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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事情虽小,但却反映出一个国家在公民权利、法律、政府责任、公共道德等等方面的巨大差异
纵观狗的历史,它真的像是交了名副其实的狗屎运,虽然也有坎坷,但总体而言是狗运亨通——从食用、牧羊犬发展到宠物,东魏贾思勰编著的《齐民要术》把狗从“六畜”中剔除,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狗已经走向“宠物化”。如今的狗更是地位日升,身价倍增。喜欢动物、爱护动物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有人对自己爹妈都不孝顺,却对狗极尽奢侈,就显得匪夷所思了。更有甚者,有养狗的主人逼迫他人对狗下跪。2004年11月11日,黑龙江大庆市一位三轮车夫,在狗主人威逼下不得不向小狗下跪磕头,开创了改革开放以来人向狗下跪的先河,一度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但讨论并未能阻止此类事件的继续上演。
人有人性,狗有狗性。人因爱狗而泯灭了人性,也引发了狗患;而政府随之而起的杀狗运动,则引发了狗患之后的人的骚动,不能不引人深思。
狗祸之源
近年来,宠物狗突然多了起来。养狗成了一种时尚,狗也大摇大摆,如入无人之境。但是,狗毕竟是狗,一种传统的带有歧视色彩的说法叫畜生。畜生具有天生的野性和兽性,几乎没有什么自律能力,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狗咬伤甚至咬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狗容易传染疾病,狂犬病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从卫生部公布的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来看,死亡数和病死率最高的一般都是狂犬病。仅2006年1-9月份,全国就报告狂犬病病例达393例,较上年同期上升了36.93%,其中死亡318人。
这两种危害都与管理不力有关,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表现屡遭诟病,其症结到底在哪里呢?
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养狗要上报狗户口,注射狂犬病疫苗,按照要求养狗。但是,养狗的门槛实在太高了。据悉,广州每只犬第一年的费用为1万元,以后每年缴纳的管理费为6000元(《南方都市报》2006年11月22日);而在美国,给狗上“户口”的注册费才20美元到50美元之间。而2005年我国人均GDP才达到1703美元,仅相当于美国的1/25。对比一下就不难发现,我国给狗上户口的门槛到底有多高。当门槛高得绝大多数人都承受不起的地步时,必然导致“狗黑户”的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3月底,广州市有牌照的狗仅500只左右,而全广州的宠物狗数量已近10万,这就意味着全市逾99.5%的宠物狗是“黑户口”。
如果说上户口是对狗进行有效管理的第一步,那么,有关部门过高的门槛本身,实际上背离了管理的本意,而把公众逼向了不得不违规养狗的地步。更何况违规的成本相对还是比较低的。根据广州市政府的规定,无证养狗将罚款5000元。一旦被发现,大不了被罚5000元,何况被发现的几率并不高,而且即使被发现,也还有回旋的余地。这么多年来,有关方面迟迟不降低门槛,任凭“黑户狗”惹事生非,心态好得令人无法理解。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有关部门为收费而收费,没有取之于狗,而用之于狗,很可能是用到自己身上了。以北京为例,据计算,北京市每年家犬的年检费就是2.2亿多元,加上新增犬的办证费5000多万,合计超过2.8亿元。收了这么多“狗费”,也没见政府为“狗”办啥实事,钱究竟用在何处?而面对记者的追问,警方却表示不便透露(2005年7月4日《华夏时报》)。
狗咬人或传染疾病,是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大事情,即使不另外收取“狗费”,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狗的管理;倘若收了“狗费”仍不在管理上有所作为,那就不仅是失职的问题了。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之上,是我国的一个通病,在管理狗这一领域也没有例外。有些地方在管理跟不上的情况下,干脆组织杀狗,这种懒政行为自然令“人狗共愤”。
人担狗责
