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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法公正社会认同问题,指的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认识司法系统与非司法的其他社会系统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并使两者达到协调、共进状态的问题。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应从司法系统要确立对社会开放的理念、彰显当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关注民意等多方面作出说明。而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内涵则要具体把涉及的概念分别证明后联系起来考察,而不能笼统地进行分析。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标准的证明必须从历史类型的视角来探讨,从而为司法系统和社会系统这两者之间建立具有说服力的对话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