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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601年,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法,至今经历了四百多年。我国宏观的社会法可渊源于解放后的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际上是在微观的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社会保险法"的陆续确立与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由宪(性)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程序法(诉讼法和非诉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