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孕妈,维权意识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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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为女性提供的机会越来越多,更多的现代女性选择这样一条路——先集中精力解决“位子”、“房子”、“车子”,打好物质基础再要孩子。所以,如今职场女性生育年龄提升。一项统计结果证实,北京30岁以上的产妇占44%,而5年前只占22%。可见晚育已经成为现代女性生育的主流趋势, 30~40岁的女性是如今生育的主流人群。另一方面生育年龄的推迟,势必会增加孕育过程的难度,这就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产孕期医患纠纷。
  
  案例一:新生男婴医院被盗 争夺中被摔死谁担责
  案件回放:2007年11月1日上午丁某携33岁的妻子郑某提前半个月入住某妇产医院待产。11月18日凌晨,郑某剖腹产一男婴。医生将男婴包好后,交给丁某,丁某在另一张床上搂着孩子睡觉。1点40分,医生到值班室休息。3时郑某起身去厕所。当他走至洗手间门口时,郑某呼喊:“你快来,咱的孩子被人偷走了!”丁某看到男婴在一男子怀里,便与其进行争夺,盗婴者将孩子扔在地上逃离现场。而后,医院对被摔婴儿实施救治,救治无效致死,还花去抢救费、丧葬费等59895.98元。
  点评:法院认为,丁某将妻子送往该医院待产,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郑某顺产婴儿后,由于第三人实施了盗婴行为,致新生婴儿意外死亡,现第三人无法确定。此案中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该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判承担40%的责任。
  
  案例二:产妇对死胎是否有所有权
  案件回放:2005年3月4日凌晨,34岁的孕妇焦某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转入被告某医院。3月4日3点18分,手术娩出一男死婴。3月4日上午9点该医院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并建议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示不同意尸检。3月7日该医院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医院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医院发生争议。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误工费2万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点评: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剖腹产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医院在原告表示不同意尸检时,未明确告知原告,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理该死胎。因此判决:该医院给付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娩出死胎的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
  
  案例三:早产儿双目失明医院被告失职遭索赔
  案件回放:2006年8月31日,已过而立之年的孕妇马女士在办公室晕倒,被送到当地妇产医院产下早产儿欣欣,被送进暖箱吸氧共计291小时,后被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眼睛终身失明。马女士一纸诉状将人民医院告上法院:由于该医院没有告知早产儿吸氧存在的风险,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致使欣欣终身双目失明,故索赔数万元。最终双方最后达成调解,马女士获赔20万元。
  点评:经医疗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欣欣在妇产科医院诊治过程中,对用氧的指征及用氧过程中的监测都没有做到应有的记录和反映。在住院10余天中未对欣欣做眼底检查,出院时也未告知随访,对可能出现的后果缺乏认识。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事故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四:女子产后大出血死亡,医院有过失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2007年1月8日,曾有过一次剖腹产经历的黄女士入住医院待产,当日下午2点50分,黄女士再次剖腹产产下一女婴。手术后的晚上6点多,黄女士出现阴道出血多等现象,医院给予了治疗。晚上21点多黄女士出现呼之不应,面色苍白等症状。医院给黄女士输液治疗后,黄女士才苏醒。但22点多黄女士再次出现了休克状态,面色苍白,呼之不应,阴道大量出血约有800毫升,医院虽实施救治但黄女士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黄女士的死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休克,羊水栓塞,产后出血。
  点评:经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未重视黄女士高龄二度剖腹产的实际情况,在剖宫产术后的观察和处理方面存在医疗过失。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4008.45元,鉴定费3500元、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86200元、丧葬费1002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及精神抚慰金各3万元;赔偿邹先生误工费3343.08元;赔偿女儿的抚养费共计40911.75元;赔偿黄女士的父母各12400元。
  
  案例五:9次“孕检”没查出胎儿畸形
  案件回放:2006年10月,35岁的李女士在大连某医院确诊怀孕6周,为了了解胎儿发育情况,李某此后9次到该医院进行孕期常规检查。医院每次都说胎儿一切正常,很健康。2007年5月,李女士在该院剖腹产下一男婴。却发现该男婴存在唇部畸形。2008年,李女士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病例属于“4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必要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损失3万元。
  点评:35岁的李女士已为高龄孕妇,但是该医院在胎检中未给予必要的重视,导致李女士在分娩前未能发现胎儿畸形并采取补救措施,该医院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李女士应享有的知情选择和身体健康权,造成了李女士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因此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是每位母亲的心愿,但是孕期是女性比较脆弱的时期,准妈妈尤其是高龄孕妈在这个过程要增强自身保护和维权意识,在出现问题时应该多咨询相关律师,为自己和宝宝营造一个稳健的维权体系。laomalp8201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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