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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兰铁四中)
[摘要]初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了避免因为抽象的法律条文给学生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在实际教学中,就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融合到具体的事例当中,来帮助学生理解。
[关键词]初中学生 法律常识 案例教学
初中学生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其人生观、价值观也在初步形成,能否成长为有知识、有理想、守纪律的合格公民,将是其在初中阶段思想品德塑造的首要任务。所以,在初中思想品德课程体系中设计了相关的一系列内容,其中包括“我与自己”(即学会正确认识自我,学会解决自身成长中的困惑,更好地来适应环境的变化与发张)“我与他人”(即学会如何与身边的人和谐融洽地相处,能够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团队精神,适应社会对个人的要求,为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基础。)“我与社会”(即要求学生认识到社会的客观状况,明确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公序良俗,了解社会规则的种种要求,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初步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形成权利义务观念)。所以,在思想品德课《新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作为初中学生应该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学会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成长为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因此,初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因为法律条文比较抽象。那么,为了避免因为抽象的法律条文给学生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在实际教学中,就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融合到具体的事例当中,来帮助学生理解。
一、案例应贴近学生
学生是课堂的主体,也是知识的受体,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否积极参与,则直接影响学习的效果。加之作为未来祖国的建设者,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点的确立事关依法治国的实现与否,作为中学生对于权利义务存在理解和观念上的误区。对于自己享有权利和义务认识不够,对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以及现实生活中对中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采取的正确方法存在误区;同时,对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认识模糊。甚至认为“法定义务同中学生无关”“年龄小,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教学中,要密切联系学生的实际,把有利于纠正其错误认识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感知的具体案例引入课堂,帮助学生形成感性认识,产生心里共鸣,避免因陌生而使学生无法参与。
例如,在学习八年级下册《财产属于谁》一课中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这一知识点时,根据初中生的年龄特点,以及个别同学在行使财产权利时的错误做法(为了上网打游戏,把家里的贵重物品偷出去擅自低价转让。),设计了案例:“初中生小李,将父亲送给自己的生日礼物(一部价值3600元的数码相机)私自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卖铺的老板老马,并且立字据为证,后被其父发现,欲追回相机。问:相机能追回来吗?为什么?案例给你什么启示?”一看到案例,同学们马上就开始讨论了,中学生这样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应该怎么处理?于是,每个人按照各自的思路认真地分析起来,结果大多数同学都认为追不回来,因为这种买卖关系是自愿的,应该受法律保护。有个别同学认为,能追回来,因为小李还未成年。在两种观点相持不下时,教师再根据此进行归纳,引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具体规定:“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进而得出结论,象这种出卖高档相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14岁孩子的行为能力,所以,这一买卖关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提醒同学们我们在生活中决不能做案例中李明所做的事,虽然我们是家庭中的一员,但是由于年龄、智力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目前对家里的财产只有使用权,只有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才可以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尤其是为了满足自己上网的需求而从家中偷拿物品出去变卖的同学,更应该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自觉抵制网络的诱惑。避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所以,通过该案例的分析,使得学生很好地掌握了财产权的内容,也明确了作为未成年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的要求,懂得了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如何行使权利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案例要有针对性
中学生自我意识逐渐增强,需要他们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正确理解权利,肃清不正确理解,珍惜权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鉴于近些年在校园周边中小学生遭受抢劫的案例层出不穷,有关人士做过一项社会调查,“在校外遭受抢劫的少年儿童,会找谁求助?”调查显示:61.45%的学生选择求助家人,仅有22.61%的学生会找警察。这表明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加之初中生正处在青春发育期,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懂得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教学中我利用讲授“财产权利的维护”这一内容时,针对学生中存在的这一普遍现象设计案例,引导学生学会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例如,“中学生小强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四个无业青年堵住,强行搜去他身上仅有的5元钱,临走还给了他一巴掌,骂他穷鬼,并威胁小强第二天同一时间在这里,再带来100元,否则就挨打。小朱害怕挨打,从家里骗了100元,第二天交给了无业青年。之后,小朱又被反复多次打劫,直到家长发现时,已被抢去共计600多元。请问:小朱的做法对吗?如果是你该怎么办?”学生对小强的遭遇深有同感,所以大家都在悄声说:“谁敢不给,我也被抢过。”我看到了学生心中的顾虑,便引导同学们一起来分析,如果身边的违法犯罪现象没有人检举揭发,那么公安机关能不能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呢?同学们摇头,也就是说,受害人的妥协退让,只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而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来说,则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所以,这种做法不可取,如果自己以前也有过类似错误的做法的话,。从现在开始,应该转变观念,认清不法分子的本质,不要心存幻想,不要用自己的妥协来换取不法分子的同情,而应该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着,再引导同学们了解一些依法维权的途径,例如及时拨打110报警,或记住不法分子的相貌特征,事后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或者通过家长和老师来寻求法律的帮助。总之,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个人权益最有力的保障就是法律,所以,我们要树立起法律意识,在实际生活当中,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一堂政治课,不仅教会了学生一些法律知识,也教会了学生维权的实践经验。 三、案例应该具有思想教育性
