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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补偿争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式从诉讼法上赋予其可诉性。通过实证发现,行政补偿诉讼存在着诸如受案范围有限、管辖不够规范、审理方式比较保守、原告诉讼请求获支持少、监督行政效果不佳及案件实体审理较少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扩大受案范围,规范管辖制度,同时,应充分发挥调解的功效,强化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并应确立被告一体化机制,转变行政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