狗没有行为能力,但养狗的主人有行为能力。养狗者对狗负责,乃是一个国际惯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像美国,有《恶犬法》、《妨碍公共利益法》和《联邦动物保护法》等等,既规定了公民养狗的权利,也规定了养狗者的责任、义务和法律后果。在美国,养狗的门槛并不高,但一旦狗伤了人,赔偿很可能就是天文数字。因而,在美国,养狗的人非常小心。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狗连着叫了三声,狗主人常会采取紧急措施让狗闭嘴,因为美国法律规定犬吠“事不过三”,叫三声全免费,第四声叫出来狗主人就可能被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对比一下就不难发现,中国狗患之所以层出不穷,是由几个原因导致的:其一,门槛过高,导致大量“黑户狗”游离于管理之外。其二,有关部门未能尽职尽责。其三,养狗者对狗行为承担的责任过轻,导致养狗者放任对狗的约束。因而,我国想破除狗患,也必须从这几个方面入手。降低狗上户口的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形成像美国那样,将所有狗都纳入管理轨道的状况。
同时,也要进一步明晰养狗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狗伤人事件的惩处力度,加大养狗人的成本,迫使其自觉加强对狗的管理。现在,许多人提出了“文明养狗”的建议,要求养狗的人遵守公德,管好自己的狗。但这种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建议,实际上毫无用处。其实,有些养狗的人自己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做才显得更“文明”,对狗的过分溺爱甚至使他们觉得狗的一举一动简直比自己爱人都迷人,他们根本无法顾及到别人的情绪及反应。
我们已经习惯了以道德的标尺衡量人的行为,而这种标尺在每个人心中都是不一样的,在实践中更不容易落实。我们更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一些行为细化,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像美国,除了那三部法律,各个地方还有更具体的规定,把狗在家和狗在外的要求,都非常具体地列了出来,人们很容易照章遵守。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最好方式。在我们这里,流浪狗到处可见,一些养狗者或由于见异思迁,或由于有关部门查黑户口查得紧,或由于狗“年老色衰”,常常把狗抛弃,这类狗在体味世态炎凉的同时,也容易因饥饿等原因伤人;而在美国,狗是不能随便丢弃的,即使抛弃,一旦狗出了问题,最终还将追查到狗主人身上,由其承担损失。
当然,公民养狗是一种自由,这种权利不应被粗暴地剥夺;但同时,这种权利也应与义务相对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承担管理好狗的责任,确保狗在给自己带来快乐的同时,也不给别人带来伤害。
养狗事情虽小,但却反映出一个国家在公民权利、法律、政府责任、公共道德等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什么时候,人们对狗的心态放正了;什么时候,养狗的人开始对狗自觉管理了;什么时候,有关部门尽职尽责,不私吞狗费了,什么时候就能形成“人狗同乐”的和谐局面。
纵观狗的历史,它真的像是交了名副其实的狗屎运,虽然也有坎坷,但总体而言是狗运亨通——从食用、牧羊犬发展到宠物,东魏贾思勰编著的《齐民要术》把狗从“六畜”中剔除,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狗已经走向“宠物化”。如今的狗更是地位日升,身价倍增。喜欢动物、爱护动物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有人对自己爹妈都不孝顺,却对狗极尽奢侈,就显得匪夷所思了。更有甚者,有养狗的主人逼迫他人对狗下跪。2004年11月11日,黑龙江大庆市一位三轮车夫,在狗主人威逼下不得不向小狗下跪磕头,开创了改革开放以来人向狗下跪的先河,一度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但讨论并未能阻止此类事件的继续上演。
人有人性,狗有狗性。人因爱狗而泯灭了人性,也引发了狗患;而政府随之而起的杀狗运动,则引发了狗患之后的人的骚动,不能不引人深思。
狗祸之源
近年来,宠物狗突然多了起来。养狗成了一种时尚,狗也大摇大摆,如入无人之境。但是,狗毕竟是狗,一种传统的带有歧视色彩的说法叫畜生。畜生具有天生的野性和兽性,几乎没有什么自律能力,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狗咬伤甚至咬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狗容易传染疾病,狂犬病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从卫生部公布的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来看,死亡数和病死率最高的一般都是狂犬病。仅2006年1-9月份,全国就报告狂犬病病例达393例,较上年同期上升了36.93%,其中死亡318人。
这两种危害都与管理不力有关,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表现屡遭诟病,其症结到底在哪里呢?
