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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法的时间规定为侦查阶段,但是并未明确其在该阶段的地位,其在该阶段应具备的最基本的会见权也未在实践中获得保障.为了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精神,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在实践中保障律师为实现辩护权而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会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