虽然思想品德课程中法律常识板块的内容设置,目的是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培养学生从小树立法律意识。但是,在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不应该只注重法律规定的学习,而忽略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一个守法者首先应该是一个遵守道德的人。所以,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应该有效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教育。
例如,在学习关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一内容时,设计案例:初二学生小明将自己坐的课桌桌面用小刀胡乱刻画,老师要求其赔偿,他还振振有词,说自己的桌子,凭什么要赔偿?请同学们分析,小明该不该赔偿?为什么?同学们看了案例以后,觉得小明很可笑,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当然是要赔偿的,因为课桌是公共财产,不是小明的个人财产。老师接着问:“那哪些财产应该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此问题的引导下,让学生学会区分辨别,什么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千万不能把财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混淆了,对于公共财产,每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应该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不要以为自己使用的课桌椅就是属于自己的,想怎样就怎样,而是要认识到,学校里的教学设施,不是个人所有的财产,自己只是有权使用,无权处分。所以,我们每个同学在学校期间,应该懂得爱护公物,明白损坏公物要赔偿的道理。如果有同小明类似错误做法的同学,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勇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而再进行扩展,引导学生认识损坏公物的行为不仅在学校里存在,在社会生活的公共场所中,也有不少破坏公物的不良行为(例如偷下水井盖的、毁坏公用电话的、乱涂乱画的、打破路灯的、毁坏健身器材的、攀折树木花草的等),给我们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的生活环境,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为了我们共同的利益,应该担负起爱护公物的社会责任。培养爱护公物的责任意识,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做一个有责任的公民。通过这一案例的设计,在课堂教学中将法制学习与思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回归到了思想品德课的根本——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
参考文献:
[1]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北京师范大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摘要]初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了避免因为抽象的法律条文给学生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在实际教学中,就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融合到具体的事例当中,来帮助学生理解。
[关键词]初中学生 法律常识 案例教学
初中学生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其人生观、价值观也在初步形成,能否成长为有知识、有理想、守纪律的合格公民,将是其在初中阶段思想品德塑造的首要任务。所以,在初中思想品德课程体系中设计了相关的一系列内容,其中包括“我与自己”(即学会正确认识自我,学会解决自身成长中的困惑,更好地来适应环境的变化与发张)“我与他人”(即学会如何与身边的人和谐融洽地相处,能够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团队精神,适应社会对个人的要求,为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基础。)“我与社会”(即要求学生认识到社会的客观状况,明确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公序良俗,了解社会规则的种种要求,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初步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形成权利义务观念)。所以,在思想品德课《新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作为初中学生应该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学会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成长为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因此,初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因为法律条文比较抽象。那么,为了避免因为抽象的法律条文给学生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在实际教学中,就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融合到具体的事例当中,来帮助学生理解。
一、案例应贴近学生
学生是课堂的主体,也是知识的受体,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否积极参与,则直接影响学习的效果。加之作为未来祖国的建设者,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点的确立事关依法治国的实现与否,作为中学生对于权利义务存在理解和观念上的误区。对于自己享有权利和义务认识不够,对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以及现实生活中对中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采取的正确方法存在误区;同时,对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认识模糊。甚至认为“法定义务同中学生无关”“年龄小,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教学中,要密切联系学生的实际,把有利于纠正其错误认识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感知的具体案例引入课堂,帮助学生形成感性认识,产生心里共鸣,避免因陌生而使学生无法参与。
