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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仲裁业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所构成的四位一体的仲裁监督体制之中,各监督方式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效用,且各自应当有着不同的位阶取向。然而,我国仲裁立法的不够科学、仲裁协会的缺置以及社会监督的不受重视等问题,制约了我国仲裁机制解纷功能的发挥。结合我国仲裁环境的现状,就监管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仲裁业的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