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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性质尚无定论,应当认为其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各个条款相互独立,因此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性的解读,需要按照不同条款进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之间的效力冲突应当交由仲裁庭裁量,法院应当拒绝管辖。在当事人一方提请调解时,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以便当事人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我国应当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示范条款的提供上促进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