例如,在学习八年级下册《财产属于谁》一课中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这一知识点时,根据初中生的年龄特点,以及个别同学在行使财产权利时的错误做法(为了上网打游戏,把家里的贵重物品偷出去擅自低价转让。),设计了案例:“初中生小李,将父亲送给自己的生日礼物(一部价值3600元的数码相机)私自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卖铺的老板老马,并且立字据为证,后被其父发现,欲追回相机。问:相机能追回来吗?为什么?案例给你什么启示?”一看到案例,同学们马上就开始讨论了,中学生这样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应该怎么处理?于是,每个人按照各自的思路认真地分析起来,结果大多数同学都认为追不回来,因为这种买卖关系是自愿的,应该受法律保护。有个别同学认为,能追回来,因为小李还未成年。在两种观点相持不下时,教师再根据此进行归纳,引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具体规定:“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进而得出结论,象这种出卖高档相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14岁孩子的行为能力,所以,这一买卖关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提醒同学们我们在生活中决不能做案例中李明所做的事,虽然我们是家庭中的一员,但是由于年龄、智力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目前对家里的财产只有使用权,只有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才可以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尤其是为了满足自己上网的需求而从家中偷拿物品出去变卖的同学,更应该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自觉抵制网络的诱惑。避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所以,通过该案例的分析,使得学生很好地掌握了财产权的内容,也明确了作为未成年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的要求,懂得了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如何行使权利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案例要有针对性
中学生自我意识逐渐增强,需要他们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正确理解权利,肃清不正确理解,珍惜权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鉴于近些年在校园周边中小学生遭受抢劫的案例层出不穷,有关人士做过一项社会调查,“在校外遭受抢劫的少年儿童,会找谁求助?”调查显示:61.45%的学生选择求助家人,仅有22.61%的学生会找警察。这表明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加之初中生正处在青春发育期,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懂得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教学中我利用讲授“财产权利的维护”这一内容时,针对学生中存在的这一普遍现象设计案例,引导学生学会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例如,“中学生小强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四个无业青年堵住,强行搜去他身上仅有的5元钱,临走还给了他一巴掌,骂他穷鬼,并威胁小强第二天同一时间在这里,再带来100元,否则就挨打。小朱害怕挨打,从家里骗了100元,第二天交给了无业青年。之后,小朱又被反复多次打劫,直到家长发现时,已被抢去共计600多元。请问:小朱的做法对吗?如果是你该怎么办?”学生对小强的遭遇深有同感,所以大家都在悄声说:“谁敢不给,我也被抢过。”我看到了学生心中的顾虑,便引导同学们一起来分析,如果身边的违法犯罪现象没有人检举揭发,那么公安机关能不能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呢?同学们摇头,也就是说,受害人的妥协退让,只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而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来说,则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所以,这种做法不可取,如果自己以前也有过类似错误的做法的话,。从现在开始,应该转变观念,认清不法分子的本质,不要心存幻想,不要用自己的妥协来换取不法分子的同情,而应该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着,再引导同学们了解一些依法维权的途径,例如及时拨打110报警,或记住不法分子的相貌特征,事后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或者通过家长和老师来寻求法律的帮助。总之,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个人权益最有力的保障就是法律,所以,我们要树立起法律意识,在实际生活当中,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一堂政治课,不仅教会了学生一些法律知识,也教会了学生维权的实践经验。 三、案例应该具有思想教育性
虽然思想品德课程中法律常识板块的内容设置,目的是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培养学生从小树立法律意识。但是,在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不应该只注重法律规定的学习,而忽略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一个守法者首先应该是一个遵守道德的人。所以,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应该有效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教育。
例如,在学习关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一内容时,设计案例:初二学生小明将自己坐的课桌桌面用小刀胡乱刻画,老师要求其赔偿,他还振振有词,说自己的桌子,凭什么要赔偿?请同学们分析,小明该不该赔偿?为什么?同学们看了案例以后,觉得小明很可笑,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当然是要赔偿的,因为课桌是公共财产,不是小明的个人财产。老师接着问:“那哪些财产应该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此问题的引导下,让学生学会区分辨别,什么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千万不能把财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混淆了,对于公共财产,每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应该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不要以为自己使用的课桌椅就是属于自己的,想怎样就怎样,而是要认识到,学校里的教学设施,不是个人所有的财产,自己只是有权使用,无权处分。所以,我们每个同学在学校期间,应该懂得爱护公物,明白损坏公物要赔偿的道理。如果有同小明类似错误做法的同学,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勇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而再进行扩展,引导学生认识损坏公物的行为不仅在学校里存在,在社会生活的公共场所中,也有不少破坏公物的不良行为(例如偷下水井盖的、毁坏公用电话的、乱涂乱画的、打破路灯的、毁坏健身器材的、攀折树木花草的等),给我们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的生活环境,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为了我们共同的利益,应该担负起爱护公物的社会责任。培养爱护公物的责任意识,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做一个有责任的公民。通过这一案例的设计,在课堂教学中将法制学习与思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回归到了思想品德课的根本——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
参考文献:
[1]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北京师范大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