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养狗要上报狗户口,注射狂犬病疫苗,按照要求养狗。但是,养狗的门槛实在太高了。据悉,广州每只犬第一年的费用为1万元,以后每年缴纳的管理费为6000元(《南方都市报》2006年11月22日);而在美国,给狗上“户口”的注册费才20美元到50美元之间。而2005年我国人均GDP才达到1703美元,仅相当于美国的1/25。对比一下就不难发现,我国给狗上户口的门槛到底有多高。当门槛高得绝大多数人都承受不起的地步时,必然导致“狗黑户”的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3月底,广州市有牌照的狗仅500只左右,而全广州的宠物狗数量已近10万,这就意味着全市逾99.5%的宠物狗是“黑户口”。
如果说上户口是对狗进行有效管理的第一步,那么,有关部门过高的门槛本身,实际上背离了管理的本意,而把公众逼向了不得不违规养狗的地步。更何况违规的成本相对还是比较低的。根据广州市政府的规定,无证养狗将罚款5000元。一旦被发现,大不了被罚5000元,何况被发现的几率并不高,而且即使被发现,也还有回旋的余地。这么多年来,有关方面迟迟不降低门槛,任凭“黑户狗”惹事生非,心态好得令人无法理解。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有关部门为收费而收费,没有取之于狗,而用之于狗,很可能是用到自己身上了。以北京为例,据计算,北京市每年家犬的年检费就是2.2亿多元,加上新增犬的办证费5000多万,合计超过2.8亿元。收了这么多“狗费”,也没见政府为“狗”办啥实事,钱究竟用在何处?而面对记者的追问,警方却表示不便透露(2005年7月4日《华夏时报》)。
狗咬人或传染疾病,是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大事情,即使不另外收取“狗费”,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狗的管理;倘若收了“狗费”仍不在管理上有所作为,那就不仅是失职的问题了。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之上,是我国的一个通病,在管理狗这一领域也没有例外。有些地方在管理跟不上的情况下,干脆组织杀狗,这种懒政行为自然令“人狗共愤”。
人担狗责
狗没有行为能力,但养狗的主人有行为能力。养狗者对狗负责,乃是一个国际惯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像美国,有《恶犬法》、《妨碍公共利益法》和《联邦动物保护法》等等,既规定了公民养狗的权利,也规定了养狗者的责任、义务和法律后果。在美国,养狗的门槛并不高,但一旦狗伤了人,赔偿很可能就是天文数字。因而,在美国,养狗的人非常小心。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狗连着叫了三声,狗主人常会采取紧急措施让狗闭嘴,因为美国法律规定犬吠“事不过三”,叫三声全免费,第四声叫出来狗主人就可能被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对比一下就不难发现,中国狗患之所以层出不穷,是由几个原因导致的:其一,门槛过高,导致大量“黑户狗”游离于管理之外。其二,有关部门未能尽职尽责。其三,养狗者对狗行为承担的责任过轻,导致养狗者放任对狗的约束。因而,我国想破除狗患,也必须从这几个方面入手。降低狗上户口的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形成像美国那样,将所有狗都纳入管理轨道的状况。
同时,也要进一步明晰养狗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狗伤人事件的惩处力度,加大养狗人的成本,迫使其自觉加强对狗的管理。现在,许多人提出了“文明养狗”的建议,要求养狗的人遵守公德,管好自己的狗。但这种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建议,实际上毫无用处。其实,有些养狗的人自己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做才显得更“文明”,对狗的过分溺爱甚至使他们觉得狗的一举一动简直比自己爱人都迷人,他们根本无法顾及到别人的情绪及反应。
我们已经习惯了以道德的标尺衡量人的行为,而这种标尺在每个人心中都是不一样的,在实践中更不容易落实。我们更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一些行为细化,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像美国,除了那三部法律,各个地方还有更具体的规定,把狗在家和狗在外的要求,都非常具体地列了出来,人们很容易照章遵守。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最好方式。在我们这里,流浪狗到处可见,一些养狗者或由于见异思迁,或由于有关部门查黑户口查得紧,或由于狗“年老色衰”,常常把狗抛弃,这类狗在体味世态炎凉的同时,也容易因饥饿等原因伤人;而在美国,狗是不能随便丢弃的,即使抛弃,一旦狗出了问题,最终还将追查到狗主人身上,由其承担损失。
当然,公民养狗是一种自由,这种权利不应被粗暴地剥夺;但同时,这种权利也应与义务相对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承担管理好狗的责任,确保狗在给自己带来快乐的同时,也不给别人带来伤害。
养狗事情虽小,但却反映出一个国家在公民权利、法律、政府责任、公共道德等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什么时候,人们对狗的心态放正了;什么时候,养狗的人开始对狗自觉管理了;什么时候,有关部门尽职尽责,不私吞狗费了,什么时候就能形成“人狗同乐”的和谐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