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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不能单纯地注重在所有制的性质上,而应立足于财产的占有方式.由国有企业产权运动历史发展的四个特征规定,在再生产的过程中,其本身必然地会发生财产主体的背离.国有企业利益主体二重化是国有产权的异化,同时二重化的利益主体又是统一的,并对代表全民的国家利益主体进一步地规定.国有企业利益主体二重性跟马克思提出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预测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