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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为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为法律所承认之结合,夫妻间互负忠实义务。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使配偶一方无法履行忠实义务,致他方配偶之利益受损时,法律须为其提供救济手段。配偶权与名誉权的保护手段均无法使得受损利益得以周延救济,应用一般人格权方能使受损利益获得妥当保护,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