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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按揭源于英美法系,经香港而风行于中国大陆。当前,我国法律没有给予预售商品房按揭以准确的界定,在实务操作中,预售商品房按揭被视作为保证预购人如期归还按揭贷款本息而以将来建成的房屋作为担保物而设定的物的担保方式,但在担保体系上的归属问题,理论界争论不一。建议尽快通过法律明确其性质,将预售商品房按揭明文规定为与抵押、质押相并列的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