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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推动我国对外贸易,促进航运业的发展,防灾防损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对《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方面的规定有巨大的补充作用。二者标志着我国海上保险法规日益走向完善。本文欲对这两部法律中有关代位求偿的规定作简要比较,试图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履行、放弃等方面分析二者利弊,以求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