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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政部1985年颁发、1986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第6条第5项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此后,国内许多医院的婚检项目中沿袭建国初期的贯例,将梅毒血清学试验列为性病检查的唯一项目.如果梅毒血清学试验为阳性反应,登记部门即认为申请者患有性病,不予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