审他的人并未掌握更多材料,就采取局限于对徐子荣、罗瑞卿讲过的关于反映江青问题的经过情况,既未直指江青的名,也不多说什么,用这种办法来对付。专案人员无法深入追问,便整理了口供材料,要扬帆签字捺手印回去向江青汇报。江青看了口供材料说:“你们送来扬帆的口供记录,我看后很高兴,几十年没有解决的问题解决了。他过去向中央发过两次电报,都是署名殷扬,反对我和毛主席结婚,你们再去提审。”她的意图就是想进一步突破扬帆新的问题,找到借口来改判重刑,达到灭口的目的。但专案组人员觉得审来审去都是同一个内容,而且扬帆已经交代清楚了,所以没有再继续审问下去。
  这时秦城监狱实行了军管,原来公安部干部都撤走后,加强了对在押人员的严厉管束。扬帆在被判决后仍一直保持的每餐两个菜的待遇,也被取消了。扬帆不但吃不饱,连喝的水也减少了,再加上白天黑夜不时被打骂、体罚,身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扬帆衰弱的身体更虚弱了。这样下去,即使没有被判重刑,也会被慢慢地折磨而死。
  
  无可奈何的结局
  
  江青满心想利用她手中的特权,亲自指挥,重新审理扬帆案件,最后达到报仇雪恨以至灭口的目的。但是,形势的发展没有让她如愿以偿。林江反革命集团迫害杨成武、余立金、傅崇碧事件出来,江青对原来杨成武为她配备的专案组不放心了。这时她竟反咬一口,说专案组长陈虹记录扬帆的口供就是整她的黑材料,把陈虹抓了关起来,使原专案组的成员个个自危、忐忑不安,无心按江青的旨意去深挖扬帆的问题。专案组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
  1971年“9.13”林彪叛逃事件发生,中央决定撤消“二办”并入“三办”。原来在专案办的军队干部,陆续调回部队。“三办”接替军队干部的都是原公安干部。这时因公安部发生了“李震(畏罪自杀)事件”,工作一度陷于停顿。加上中央分管的专案负责人,又有所变动。情况的变化,也影响江青不方便再直接插手。
  1975年邓小平恢复工作后,中央指示对专案要加紧清理。凡文革前已判的案件未发现新问题的,一律按原判决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扬帆也作为文革前已判决,并得到毛主席亲自批准过的,且刑期已满,又未发现新问题的案件,被送湖北沙洋农场安置。这时江青也无法阻挠而无可奈何了。
  粉碎“四人帮”以后,政治气候日益明朗。扬帆的妻子李琼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鼓起勇气,为扬帆冤案向中央提出申诉。在胡耀邦、黄克诚等同志过问下,得到陈丕显和胡立教等同志的帮助安排,扬帆先回到上海治病,最后,有关部门在1983年8月22日作出彻底平反结论。结论肯定:“扬帆同志长期从事革命保卫工作,对党忠诚,对革命事业卓有贡献。解放后在上海公安局任职期间,出色地完成了党赋予的各项公安保卫任务,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过去认定扬帆同志是内奸、反革命,包庇重用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使用敌特电台给台湾敌人提供情报,引起敌机轰炸上海的问题,均不是事实,应予否定。1955年后对扬帆隔离、逮捕、判刑都是错误的。扬帆同志蒙冤二十余年,应予平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扬帆终于重见天日,得到了公正的结论。(责任编辑:瑶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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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被讨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商标法》和一些司法解释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阐述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考虑因素、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以期使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符合这种制度设立的初衷。  关键词 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 原则 考虑因素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
我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物联网技术也随之不断发展,同时促进了建筑实现智能化和信息化以及自动化,这样有利于实现智能建筑建设.本文主要论述了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建筑电气节能运
早春二月,陇南的天气还是冷飕飕的.然而,位于徽县北大门的麻沿河镇,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乡间小镇,伴随着一年一度的农历二月二庙会的来临,却已热闹沸腾起来了.rn关帝庙前,伙计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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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城市配电网建设严重滞后,建设与改造标准欠缺,不适应社会经济和配电网技术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建设较早的城区,由于配电网建设初期负荷发展不均衡、变电站布点不足等
摘 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有两个地方值得关注,一是大幅降低了基金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二是新设了“增值服务费”内容。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第三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牌照”问题,有望改变基金的销售渠道格局。本文主要探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颁布后对各个销售渠道所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渠道 博弈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