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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随着纪律、行为规范建设的加强,一些地方、行业、部门等颁布了不少禁令,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禁令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一般意义的道德品行,自然也应该有他的一定之规。但是,也有一些禁令,“生来”就荒唐,有些禁令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属“作秀文章”。对于那些林林总总、奇奇怪怪的禁令,也需要治理和规范,一些起码的规则必须遵守。
“禁令”崇拜催生荒唐禁令
规则之一:禁令不能抵触法律规定。禁令,是法律之下的禁令,而不是在法律之外的禁令,更不是在法律之上的禁令,这是常识也是最起码的要求。如果禁令本身与法律要求背道而驰,那岂不成了违法之作了?例如,我国法律禁止赌博,任何形式和范围的赌博都是违法的,但是有的禁令对公务员与亲戚之外的人赌博禁止,对与亲戚之间的赌博却不禁止。这不是背法而行又是什么呢?
规则之二:禁令不能降低标准。法律是最低行为规则,是“下限”,禁令则不同,禁令是在法律之上提出更高的具体要求,是“上限”。有些禁令混淆了这种“下限”与“上限”的关系,把法律的最低要求作为禁令的内容来规定,甚至比法律的要求还低。例如,“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等禁令,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用禁令这种还没有法律更有权威和强制力的形式来重复法律的规定,不但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而且禁令的惩处措施远不如法律那么严厉。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违法犯罪行为难道只接受内部惩处而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吗?这样的禁令,究竟是在严惩还是在放纵违法犯罪人?
规则之三:禁令不能侵犯人的合法权利。人们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和保护的,不但其他人不能侵害其权利,禁令同样也不能侵害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否则,禁令就成了侵权之令和违法之令。例如,“报考女公务员,乳房要对称”、“不按规定走路方式走路的要挨罚”等禁令。这些都涉及到公民的人格权和行为自由权。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要求公民按照一定的方式行走,这不仅难以执行,而且还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利。把公务员资格与乳房是否对称联系起来,是对女性公民的歧视。这种荒唐的要求,也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
规则之四:禁令不能违背常理。禁令应当是讲道理的,社会规则和人们的行为规范都是建立在社会常理基础之上。违背常理的怪禁令,往往建立在荒唐的逻辑之上。例如,“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在一起”的禁令。本意是要禁止男女混住的婚外性行为等,但是制定出来的禁令却完全包含了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情况,难道这也在禁止之列?再如,“不准为男领导配女秘书”之类的禁令,其背后的逻辑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制定这样禁令的理由,无非是认为女秘书容易和男领导发生生活作风问题。以这种逻辑作为禁令的基础,岂不是更为荒唐!
“三无”反映禁令亟待规范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这些荒唐、奇怪的禁令呢?原因无非有三:一是无畏,自以为是。制定禁令的人们以为自己可以制造“大令”,根本就没有把法律的规定和人的权利放在眼里。二是无为,搞形式主义。制定禁令也是一些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成绩,为了满足其成就感和政绩感,搞出了许许多多禁令,至于这些禁令是否合理可行,很少有人再过问;而且,别人有了禁令,我也得有禁令,这样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大有禁令泛滥之势,这不是禁令形象工程又是什么呢?三是无知。一些禁令制定者们根本就不懂得禁令这类内部规范和纪律要求的属性特点。我们在有些禁令中,看到的不是严肃的纪律规范,而是折射出制定者们缺乏常识和素质不高的身影。
禁令制定者们,必须明了一个基本道理,那就是禁令是内部纪律,是行业规范,是部门要求。因此,禁令的方向应该是这样的:一是“小”,是大法之下的小禁令,不能违法;二是“细”,禁令内容应当非常具体,有可操作性,不能把法律的大道理拿来自己再讲一遍;三是“特”,符合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针对群体对象工作或生活的特点来规定,而不是泛泛而论;四是“高”,禁令提出的要求应当有更高标准,多是纪律道德层面的内容,重复法律要求和降低法律要求,既不必要也不应该;五是“实”,禁令不必求全,但必须解决实际问题,无论从规则还是从程序上,都应当作出严密的规定,保证确实有效;六是“理”,禁令也要合理,符合社会常理和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